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联系机制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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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联系机制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27
•【文号】银监办发[2009]58号
•【施行日期】2009.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联系机制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5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为了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高应急处置响应速度,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联系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指定一到两名处级干部作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人。
联系人职责:(一)作为信息科技风险应急联络人,在紧急情况下接收银监会的电话风险提示等信息。
(二)按照银监会信息科技风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催办报送有关资料,起到本机构与银监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联系工作的桥梁作用。
二、报送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防范三道防线的有关人员情况,即:信息科技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科技审计等三项工作分管行领导(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三、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3月10日前报送联系人(附件一)和相关负责人(附件二)的有关情况。
四、以上人员若有变化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变更情况。
请各银监局参照本通知做好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
附件:1.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人情况表(略)
2.信息科技风险防范相关负责人情况表(略)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