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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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确保汇川区新舟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新舟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作出了《遵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需要。
二、征收范围:新舟三区周边区域(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实施部门:遵义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处。
四、签约期限: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
五、补偿安置标准:按《新舟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如对遵府发〔2012〕19号征收决定书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本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征收实施部门必须按照房屋征收法规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必须在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且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
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买卖、转移、租赁、抵押房屋。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