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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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XXXX 大学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第二条教学工作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校、学院(部)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教学文件
第四条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制定培养方案要坚持知识、能力、素质、个性的综合培养,反映学校的办学思想、目标定位和办学特色。
认真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关键。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制专业人才培养的年度执行计划,分解教学任务,落实各项教学工作。
第五条各系(教研室)必须对列入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制定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由系(教研室)主任组织制定,在征求学生所在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由系(教研室)讨论定稿,报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都应认真填写教学日历,并经系(教研室)主任审定后报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教学日历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
教学日历是课程教学检查的依据,在开课后一周内交教师所在单位备查。
第七条培养方案、教学大钢、教学日历都属基本教学文件,各教学单位、系(教研室)都应对其进行存档。
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教学单位、系(教研室)教学工作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课程教材选用
第八条课程教材应选用反映当代科技发展水平的高水平教材。
教材的选用原则和程序应严格按照《XXXX 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校字〔
2015〕98号)执行。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征订,更不得在课堂上强行向学生出售教材。
教材选用应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教师集
体讨论决定,并报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教师聘用
第九条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职务。
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
第十条新开课的教师必须经过该课程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锻炼,并通过系(教研室)组织的试讲。
试讲情况应记录备查。
试讲未通过者,不能承担讲课任务。
第五章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课表是学校教学运行的基础,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编制。
一般由教务处排定公共课和跨教学单位上课的课程后,转各教学单位编排。
课表一经编排完成,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教案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备课情况的重要依据。
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写好一学期课程二分之一及以上的教案,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课件、教具等)。
第十三条教学人员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教学人员因公、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课表上课时,必须按学校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都要服从教学单位和系(教研室)的工作安排,并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讲授内容娴熟,运用自如;理论阐述概念清晰,逻辑性强,重点突出;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用普通话授课,力求准确、简炼;板书工整,板图正确;积极与学生互动,课堂气氛活跃。
第六章辅导答疑
第十六条教师原则上应安排辅导答疑环节,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
第十七条担任课程辅导任务的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以掌握讲授内容、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使辅导有针对性。
第十八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
在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
第七章批改作业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安排布置作业并批改,三合班以下的全批全改,三合班(含)以上至少批改两个班作业。
第二十条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优点、独立见解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正。
对作业潦草、画图草率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
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教师须做好平时作业成绩登记,并妥善保存。
平时成绩占课程综合成绩的比例由系(教研室)根据各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
第八章考试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试必须按学校考试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共基础课、各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一般由教务处协调相关教学单位统一安排,考试应在每学期的考试周内完成,未统一安排的考试由各教学单位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考试应命出难度相当的两套四份试题(即A、B,A’、B’卷),并经系(教研
室)主任审查签字后,教学单位审核登记。
试题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分值,并按要求附标准答案。
试题要打印、校对清楚。
第二十五条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改完试卷,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登录成绩,按课程档案的要求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认真进行试卷分析、成绩分析和课程目标达成分析,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为检查阅卷质量,教务处在考试后应组织常规性考试复查,复查的对象随机抽样决定。
第九章实验与实习
第二十八条系(教研室)、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XXXX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校
字〔2007〕69号),加强实验课的管理,保证实验按时开出。
指导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所有实验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所有下厂实习、社会实践(以下均简称实习)均应按经批准的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生产实习要严格执行《XXXX大
学本科生生产(专业)实习管理办法》(校字〔2007〕36号)。
第三十条实习结束,学生应认真写出实习报告;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要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和考核的结果,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指导教师在返校一周内应写出实习书面总结,并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和实习报告等交学院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教务处应在学生实习期间派人对各实习队进行抽样督促检查。
第十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二条承担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的教师,要按照《XXXX大学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有关规定》(校字〔2017〕68号)要求,对已确定的设计(论文)课题的内容作充分的准备。
课题一经确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中,指导教师应安排足够的答疑、检查时间。
第三十四条教务处应在设计期间不定期进行检查,各教学单位、系(教研室)须按规定组织答辩、写出评语、评定成绩。
第十一章教学法研究
第三十五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都应该重视教学法的研究,积极推行研究性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各教学单位、系(教研室)、实验室都须制定教学法研究活动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教学法研究活动原则上每两周开展一次,并应做好记录。
第十二章教学奖励与教学事故
第三十七条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学及教学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八条所有违反本规范规定者,学校将视情节和性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XX大
学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校字〔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