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费(通讯费)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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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费报销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手机费报销事项,合理控制通讯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因公务需要经常对外联络的员工。

3.手机通迅费报销原则
3.1所有报销手机通迅费人员必须是由于实际工作需要。

3.2严禁将手机费报销作为福利。

4.手机通迅费报销标准
手机通迅费按照岗位性质、实际工作需求等进行限额报销,超过此限额的部分公司将不予报销,具体岗位的手机通迅费报销限额标准如下表:
4.1 手机通迅费报销限额表(单位:元/月)
4.2 如有未在此表所列岗位范围或新增设的岗位,将视实际工作需求及工作职责等参照上表标准执行(需经过审批)。

4.3符合上表报销范围的员工,同时也由于实际工作的需要的,表中报销限额是最高报销额度。

具体岗位是否有报销手机费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报销的具体额度等,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应持严谨负责的态度进行审核和批准。

4.4 因公司统一安排的套餐、集团号、短号等产生的费用,在确定岗位额度时综合考虑。

4.5通过审批的员工的报销额度必须是明确且固定的数额,除极特殊原因(如岗位或职责的异动变更)外
在年度内原则上将不予调整。

4.6 所有部门的手机费报销总额度不得超过本部门当年的手机费预算,若超过,将不予报销超出部分。

5.手机通迅费的报销
5.1手机费报销必须使用正规手机费发票,使用手机话费充值卡的员工需附上打印的当月手机消费清单作为报销依据,在岗位报销额度内实报实销。

报销时填写《日常费用报销申请表》,按财务公告的报销制度执行。

6.注意事项
6.1报销手机费人员的手机号码必须公布在公司通讯录上,否则将不予报销。

6.2符合报销范围的新录用员工,在15日(含)之前入职的新员工可申请报销入职当月手机费,在15日之后入职的新员工将于下月申请报销手机费。

6.3员工离职时,在15日(含)之前离职的员工将不予报销离职当月手机费,在15日之后离职的员工可以报销离职当月手机费。

6.4公司提倡员工参加通信服务商提供各项节省话费的优惠套餐活动,不提倡参加有可能增加通话费的促销活动,如:话费换手机等形式。

6.5 已通过审批报销手机费的员工每月度可按审批额度报销一次,如确有特殊情况的最多可以两个月一起报销一次,超过两个月的将不予报销。

6.6员工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在差旅期间的通话次数和时长。

6.7所有报销手机费的员工不论节假日应24小时开机。

6.8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手机话费报销额度。

7.附则
7.1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7.2本规定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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