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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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提高矿山生产安全水平,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包括国有矿山、民营矿山等。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其安全管理制度,并具体明确适用范围、制度内容和责任分工。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技术和操作流程的监管,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巡视检查制度,保证对各类安全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详细解剖和深入分析,查找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生产安全工作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的领导干部应当对矿山生产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并且要亲自参与和指导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矿山生产安全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和权限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方法、措施和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擅自变动或者违法操作。
第三章安全设备和工具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安全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和工具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更换磨损和老化的部件和装置。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和工具的抄表记录制度,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安全巡检和隐患排查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定期的安全巡视检查制度,对矿山生产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巡视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巡视检查记录和整改报告制度,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和彻底解决。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台账,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踪和追溯。
第五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包括新员工培训、定期教育和专项培训等。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六章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事前预测和事中应对。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明确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汇报事故的发生、损失和后果。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设施,确保在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效果和水平。
第七章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详细解剖和深入分析。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专门设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追究事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戒和处理。
第八章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和调查。
第三十六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山企业所有。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的修订,需经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以上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实际应根据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具体制定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