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订立至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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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订立至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基本元素,无时无刻都在市场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企业不论大小都可能在市场经营中会签署大量的合同,因为合同是企业经营的直接体现。

合同其本质是一种内在的契约精神,而在市场交易中则是通过参与市场主体双方以其外在文字来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来保障彼此的利益,如果在一个合同上存在不利于自己的法律风险,可能造成公司利益的亏损,致使公司的经营生产变得异常艰难。

目前来说,合同风险是公司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但是如果引起足够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很多的风险将被规避!今天借此机会以合同的三个时间节点:合同订立前、合同订立时、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企业合同订立至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一、企业合同订立前的风险防控
(一)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调查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主体资格的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履行的时候,避免风险的发生,重大合同项目在签订前需要聘请专门人才进行详细的专项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所有的合同在订立前我们需要首先重点审查的是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

因为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比如说,建筑工程项目的,则一方必须要有相应的工程资质;如果是经营医药的,则需要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如果是买房以及买地产,则需要看所需要购买的房屋与地产是否存在着权属瑕疵否则,就算合同签订了可能会导致无效或者带来损失。

如果是重大的合同,在调查方式上,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尽可能派遣相关人员去对方所在地进行审查,审查并不仅仅是对对方企业表面化的考察,而是应对对方提供的各类执照、资格证、
许可证、状况、涉诉状况及财务报表等进行仔细的审查,还应当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经营异常情况,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去消防环保部门调查核实是否消防资质与环评等。

以上几个方面的实地调查核实的信息,都是政务公开化,因此,我们企业只要稍加认真,就不难对此进行实地审查,当然,以上几个方面的调查核实,因合同的内容侧重也就不同。

比如说,如果是建设工程项目,那么对缴纳规费的情况调查是必要的;如果是房地产项目开发,那么对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权属、规划、施工手续等是否齐全和是否设立过抵押担保、是否被法院执行查封等的调查则要尽可能详细。

(二)合同相对方主体征信资质调查
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主要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

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能满足履行合同项目的条件,合同标的是否存在争议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避免签约后对方履约不能。

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

(三)授权代理是否得当
这个审查主要是针对那些是授权职工进行谈判与签订合同是情形:由于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给那些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分公司预先给于相当数量的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合同。

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就出现在这里,由于授权的不规范就会很容易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

如何规范我公司职工的授权代理行为,杜绝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发生是执行授权代理制度的关键。

无权代理即未经授权而为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和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法律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规范授权代理的做法是:不要预先发出盖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如果必须这样,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应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规定该销售代表可以签订合同的具体项目、金额上限,以及该销售代表有权独立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

在他们的职务停止或者调整岗位后,一定要确保将原先预先给他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及时清理、上缴,同时务必以最快的速度书面通知和他有业务往来的关系客户。

如果已经发生了无权代理,我公司可以权衡利弊及时选择行使追认权和拒绝权,比如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不利,我们应坚决拒绝追认,做法上只需要在相对人进行催告时不作任何表示即可。

二、合同订立时的风险防控
一般合同条款的规范主要应注意标的物质量交付标准、交付方式、付款方式与时间节点控制、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条款、争议管辖条款等。

(一)标的物质量交付标准
根据我方的交付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二)交付方式
如在承运合同中,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
来困难。

(三)付款方式与时间节点控制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以及付款的方式(主要是指大额资金分期支付时间节点的把握)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出售货物的合同应避免签订“货到付款”造成钱货两失的风险,地产的项目分期付款应始终注意所有权或者资金在可控制的范围内,防止所有权属完成,资金支付未完成的风险。

(四)定金、订金、预付款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

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定金与预付款也有不同区别,假定某甲为了确认未来某时间签订合同,预先支付一笔款项,写成作为预付款性质,如果因自己的原因导致签订合同事项未成就,此款照样可以退还,如果是履约定金性质的话,因自己的原因导致签订合同事项未成就,此款将不能要求退还。

(五)违约责任
应当注意审查对方起草的合同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我公司起草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而且应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尽量约定因违约所承担赔偿责任的罚则相对严重点,即所谓的违约成本高,但是也要注意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在商业合
同履行过程中个如果违约成本低,合同相对方反而会利用这点“弃卒保车”全身而退。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我们经常会看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这么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这样的约定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必须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违约赔偿数额或者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的标准、方法,这样一来一旦对方违约将直接以些标准追索赔偿,如果不足以弥补我公司损失时再举证实际损失的大小。

(六)争议管辖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我们也遇到了不少这个问题,如何避免?还是要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具体做法是:
1.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

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西安仲裁委员会。

2.尽量约定自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如未约定管辖则普通合同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样往往会发生管辖权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述地点都可选择约定为管辖地.我们应当尽可能地约定本地法院为管辖地法院。

三、合同生效履行中风险防控
(一)权利行使的法定期限与合同约定的期限
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定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合同法中有许多法定权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的,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

而实际上,所有这些期限的规定,对企业履行合同都是有相当大的影响的,因此,企业负责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经翻阅和审核合同备案件,一旦发现问题就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比如合同法第158条关于对产品数量和质量检验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以上规定的的期限,其实都是国家从法律上对受损方的一种法定的救济权的规定,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行使权利。

正所谓法谚语云“法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二)交付时应注意事项
比如在货物运输合同:如果按照约定由我方送货,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

重点注意: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回单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

(三)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注意事项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或条款方可有效。

比如针对付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签约对方单位以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必须杜绝仅凭单方变更通知即改变付款对象的情况,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合同主体一方需将原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概括转移给第三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再签订补充合同或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来进行确认约束三方。

(四)证据保存意识与习惯
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书面记录。

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

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弄丢,则会多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进行索赔。

许多合同的内容是企业不愿意公开的,也有些合同中会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对这些合同的保管,格外显得重要,建议可由签订了保密协议的人员负责保管。

合同原件保管多长时间,我认为越长越好,最短不应少于3年期限,这3年期限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之所以是3年期限,主要是我国的《民法总则》现在约定期限是3年。

当然,有些合同3年期限显然过短,尤其是那些重要的设备、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等,这些合同的保管期限至少应等于或大于它的使用年限。

涉及合同签订或履行的重要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要特别注意,我们不能擅自直接从邮箱下载删除,应尽量长时间的保存在邮箱服务器中,取证时需要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由下载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证书,保证电子证据取证的合法真实性。

结语
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只要我们重视进行事前未雨绸缪,就能在一
定程度预防、控制风险产生的损失,使法律风险可以被评估、被预防、被控制!同时在企业内部也需要提倡认识、控制企业法律风险,也可促进员工、企业在可控制的风险范围内运作,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形成制度化、合规化,企业才能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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