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公司报备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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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公司报备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对家政服务公司的管理,规范家政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备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家政服务活动的各类家政服务公司。

第三条报备内容
家政服务公司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备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运营规则;
(三)公司管理人员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等;
(四)公司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等;
(五)公司服务合同样本;
(六)公司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第四条报备方式
家政服务公司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备:
(一)现场报备:家政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现场报备;
(二)网上报备:家政服务公司可以通过家政服务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报备;
(三)信函报备:家政服务公司可以通过信函将报备材料邮寄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报备时间
家政服务公司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报备;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备。

第六条报备效力
家政服务公司报备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

报备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发给家政服务许可证。

未经报备或者报备不合格的家政服务公司,不得从事家政服务活动。

第七条监督管理
家政服务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督管理规定:
(一)按照报备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等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
(二)按照报备的服务合同样本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违规处理
家政服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家政服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本制度报备的;
(二)报备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无效的;
(三)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第九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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