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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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是什么
遗嘱信托是什么
遗嘱信托是指遗嘱⼈通过遗嘱的⽅式设⽴信托以处分⾝后遗产的制度。

依此定义就可发现遗嘱信托是横跨信托法、民法典两个法域的制度,其理论构造具备如下两个鲜明的特点:
1.遗嘱处分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

按照遗嘱在继承中的作⽤不同,财产继承制度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处分两⼤类,其中当事⼈通过遗嘱的⽅式处分其死后遗产的制度是遗嘱处分制度,遗嘱处分包括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等。

既然遗嘱信托属于遗嘱处分,显然其⾸先应该适⽤民法典中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遗产的范围,特留份等制度的制约。

换句话讲,不能通过遗嘱信托制度规避现有继承制度中的强⾏性规定,否则遗嘱信托便会因法律⾏为“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效。

同时,遗嘱信托也是信托制度的重要内容,因⽽遗嘱信托的设⽴、运⾏必须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进⾏。

我们认为正是这两个制度的结合使遗嘱信托能够最⼤限度发挥当事⼈的意思⾃由,其原因在于:
⼀⽅⾯民法典均贯彻“遗嘱⾃由”原则以允许遗嘱⼈通过遗嘱将⾃⼰的财产任意处分;
另⼀⽅⾯,信托制度能起到通过信托⽂件将委托⼈对⾃⼰财产的⾃由处分发挥到极致的作⽤对此有学者正确指出,信托制度的特征在于⼀国法律制度对于当事⼈意思⾃治(⾃由处分⾃⼰的财产)能容忍到什么限度这⼀命题从遗嘱信托的丰富的现实功能中得到充分验证,在英美法系⼈们⼴泛利⽤遗嘱信托达到财产隔代传承、避税等⽬的,其中的财产隔代传承功能甚⾄可以使当事⼈对财产的⽀配持续到死后多年。

2.⼀种公开化的民法典律制度。

具有三⽅当事⼈是信托法律关系的⼀般特征,遗嘱信托的三⽅当事⼈是:委托⼈(遗嘱⼈),受托⼈,受益⼈(继承⼈或受遗赠⼈).这⼀架构使作为局外⼈的受托⼈参与了民法典律关系,从⽽打破了继承活动仅局限于家庭、家族内部的旧制,使继承公开化。

这种公开化的制度保障包括:受托⼈要么是有⼀定社会影响的⾃然⼈、要么是具备较为严格的资格限制的信托机构;根据受托⼈为受益⼈的最⼤利益进⾏信托事务的原则,各国信托法虽然在条⽂表达上有差别,但⽆不承认受托⼈负有严格的忠实义务、谨慎义务.按照信托制度的要求在这种公开化的继承活动中,当事⼈需对信托财产进⾏公⽰;由具有⼀定信誉的第三⼈的参与本⾝,可对于继承活动起到较好的见证作⽤;再加上受托⼈的威信或专业⽔准不仅能减少继承的操作成本,还可以⼤⼤降低纠纷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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