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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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投资企业的财务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效
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外国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结合我国会计制度,制定
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第七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设置财务会计部门,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负责企
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八条外国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外国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投资、贷款、利润分配等。
第十条外国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合同、章
程的约定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收入与成本管理
第十三条外国投资企业的收入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十四条外国投资企业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十五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入与成本管理制度,确保收入与成本的合
理匹配。
第五章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财务报表应当定期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财务报表应当经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财政部门对外国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实施时需根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