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2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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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3楚雄市人民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为合理控制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同时减少医院损失,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库存、药房及临床各科急救药品柜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使用、退换和报损销毁等环节药品效期管理。
责任人:库管、药房组长及相关人员。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
有效期是根据药品的稳定性的不同,通过稳定性试验,研究和留样观察合理制定的。
我院规定药品近效期含义为:距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有效期12个月以内的品种以效期不足3个月为近效期)。
第一条购进验收
药品的采购应根据我院临床用药的需要对购进药品的数量进行科学预计,并应遵循勤购勤销的原则,尽量减少药品库存。
采购药品时尽量选择距失效期较远的药品。
要求药品离失效期不得低于一年(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离失效期不得低于八个月);有效期在两年以上的,必须在有效期期限的一半以上。
低于以上期限的,不得验收入库。
除非双方达成代卖协议,卖多少,结算多
少。
如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由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入库。
对效期不足6个月药品,加强养护管理及陈列检查。
药库保管员要严格填写入库验收记录,必须将药品的供应单位、名称、规格、产地厂家、单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书写完整。
1、属于我院定义的近效期药品含义的药品禁止采购、验收入库。
2、药品超过生产日期十二个月的国产药品品种原则上不予采购、验收入库(进口、合资类或厂家有固定生产计划的药品除外)。
3、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入库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为不合格药品,验收人员应拒绝验收入库。
4、判定为以上情况的药品品种购进须经院分管领导审批,采取勤进快出的方式。
(注:对临床特殊需要申请购进的药品,造成过期失效的损失,应由申请该药品的科室承担损失。
)
第二条储存养护
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采用阴凉、避光、干燥、冷藏等措施加以保管。
1、近效期药品需每月填写《近效期药品登记表》,进行重点养护,发现质量异常需及时停用,库管应及时进行质量确认并依据相关制度跟踪处理。
2、存放在货位上近效期药品应有“近期先用”标识或标牌,并按品种、按剂型、按批号相对集中存放。
3、对过期失效品种应及时进行处理,下账封存,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出库使用。
第三条跟踪检查
失效期前6个月的药品,每月循环抽查质量,及时与临床沟通,尽快使用或与供货单位联系要求退货或换货处理。
1、各药房应按“近效期药品登记表”所列品种内容,及时采取有效方式与临床联系尽快使用或向库房做退换处理,以避免药品过期造成损失。
2、药库应按“近效期药品登记表”所列品种内容,及时采取有效方式与供货单位联系进行退换货处理,以避免药品过期造成损失。
3、药库保管员要做好药品动态分析记录,对入库2个月不出库的药品反馈给科主任,在了解医院用药情况或再行决定留存或退货,以避免损失。
第四条报损销毁
1、过期失效品种报损销毁依据医院《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药品报损管理制度》执行。
2、按要求填写《不合格药品确认、报损审批表》,经领导批准报损,并做药品报损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药剂科
2013年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