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V挪威船级社规范2003版 中文 4.6-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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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第6章
船舶入级规范
新造船舶
机械与系统
主船级
第4篇第6章
管系
2003年1月
目录页码第一节一般规定 (2)
第二节材料 (4)
第三节设计原则 (8)
第四节船舶管系 (10)
第五节动力管系 (19)
第六节管子、泵、阀、挠性软管和可拆接头等 (26)
第七节制造、工艺、检查和试验 (37)
船舶入级规范2003-目录目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 (2)
A 入级 (2)
B 定义 (2)
C 送审文件 (2)
D 告示牌 (3)
第二节材料 (4)
A 管系 (4)
第三节设计原则 (8)
A 布置 (8)
第四节船舶管系 (10)
A 概述 (10)
B 舱室和液舱排水的基本要求 (10)
C 货舱排水 (10)
D 装货甲板处所的排水 (10)
E 除A类机器处所和货舱外的干舱室的排水 (11)
F A类机器处所的排水 (12)
G 驳船和趸船的排水 (12)
H 舱底泵和管路 (13)
I 压载水系统和压载舱排水 (15)
J 遥控的舱底和压载系统 (15)
K 空气管、溢流管和测深管 (15)
L 除闪点大于60℃(闭杯)的矿物有之外的液
货舱 (17)
M 防止油污染....................................17 第五节动力管系 (19)
A 通则 (19)
B 冷却系统 (19)
C 滑油系统 (20)
D 燃油系统 (20)
E 热油系统 (22)
F 给水和凝水系统 (22)
G 蒸汽系统 (22)
H 液压系统 (23)
I 气动动力源 (24)
J 气动启动装置 (25)
第六节管子、泵、阀、挠性软管和可拆接头 (26)
A 管子 (26)
B 泵和风机 (33)
C 阀 (34)
D 挠性软管 (35)
E 可拆管接头 (35)
F 套管焊接接头和滑动套管焊接接头 (36)
第七节制造、工艺、检查和试验 (37)
A 焊接 (37)
B 铜和铜合金的钎焊 (39)
C 管子弯曲 (39)
D 塑料管的连接 (39)
E 管系液压试验 (40)
F 效用试验 (41)
第一节一般规定
A 入级
A100 适用范围
101本章规范适用于授予主船级的船舶和驳船的机械和系统。
102 实现第1篇第1章第2节所述的功能的装置和设备必须遵照本规范。
103本规范提出了对系统的要求并规定了对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的最低要求。
B 定义
B100 术语
101管路:定义为包括下列部件:
—管子
—法兰带垫圈,螺栓连接件和其它管
接头
—膨胀元件
—阀,包括液压和气动执行机构,及
附件
—吊架和支座
—挠性软管
—泵壳
102管系:管系定义为包括管路以及直接与管路连接的设备,如泵、热交换器、蒸发器、独立舱柜等。
但不包括如蒸汽轮机、燃气轮机、柴油机、减速齿轮和锅炉等主要设备。
承受内压且不属于管路中的设备,适用第7章的设计要求。
103管系分级:根据试验、所采用的接头型式、热处理和焊接工艺,管系分为三级,见表B1:
C 送审文件
C100 图纸和技术资料
101 应提交表明机械布置的图纸备查。
该图纸应表明机械设备,如发动机、锅炉、风机、热交换器、发电机、配电盘、泵、净油器、过滤器等布置,但不包括管路、阀和附件的布置。
该图纸应附有设备及型号和型式的说明。
102 下列图样和技术资料应一式三份提交认可:
—舱底水和压载水布置。
对客船应说明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衡准数以及船在海损情况下能够承受的浸水舱室数
—空气管、测量管和溢流管的布置
—冷却系统的布置
—与船壳板相连的海水阀和通海阀箱
—润滑油系统的布置
—燃油系统、包括沉淀油柜和日用油柜上的所
有附件的布置
—油柜上阀的快关装置布置
—锅炉给水和凝水系统的布置
—蒸汽系统的布置
—压缩空气/起动空气系统的布置
—用于下列机械的液压和气动系统布置:—锚机
—发动机的起动
—阀和水密门的遥控;
—未按公认标准的非常规设计阀和装在舷侧或船底的焊接结构阀
—未按公认标准的非常规设计可拆管接头—未按公认标准设计的挠性软管和伸缩管,另见第6节
—经舷侧或船尾排出的排气系统的布置
—按第5节H要求的液压缸。
103 提交的图纸应是图表式的,并包括下列内容:
—管子外径和壁厚
—管子、阀体和附件所用的材料
—泵的型式和排量
—阀和附件的型式
—膨胀元件的型式
—最大工作压力是否超过7bar,工作温度是否超过60℃
—按第7节E200要求安装在船上后的水压试验压力。
系统图中的塑料管应标出下列性能资料:
—耐火等级—导电或不导电等级
—最大工作压力和温度
104 对输送温度大于400℃蒸汽的管路,图纸上应表明法兰和螺栓的技术资料,焊接接头详图,以及焊接工艺和填充金属的说明。
关于应提交的热膨胀应力计算的内容,见第6节A400。
105 对塑料管安装方法的详细资料应提交认可:
该文件应包括连接方法、支撑件、夹紧件和膨胀元件的资料。
对装在燃气危险处所的管路,该文件还应包括对电气接地方面的资料。
106 关于仪器和自动化项目,包括基于计算机的控制和监测,见第9章第1节。
D 告示牌
D100 一般要求
101告示牌应提供为安全操作机械设备和系统而必须给出的说明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某些告示牌是本规范所要求的,其他一些则可能是本社根据每一具体情况所要求的。
在每章第1节,介绍该章规范所要求的告示牌的概况。
D200 参考
201 本规范下列章节中要求有告示牌:
—第4节K302,关于溢油管。
第二节材料
A 管系
A100 一般要求
101 管系所用的材料应适合该系统中的介质和用途。
指导性意见:
一般认为不锈钢管不适用于海水系统。
———指导性意见结束———
102 除本规范其它地方所列的特殊限制外,非铁金属材料,熔点高于925℃的管子可替代钢管。
非铁金属材料,熔点低于925℃的管子的使用限制条件同塑料管相同。
见700。
A200 碳钢和低合金钢
201 属于I级和II级的钢管应是拉制无缝钢管或被视为与无缝钢管等同的焊接钢管。
见第2篇第2章第4节。
202 钢管、阀和附件可在第6节给定的温度条件下使用。
A300 铜和铜合金
301I级和II级铜管和铜合金管应是拉制无缝管。
302 铜管和铜合金管一般不应用于温度超过下列限度的介质:
—铜和铝黄铜:200℃
一镍铜:300℃
高温用特殊青铜可用于温度达260℃的介质。
303 起动空气管外径超过44.5mn时,不可用铜管或铜合金管。
A400 灰铸铁
401 除下列情况外,灰铸铁不得应用于I级、II级管路:
—经个别专门考虑后的液压管系中的部件—温度不超过120℃燃油泵壳
402 灰铸铁一般可用于III级管路,但下列情况除外:—安装在船侧、船底和海水阀箱上的管子和阀—防撞舱壁上的阀
—燃油舱外壁上承受静压头的阀
—流体温度超过120℃的阀
A500 铁素体球墨铸铁
501 额定最小延伸率为12%的铁素体球墨铸铁可用于II级、Ⅲ级管路及设在舷侧和船底的管子和阀,以及防撞舱壁上的阀。
在I级管路中使用的球墨铸铁,需经个别认可。
502球墨铸铁不得用在介质温度超过350℃的场合。
503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可考虑球墨铸铁应用于介质温度低于O℃的场合。
A600 铁素体/珠光体和珠光体球墨铸铁
601铁素体/珠光体以及珠光体球墨铸铁的使用范围一般与400规定的灰铸铁一样。
A700 塑料管
701符合表A1耐火要求的塑料管可在该表规定的系统和场合所使用。
这种允许使用与对管系的要求是与IMO A.753(18)决议“塑料管在船上应用指导性意见”相一致的,除对生烟和毒性的要求外。
702 所有塑料管,除安装在开敞甲板上和液舱、隔离舱、管隧、风管内,应有不超过IMO A.653(16)决议中规定的平均值的低的表面火焰传播特性。
表面火焰传播特性由ASTM D3806中所述的试验程序测定。
703 如果管子和附件需用防火保护层以达到要求的耐火等级,则应满足下述要求:
a)一般管子由制造商交付时已带保护层
b)保护层在暴漏至盐水、油和舱底污水时,其防火特性不应削弱。
应证明保护层有抵抗可能与管子接触的产品的能力。
c)在考虑防火保护层时,热膨胀、耐振性和延展性应予以考虑。
d)防火保护护层应有足够的抗冲击性并保持完
整。
704除按表A1允许的使用范围外,塑料管还可用于下列场所:
—冷冻海水系统中的管子
—在控制室或机舱的控制柜中的气动和液动仪表设备系统的管子,以下除外:
—操舵装置系统
—下列遥控系统:
—海水阀
—燃油日用油柜上的阀—舱底水系统和燃油系统的阀
—灭火
705管系分级中使用的塑料管,应是认可
型的,按符合第6节A700要求并经认可的技术标准进行试验。
A800 材料证书
801管系用材料,应按表A2的要求提供文件。
材料质量和试验的文件种类的定义见第1篇第1章第3节。
第三节设计原则
A 布置
A100 管系
101 管系应由固定安装的管子和附件组成,其支撑方式应使管系的重量不至于由与其相接的机械所承受,或使重的阀和附件不至于在邻接的管子处产生大的附加应力。
102 在安装管系时应考虑由于内压、管路方向变化或横截面积改变和船舶运动而产生的轴向力。
103 管系的支承应使系统不产生有害振动。
104 金属管子连接应按第7节A和B要求进行电焊或纤焊或按第6节E用可拆接头连接。
105 塑料管子应按第7节D要求,用焊接、胶接、粘接、层压或其他类似的方法进行连接,或按第6节E的要求用认可的可拆接头连接。
106 应尽可能避免在配电板的上方和背面布置水管、蒸汽管和油管。
如无法避免,则管子的所有可拆接头和阀应离配电板一段安全距离或妥善屏蔽。
107 应避免水管、空气管和测量管穿过冷冻室. 指导性意见:
有关空气管、测量管和水管穿过绝缘舱顶部的特殊要求见第5篇第10章第4节D304。
———指导性意见结束———
A200 阀的操作
201 在干舱内的海水吸人阀和排出阀、舱底水阀和装在双层底舱之上的燃油舱和润滑油舱上的阀,应有直接的人力机械操作式。
从遥控切换到人力操作应简单可行。
指导性意见:
位于机舱的遥控海水吸入阀和排出阀,每个执行器应配有一个随时可用的手摇泵,或者类似的布置。
———指导性意见结束———
202 遥控阀动力源故障应不致造成:
—关闭着的阀被打开;
—燃油柜上开着的阀、推进主机和发电机
的冷却系统中开着的阀被关闭。
203液货舱和压载舱上的所有液压或气动控制的阀也应设置人力操作设施,例如用一台手动泵接到控制系统上。
204 海水吸人阀、载重线以下的排出阀、机舱应急舱底水阀和放泄排出阀的阀杆应延伸到花钢板以上或采取其他易于接近并观察的措施。
对于授予E0船级符号的船舶,参见第3篇第3章第6节。
205 所配备的遥控阀应在控制站内有指明阀门开启和关闭的指示装置。
在遥控操作之外还可能要求直接手动操作的情况,在阀门所在位置应提供观察阀门开度的设施。
A300 舷侧阀和船底阀
301 所有出水口和海水进口都应装有容易接近的阀或旋塞,并直接固定在船壳板或海水箱上。
这些附件通过螺栓固定在船壳板的攻丝孔上,或者通过双头螺栓旋入船壳板上的垫板上。
排水孔和卫生水排放根据第3篇第3章第6节要求布置。
302 所有直接固定在船壳板上的吸入和排出阀以及旋塞需用套管穿过船壳板。
如果附件连接于垫板或隔离块上,而这些垫板和隔离块沿船板构成套管,则阀和旋塞的套管可省。
钢制隔离块应为短的、刚性的,并且厚度不小于第3篇第3章第6节中的要求。
303 对于双壳和/或底的船舶,需满足下列要求:
a)阀可安装在舷内液舱的边上。
b)侧边和底以及内边之间的管子壁厚最小为11mm,不论管径和船壳板厚度。
c)应注意详细设计以避免管系固定时引起的大应力,如:内边和外边由一段短直管相连。
d)穿过热燃油舱或滑油舱的进、出管路应由隔离管隧包围。
304 所有出水口和海水进口阀安装到船外板上的方式,应使阀体的船内管路可拆开而不影响船
壳板的水密完整性。
305锅炉排污阀和旋塞的套管穿过船壳板处的外侧应装有保护环,套管接头应与保护环外侧平齐。
306钢质吸人阀、排出阀和通海阀箱及间隔管件应用有效的涂层或等效方法保护,以防腐蚀。
307所有吸人管和排出管应在易受货物损坏的地方加以充分的保护。
308海水吸人口的设计和布置应能限制涡流并避免由于船舶运动而吸人空气。
309排水孔和卫生水排放,见第3篇第3章第6节。
310具有冰区航行的附加服务和类型船级符号的船舶,其海水吸人口和排出阀,见第5篇第1章。
311 使用塑料管的系统,其海水吸人口和排出阀应设有经认可的遥控关闭装置。
A400 水密舱壁上的附件
401 防撞舱壁不得装设疏水旋塞,同时也不得有其他开孔。
402 对于货船,穿过最深载重线以下防撞舱壁的管子应装有直接安装在防撞舱壁上并可在干舷甲板之上操作的截止阀。
403 安装在防撞舱壁的后侧的阀门,只要在所有营运条件下都能接近该阀,并且该处所不是装货处所,就地操作可予接受。
404对于客船,防撞舱壁限界线以下的部分可穿过一根管子,用以泵送首尖舱中的液体,如首尖舱分为两个舱,则在下述条件下可接受用作同样目的的两根管子:
—阀门直接安装在首尖舱内的防撞舱壁.
—阀可在舱壁甲板之上操作。
405只有能随时接近和在重载水线以上予以关闭,否则水密舱壁上不得装疏水阀或旋塞。
除非该阀是自闭式,否则疏水阀和旋塞应设有开、关位置指示装置。
406 附件和管子等用螺栓固定在水密舱壁或轴隧壁板上时,不允许螺栓孔穿透壁板。
第四节船舶管系
A 通则
A100 适用范围
101本节规范适用于所有授予主船级船舶的船舶管系。
对货物装卸管系的附加要求见第5篇第3、4、5章,对卫生水排放和排水孔的要求见第3篇第3章第6节。
对客船、渡船的排水及管系的附加要求见第5篇第2章,对渔船的要求见第5篇第6章。
102 对客船,除本节的要求外,还应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
对非从事国际贸易的船舶如船旗国主管当局同意可予免除。
103用于向平台装置进行供应服务的船舶的货物系统应符合第5篇第7章中规定。
B 舱室和液舱排水的基本要求
B100 一般要求
101 所有液舱和水密舱均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
无管系装置的空舱,其排水可通过便携装备。
102 对干舱,排水系统的布置应使船在平浮甚至有5℃横倾的情况下,至少能通过一个吸口有效地排水。
为此,除了短而窄的舱室可只设一个在上述条件下能有效地排水的吸口外,通常必须在两舷侧设置吸口。
103排水系统的布置应使海水不能意外地进入干舱或从一个舱流入另一舱。
B200 防止舱室内或舱室间意外进水
201在海水或压载水系统与各舱室中的舱底水吸口之间应串联安装两套止回阀。
202对于机械处所中的直接和应急舱底水吸口,在海水或压载水系统与这些吸口之间可允许设一套止回阀。
203舱底水分配阀箱应为截止止回阀。
204不接人舱底水分配箱的所有舱底水直接吸口和吸口支管均应安装截止止回阀。
205如使用喷射器为货舱排水,只要该设施有防止进水的同等安全效果,则可免除201条的要求。
207通过深舱的舱底水管路见H502。
C 货舱排水
C100 一般要求
101 通常应在每个货舱的两侧各设一个舱底水吸口。
如货舱底板向两舷的升高坡度大于5。
时,可允许在靠近中心线处设一个吸口。
102只有一个货舱的船舶,货舱首尾端均应设吸口。
具有两个或多个货舱的船舶,应在长度大于02L之货舱的首尾端均设置
吸口,但长度小于35m的货舱仅需设置1个吸口。
103具有双层底的货舱,舱底水吸口应通到容量至少为0.15m3的舱底水污水井内。
对小舱室,可允许采用较小容量的污水井。
104散装干货舱,应设有在运载散装货时能满意地排水的系统。
运散装鱼的渔船,其排水布置见第5篇第6章。
冷藏装货处所的排水应符合对船级符号Reefer 的要求,见第5篇第10章。
C200 交替装载液货、压载水和干货的货舱201如内底至少以1.5°的斜角向中心线倾斜,允许只设置一个中心吸口,而省去两舷侧吸口。
202对这种液舱,液货和压载的吸出管和注入管应设置盲板法兰。
舱底水吸管在舱壁上也应设置盲板法兰。
指导性意见:
应在《入级证书附录》中列入交替装载液货和干货时的使用说明。
———指导性意见结束———
D 装货甲板处所的排水
D100 一般要求
101所有装货甲板在每一舷均应设有适当数量的排水孔,用以排放少量的渗漏。
102长度小于7Om的装货甲板,至少应在两舷首尾各设一个排水口。
对长度大于70m的装货甲板,应在甲板中部长度50%的每一舷各增设一个附加排水口。
103甲板每一部分的排水总能力(如200规定)应大于2支消防水枪的出水量(对用于运载危险货物的装载处所为4支消防水枪),消防水枪的尺寸和压力按第3篇第3章第2节的规定。
104任何装货或服务处所用门的门槛低于最高载重水线时,见第3篇第3章第6节。
105每一排水孔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相当于直径为100mm的管子的通流面积。
每一排水孔上应装设滤栅,滤栅的总通流面积不得小于排水孔的通流面积的4倍。
106当船舶装载至夏季载重线且有5°横倾时,如甲板上的排水孔不低于水线,则排水管的出口可引至舷外。
如在船横倾5°时甲板上的排水孔低于水线,则排水管的出口应向下引至内底内的舱底水污水井或一个单独的舱底水舱。
对于授予RO/RO和PET船级符号的船舶,参见第3篇第3章第10节。
107 每个排水孔应符合第3篇第3章第6节的要求。
对于有破舱稳性要求的船舶,见第3节A400。
108从不同的水密舱室泄至共用舱底水舱的排水管路应装有自动止回阀。
109舱底水舱应连接至船的舱底水系统。
舱底水舱吸入管的直径应不小于舱底水总管的直径。
110舱底水舱的容积应不小于各甲板每小时总排水量的1/3。
111舱底水舱的空气管应引向舱壁甲板以上的露天处。
112 按100和200的规定收集货舱排水的舱底水舱和污水井应有向驾驶室报告进水的报警系统。
D200 对装有固定式水雾系统或高倍泡沫系统装货处所的附加要求
201如装货处所使用压力水雾系统或高倍泡沫系统进行防火,则排水口应按如下要求布置:装货甲板区域应分成4个区,船的两舷各2个。
一个区占甲板长度的前半部分,另一个区各占甲板长度的后半部分。
4个装货甲板区中的每一个应具有2个或多个排水口,其总排水能力至少应等于水雾系统或高倍泡沫系统的总排量。
高倍泡沫系统的总排量应仅考虑高倍泡沫中的水量。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排水能力也不应小于103的要求。
202 每一排水孔的直径d不得小于由下面公式规定的数值:
d=126.0
/
h
n
Q(mm)
式中:
n —排水量为Q时舱室每舷甲板区域内要求的排水孔数:
h 一从排水甲板至排水管出口或至水线的垂直距离,以m计,取小者。
Q一需排水舱室的水雾或高倍泡沫系统的总排量m3/h。
203如使用泵直接从舱底污井排水,舱底泵的容量应至少比喷淋水泵容量大三分之一。
从舱底水舱吸水,舱底泵的容量应至与比喷淋水泵容量相同。
E 除A类机器处所和货舱外的干舱室的
排水
E100 一般要求
101干舱室应连接于舱底水系统或用独立的舱底泵排水。
对小的舱室,可采用手动泵排水。
102另一种方法是这些舱室可设置排水管,接至主舱底水系统的污水井。
103如开口排水管穿过水密舱壁和甲板,则在舱壁和甲板处应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自闭阀,或装设一个可从满载水线以上关
闭的阀。
该阀应设有表示阀开关位置的指示器。
104长度大于35m的管隧和轴隧的前后端均应设有吸口。
E200 非装货处所外装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处所201装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处所应具有排水设施,其排水能力至少应等于该处所喷水系统所有喷嘴全部喷水时的排量。
202从稳性的角度考虑201的要求可免除。
F A类机器处所的排水
F100 一般要求
101机器处所的舱底水排水设施应符合B的要求,。
这些布置应该能够在船处于平浮、静纵倾或静横倾不大于5°时可将进入舱室的水通过至少两个舱底水吸口排出。
这些吸口之一应是舱底水吸口支管,即一个接到舱底水总管的吸口,而另一个吸口应是舱底水直接吸口,就是一个直接接至一台独立动力泵的吸口。
为达到上述要求,舱底吸口应按200、300、400的要求布置。
F200 舱底水吸口支管
201至少应装设三个舱底水吸口支管,吸口应布置在机舱两舷的前后端。
202如舱底升高坡度大于5°可在中心线附近设置1个吸口支管。
203 由电动机械推进的船舶,应采取特殊措施以防止主推进发电机和电机下的舱底水聚积。
F300 舱底水直接吸口
301 机舱除应装设舱底水吸口支管外,在两舷还应装设直接接至舱底泵的独立的舱底水吸口。
302如装设了至自吸泵的应急舱底水吸口(SOLAS对客船的要求),则在装设应急吸口的一舷可省去舱底水直接吸口。
303如舱底升高坡度大于5°,可在中心线附近设置一个直接吸口。
F400 分隔的机器处所和机器处所的特殊部位401如机器处所由水密舱壁隔成几个舱室,则锅炉舱、辅机舱等的舱底吸口支管的数量和位置应与货舱相同。
此外,在每个舱室中都应设置一个与独立泵相连的舱底水吸口。
402机器处所的特殊构成部分,例如飞轮凹阱和主冷凝器热阱,应设置内径不小于5Omm的吸口支管。
G 驳船和趸船的排水G100 一般要求
101驳船和趸船通常应在对浮力和漂浮性有显著影响的货舱、机舱、水密舱和液舱等设置排水设施。
102除以下规定的免除项目外,,应尽实际可能与有推进机械的船舶的排水规定和原则相一致。
G200 驳船
201有人看管的驳船应设置由有动力的舱底泵构成的固定式舱底水系统。
101所述的各舱室中应设有该舱底水系统的吸口。
机舱中应设置一个附加的应急舱底水吸口。
首、尾尖舱内之干舱可采用有效的手动泵排水。
位于甲板上的舱室可直接向舷外排水。
202有人看管的无限航区驳船应设置两台固定式舱底泵。
有人看管的有限航区驳船可只装一台舱底泵。
压载泵可用作舱底泵。
在仅装一台固定式舱底泵的情况下,该泵不得用作消防泵。
203压载系统应符合对船舶的压载系统的要求,但允许只装一台压载泵。
允许使用其他方法,如用压缩空气和船底阀作为排空压载水舱的替代方法,但只能按具体情况决定。
204无人看管的驳船应按101中所述的舱室要求设置排水设施。
货舱的排水设施应布置成在装载状态下可进行排水,例如,可布置从便携式泵至污水井的连接管道,或从舱底泵接口向污水井安装管路。
其他舱室用便携式设备排水,应设有供该设备进入的适当开口。
任何机舱和泵舱都应有连接至可用泵的舱底水吸口。
205无人看管的驳船可仅配备靠其自身动力的便携式舱底排水设备。
无限航区驳船的这种排水设备应随驳船一起支付。
对有限航区驳船,本规范假定在驳船上或拖船上备有适当的舱底排水设备。
这一假定将列入驳船的《人级证书附录》中。
G300 趸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