安保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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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保队伍建设,提高安保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安保人员,包括门卫、巡逻保安、宿舍管理员等。

第二章培训目标
第三条通过培训,使安保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掌握安保专业技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 安保工作性质、任务和职责;
3. 安全防范知识、技能;
4. 应急处置程序和方法;
5. 队列训练、体能训练等。

第三章培训要求
第五条新入职的安保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在职安保人员每年必须参加至少一次的专项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七条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继续担任安保工作。

第四章培训方式
第八条培训方式包括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集中培训由学校安保部门负责组织,邀请专业讲师进行授课。

第十条网络培训由学校安保部门提供相关学习平台,安保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

第十一条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由学校安保部门组织,邀请经验丰富的安保人员进行现场讲解和交流。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安保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安保部门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学校安保部门对培训情况建立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成绩等。

第六章奖惩
第十五条对培训成绩优异的安保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培训不合格的安保人员,学校安保部门应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将影响其岗位晋升和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对违反培训纪律的安保人员,学校安保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安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升安保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为师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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