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22号:杨某某(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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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22号:杨某某(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
文章属性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时间】2013.07.19
裁判规则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正文
检例第22号:杨某某(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关键词】
不予核准追诉家庭矛盾被害人谅解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女,1962年生,四川省简阳市人。

1989年9月2日晚,杨某某与丈夫吴德禄因琐事发生口角,吴德禄因此殴打杨某某。

杨某某乘吴德禄熟睡,手持家中一节柏树棒击打吴德禄头部,后因担心吴德禄继续殴打自己,便用剥菜尖刀将吴德禄杀死。

案发后杨某某携带儿子吴某(当时不满1岁)逃离简阳。

9月4日中午,吴德禄继父魏某去吴德禄家中,发现吴德禄被杀死在床上,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并于9月26日立案侦查,但未对杨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杨某某潜逃后辗转多地,后被拐卖嫁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曹某。

2013年3月,吴德禄亲属得知杨某某联系方式、地址后,多次到简阳市公安局、资阳市公安局进行控告,要求追究杨某某刑事责任。

同年4月22日,简阳市及资阳市公安局在安徽省凤阳县公安机关协助下将杨某某抓获,后依法对其刑事拘留、逮捕,并通过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

2013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核准追诉。

另据查明:(一)杨某某与吴德禄之子吴某得知自己身世后,恳求吴德禄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某某。

吴德禄的父母等亲属向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称鉴于杨某某将吴某抚养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杨某某刑事责任。

(二)案发地部分群众表示,吴德禄被杀害,当时社会影响很大,现在事情过去二十多年,已经没有什么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

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杨某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之子吴某也要求不追究杨某某刑事责任。

案发地群众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

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予核准追诉。

【案件结果】
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杨某某不予核准追诉决定。

2013年7月29日,简阳市公安局对杨某某予以释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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