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检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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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及其职业健康检
查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 员工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
2.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时间、方式等;
3. 职业健康检查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表;
4.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
5.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诊断证明书;
6. 职业病鉴定结论书:劳动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书;
7.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记录;
8. 其他与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管理。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包括分类、编目、装订等。

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和泄密。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借阅、查询等,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职责与要求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借阅等工作。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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