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水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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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水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鲜水产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鲜水产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生鲜水产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鲜水产食品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艺,提高生鲜水产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生鲜水产食品生产管理
第五条生鲜水产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生产生鲜水产食品。

第六条生鲜水产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原料来源、生产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条生鲜水产食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禁止使用非法捕捞、养殖的水产品。

第八条生鲜水产食品生产者应当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确保生鲜水产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生鲜水产食品销售管理
第九条生鲜水产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销售生鲜水产食品。

第十条生鲜水产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鲜水产食品的来源、销售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生鲜水产食品销售者应当加强产品追溯管理,确保生鲜水产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十二条生鲜水产食品销售者应当加强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生鲜水产食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质量安全。

第四章生鲜水产食品餐饮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供生鲜水产食品餐饮服务。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鲜水产食品的来源、加工过程、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服务过程控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加工、制作,确保生鲜水产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服务场所卫生管理,确保餐饮服务场所整洁、卫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水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鲜水产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九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水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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