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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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从事矿山生产、运输、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机构
1.成立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督管理、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2.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工作。

四、事故报告与调查
1.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损失情况等。

2.事故调查
(1)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事故原因、责任、损失等情况。

(3)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五、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1.事故处理
(1)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2)对事故涉及的设备、设施进行检修、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2.责任追究
(1)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3)对事故调查不力、隐瞒事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预防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3.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5.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七、附则
1.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矿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为矿山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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