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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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一、资金支付授权规定
1.现金支付
2.转账(银行存款与内部转账)支付
3.预算外追加经费授权规定
4.专项资金支付授权管理规定与禁止列支的项目
二、资产财务管理规定
1.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2.固定资产入账规定
3.免建固定资产入账财务报销程序
4.知识产权(软件类商品)入账规定
三、纵向科研经费报销规定
1.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须经科研院审签的内容
2.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列支的内容(项目计划书中预算已批准除外)
3.国防科工局科研经费为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采购货物或服务需按国家规定
四、票据报销规定
五、报凭据规定销事项与报销
1.工资福利支出
酬金(劳务费)、探亲旅费2.商品服务支出
办公类:办公用品、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劳保用品
交通类:交通费、车辆保险费、车船税、车辆维修保养费、校内公车(车牌打印在发票上)停车费与嘉宾停车费、汽油费
出版/图书类:资料费(图书)、论文版面费、会议注册费
国际交流类:出国、赴港澳台、外籍与港澳台人士短期来华工作费用(包含劳务费与国际旅费)
修缮工程/进口设备类:修缮工程款、合同质保金、合同质押金(收款单位交款)、通过“中仪”或“赛尔网络”“中图”等采购设备或外文图书
境内学习交流类:实习费、培训费、外单位人员来京住宿费
合同付款
党费支出具体内容
材料费
一、资金支付授权规定
1.现金支付
■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单X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不予报销现金。
根据目前实际经济运行情况,学校暂定单X发票金额在2500元(含)~5000元之间的,经会计核算科科长或经科长授权的副科长签字同意报领现金;单X发票金额高于5000元(含)的,经财务处领导签字同意报领现金,高于10000元应转账支付。
■ 差旅费单笔借款超过2万元(含)须经财务处领导审签;
■ 劳务费单笔借款或报销现金金额超过2万元(含)须经财务处领导审签。
2.转账(银行存款与内部转账)支付
■ 转账支付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含)须财务处领导审签;
■ 科研经费转账支付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下的可由经财务处核准备案的课题组负责人与经费管理者审签;超过10万元(含)的单笔支付,须由财务处核准备案的学院与部处负责人审签。
■ 转账支付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含)至500万元须由业务主管校长审签;■ 转账支付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含)须由业务主管校长与财务主管校长联合审签。
3.预算外追加经费授权规定
■ 预算外追加经费在10万元以内的,须由财务主管校长审签;
■ 预算外追加经费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须由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预算外追加经费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须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预算外追加经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常委会审批。
4.专项资金支付授权管理规定与禁止列支的项目
■“985”工程专项(除基建财务管理项目)、“211”工程专项由项目管理部门核对预算并审签。
♦教育部《985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985工程”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建支出、偿贷、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招待、对外投资,不得用于与“985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与与“985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教育部《211专项管理办法》规定:
“211工程”专项不得用于购置日常办公用品;不得用于招待;不得用于发放改善学生生活待遇的各种奖助金、津(补)贴;不得用于资助自由探索科研项目、资助学生科研项目;不得用于教学科研成果和论文成果奖励;不得用于非教学和科研人员的各类研修;不得用于引进人才的配偶安排和子女教育。
■ 修购专项、后勤保障运行专项等在报销前,单据须经财务处专人核对预算并审签。
二、资产财务管理规定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资产,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与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拟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单项
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与货币性资产核销等,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财政部备案;500万元(含)以上的报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含)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 固定资产入账规定:
■ 设备(通用设备单价超过1000元(含)、专用设备单价超过1500元(含),由实验室与设备处核定为固定资产)入账须在报销时提供以下凭据:
1. 采购申请表
单价超过1000元(含)的通用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冰箱等)入账需提供采购申请表;
2. 采购记录单
(1)超过5万元(含)的单次设备采购需提供采购记录单;
(2)“采购申请表”中实设处核定为“授权零星采购”或签订有政府采购合同的不需提供“采购记录单”。
■ 家具(单价超过1000元(含)并经国资处核定为固定资产)
♦采购申请表:家具入账须提供采购申请表;
♦采购记录单:如果签的是非政府采购合同,单位必须提供采购记录单
♦总金额超过2万元的家具采购,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 免建固定资产入账财务报销程序:
■ 需提供实设处审批签字的免建固定资产审批表或在验收单上加盖“同意按器材报销”;
■ 账务处理时根据科研预算书申报时归集的支出内容列入相应支出科目。
(四) 知识产权入账规定:
■单价超过1000元的知识产权类产品(如商用软件、定制开发软件等)需经国资处审核验收,开具知识产权验收单。
三、纵向科研经费报销规定
(一) 纵向科研经费列支下列内容时必须经科研院审签
■设备购置(包含需经国资处办理知识产权验收手续的软件、实验操作台、配电柜等)由科研院在采购合同上加盖“KY-”标识的印章;
■ 国际交流与合作需由科研院在出国费用结算单上加盖“KY-”标识的印章;■ 自行举办专题研究或学术会议、评审鉴定会议,需由科研院签发会议通知(持有外部单位签发的会议通知的,不用科研院审签)。
(二) 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列支下列内容(项目计划书中预算已批准除外)
■ 通用仪器设备购置
■ 家具(包括免建固定资产的家具)■ 罚款(滞纳金)■ 招待
■ 招待■ 捐款■ 赞助■ 投资
■ 集资■广告■ 宣传■ 抵押
■ 担保■ 融资
(三)国防科工局科研经费为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采购货物或服务需按国家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四、票据报销规定
■ 发票必须由依法正式注册并存续的单位开具。
♦如不慎丢失发票原件,丢失人需写明丢失情况,经单位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经财务处领导审批,予以报销;
■ 报销人应上网查询发票的真伪,签署“经审验,本发票为真”承诺句,并签字确认;
■ 财政监制票据,开票单位应加盖全国统一规制发票专用章;
■ 税务监制票据,开票单位应加盖全国统一规制发票专用章;
■ 金额大小写不符视为无效发票;
■ 原则上发票不得涂改。
若对方开具国税通用手写发票,因错需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 票据上注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字样的,为无效票据。
五、报凭据规定销事项与报销(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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