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作证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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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证 人作证 制度 , 司法实 践 中也将 因难 以操作 而形 同虚设 , 以解 决证 人 拒证 问题 主 要 通过 思想 在 所
教育 为主 。 _ 19 ”3 96年修 订 的《 刑事诉 讼法 》 没有 能够解 决证 人拒证 问题 。而今 , 国刑 事 诉讼 法 又 面 我 临修 订 , 者拟借 助法 经济学 方法 进行 分析 , 笔 希望 有助 于解决 这一难 题 。
机关 、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到场 。证人经两次传唤 , 人 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场 的, 公安机关 、 国家
安 全机关 、 民检察 院可 以拘传 , 民法 院可 以拘 留 、 人 人 罚款 。 但是 , 实践 中很难 查 明证 人 的拒证 行 ” 在 为是 主观上 不愿作 证还 是客 观上无 法作 证 , 时甚 至 不 知道 谁 是证 人 。 因此 , 即使 在 立法 上规 定 了 有 “
第二, 只考虑对拒绝作证的偶然证人进行惩罚的情况。假设政府对拒绝作证的证人实施惩罚 P 那 ,
么证人 和政府之 间的博弈 可以用矩 阵 2表示 。只要 P>C, 上述博弈 的均衡解 就是 ( 则 作证 , 惩罚 ) 不 。
第 三 , 虑政 府 对偶 然证 人提 供 补 贴 并 对拒 绝 作 证 的证 人实 施 惩 罚 的情 况 。假设 政 府 为 证 人 提 考
一
、
偶然证 人作证 的经济分析
对 于证人证 言 的性 质 , 学界 有代表 性 的观点 包 括 “ 事实 说 ” 、材 料说 ”5、方 法 说 ” 和 “ 据 』“ l “ J 根
说 ” r 几种 。笔者 以为 , 上述 定性无 助 于理解 刑事证 人拒 绝作 证 的原 因 。证人作 证有 助 于建 设 良好 的
s ( ( = n)i 12 …, ) a) C ( ,= ,, n () 1
对集体而言, 帕累托最优满足 o =a mx () r a( 。 一∑ C n )其一阶条件为: g , ()
X( = a a) c ( ) () 2
对 比式 ( ) 1 和式 ( ) 因为 S ( < , 定 有 C ( <C ( ) 2, ) 1 必 a) a 。由 于 C (・) 是增 函数 , 什 均 衡 纳 时的努 力水 平 0严 格小 于 帕累 托最优 条 件下 的努 力水 平 a 。这也 说 明 , 事证 人 只得 到 作 证带 来 的 刑
罪嫌 疑人 打击 报复 时 , 励证人 作证 所需 要 的惩 罚数 量也 有所增 加 。 激
第三 , 考虑 政府对 偶 然证人 提供 补贴 并对 拒绝作 证 的证 人 实施 惩 罚 的情况 , 人 和政 府 之 问的 博 证 弈 可 以用矩 阵 6表示 。 只要 B—C—X >一P且 A>B, 则上 述博 弈 的均衡 解就 是 ( 证 , 作 补贴 ) 。对 比
刑 事 证 人 作 证 的经 济 分 析
刘 廷 华
( 宜宾学院 政府 管理 学院, 四川 宜宾 64 0 ) 4 00
摘
要 :若 刑 事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 私 人 收 益 小 于 社会 收 益 , 拒 绝作 证 是理 性选 择 的结 果 。对 于 偶 然 证 则
人而言, 由社会承担作证成本是激励其作 证的基本前提 ; 更有效的激励措施是对其作 证行为进 行奖励 , 刑事 悬赏制度 的成功便 是例 证。对于作为 消极证人 的近亲属而言 , 无论是对其作证行 为进行 奖励还是 对其拒证
供 的补贴 为 B, 府对 不愿 意作 证 的证 人实 施惩 罚 P, 么证 人 和政 府之 间 的博弈 可 以用 矩 阵 3表示 。 政 那 只要 B—C> 一P且 A>B, 上述博 弈 的均 衡解 就 是 ( 证 , 则 作 补贴 ) 。
8l
( )考 虑犯 罪嫌 疑人 打击 报复 二 证人 作证 可 能遭受 打击报 复 , 尤其 是有 组织 犯 罪 。假设 打击 报复带 给 证人 的 预期成 本 为 x, 他 其
出 在 所 有成员 之 间分 配 , s( ) 表成 员 i 令 代 的份 额 。对 于 良好 治安 环 境 的分 配 , 多 的是 指 个 体 更
由此而 获得 的收 益 , 有更 多 财产 的人 从 中得 到 的收 益 可 能 要 高 于一 无 所 有 的人 从 中得 到 的 收益 。 拥
审制 度在 执行 中最 突出 、 难 以解决 的问题 … 。对 某些 刑事 案件而 言 , 人证 言 是左 右 案情 的关键 性 最 证 证据 , 证人 拒证 的后 果直 接表现 为部 分本该 受 到刑事 制裁 的犯罪 嫌 疑人 因证 据 不足 而被 无 罪 释放 , 不
利 于打击 犯罪 。有鉴 于 此 ,9 6年 刑事诉讼 法修 改研 究小 组指 出 :证 人应 当按 照公安 机关 、 19 “ 国家安全
部 分 收益是 其拒 绝作 证 的根 本原 因。尽管 所有 刑 事证 人都 可 能拒 证 , 但偶 然 证 人 、 消极 证 人 和 污点 证 人 的情 况 又有所 不 同 , 以下分 别进 行 讨论 。 所 谓偶 然证 人 , 是指 那些 与犯 罪 嫌 疑人 和受 害 人 都 没有 利 害 关 系 而 只是 不 经 意 间 获得 证 人 身 份 的人 。 因此 , 然证 人作 证 更 多 是 为 了他 人 的 利 益 。通 常 , 三 种 原 因能 使 人 们 为 他 人 的利 益 而 努 偶 有 力 :1 出于爱 、 () 团结 或其 他情 感 ;2 利 他 的 同 时 能 给 自己带 来 福利 ; 3 受 到 命 令 或者 暴 力 威 胁 _ 。 () () 8 J
行 为进 行 惩 罚 , 果 都 是 不 理 想 的 , 许 亲 亲 相 隐是 更 合 理 的 制 度 选 择 。 对 于 污 点 证 人 而 言 , 仅 豁 免 其 罪 效 允 仅 刑 , 者 实施 保 护 是 远 远 不 够 的 , 重 要 的是 加 大打 击有 组 织 犯 罪 的力 度 , 短 犯 罪 组 织 的 生命 周 期 。 或 更 缩
矩阵 6和矩 阵 3可知 , 考虑犯 罪嫌 疑人 打击 报复 时 , 在 激励 证人 作 证必 须 提高 补 贴或 者增 加 惩罚 或 者 同时 提高 二者 以抵 消犯 罪嫌疑 人 打击报 复引起 的负 激励 。
综上 , 在通 常情 况下 , 以认 为证人 作证 带来 的社会 收益 高 于证人 自己承担 的成 本 , 此 , 人 作 可 因 证 证相 对 于证人 拒绝 作证 而言是 一 种 帕 累托 改进 。对 偶 然 证人 提供 必要 的补贴 ( B>C) 者 对 拒 绝 作 或
鉴 于偶 然 证人 身份 的特 殊 性 , 通 常 情 况 , 不 会 由于 第 一 种 原 因而 出 庭 作 证 。于 是 , 为 陌生 人 做 在 他 “
事 , 常要 么是受 强 制 , 么 是 出于 自我利 益 ” 。 为此 , 通 要 J 政府 必 须 对 偶 然证 人 予 以补贴 , 者对 拒 绝 或
关键词 : 刑事证人 ; 刑事 悬赏; 偶然证人; 亲亲相 隐; 污点证 人 中图分 类号 : F 0 9 D 73 D 0— 5 ; F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82 0 ( 02 0 0 00 10 —5 6 2 1 )2 0 8 —8
我 国《 刑事 诉讼 法》 4 第 8条 明确 规定 , 凡 是 知道 案件 情 况 的人 , 有 作证 的 义务 ” 但 在 司法 实 “ 都 , 践中, 刑, 成 为 困扰 我 国法 院 系统 的最 大难 题 , 尤其 这 是新 的庭
假设 不 变 。
第一, 只考虑 对偶 然证 人提 供补贴 的情 况 , 人 和政 府之 间 的博 弈 可 以用 矩 阵 4表 示 。 只要 B> 证 C+x且 A>B, 上述 博弈 的均衡 解 就是 ( 证 , 贴 ) 则 作 补 。对 比矩 阵 4和 矩 阵 1可 知 , 在考 虑 犯罪 嫌 疑
假定成员是风险中 性的, 其效用函数为U 5 ) S 一 。 i = ) C n 同时假定 ∑Sx = , 求微分得 ( ( () i ) X对x (
∑ s ( )=1 x i 。
此时 , 每个成 员 独立 地选 择各 自的行 动最 大化 效用 函数 U = a) 一c( 。其一 阶条件 为 : S( ) a) (
① 本文写作于 2 1 0 2年《 刑事诉讼法》 修正 之前 , 这次修 正依然设有解决上述问题 , 但 仍有必要进行探讨 。
8 0
是 团 队生产 的产 物 。假设 集体 有 n个 成员 。 由于成 员 是 否 举 报 只有 他 自己知 道 , 每个 成 员 选 择 不 可
观测 的举 报行 动 ,:1 2 … , ; 人成 本是 C 。) C > , ” 0 C 0 0 i ,, n 个 ( , 0 C > , ( )= 。成本 函数 的 一 阶导数 和 二 阶导 数均 为正 , 意味着 随 着打 击 犯 罪 的努 力 程 度 增 加 引起 的成 本 将 以递 增 的速 度 加 大 。用 a= 这 ( a , , 代 表所 有成 员 的行 动 向量 。所有 成 员 的 行 动决 定 了一 个 共 同 的产 出 X=X( ) a , … a ) a 。假 定 X > , ” 0 X( )= 这 意 味着 没有 努力 时产 出为 零 , 力 增 加将 引起 产 出 以递 减 速 度 增 加 。总 产 0 X < , 0 0, 努
作 证 的证人 实施 惩 罚 , 者 对偶 然证 人提 供补 贴并 对 拒绝 作证 的证 人 实施惩 罚 。 或 ( )不考 虑 犯罪 嫌疑 人 打击报 复 一
假设偶然证人作证需要支付 的成本为 C 作证带来的社会收益为 A , 。为了简化分析 , 我们假设证
人不作 证 时社会 收 益 为零 , 政府 是公 共利 益 的代 表 。
第一 , 只考 虑 对偶 然证 人提 供 补 贴 的情 况 。假 设 政 府 为 证 人 提供 的补 贴 为 B( 实 上 , 事 刑事 悬 赏
相 当于为 证人 提供 补贴 ) 。在证 人 作证 、 政府 提 供 补 贴 时 , 人 和 政府 的收 益 分 别 为 B—C和 A—B; 证
在证 人不 作证 、 府不 提供 补贴 时 , 人 和 政府 的收 益 都 是 0 政 证 。证 人 和 政 府之 间 的博 弈 可 以用 矩 阵 1 表示 。只要 B>C且 A>B, 上述 博 弈 的均 衡 解就 是 ( 则 作证 , 补贴 ) 。
证 的偶然 证人 实施惩 罚 ( P>C) 都可 以达 到激励 证 人作 证 的 目的。而 且 , 当政 府 对偶 然证 人 提供 补贴
并对 拒绝 作证 的证 人实 施惩 罚时 , 激励效 果更 为 明显 。同时 , 考虑 到偶 然证 人 作 证面 临 打击 报 复 的风
人 打击报 复 时 , 励证 人作证 所 需要 的补 贴数量有 所增 加 。 激
第二 , 只考 虑对拒 绝作 证 的偶 然证 人 进 行 惩 罚 的情 况 , 人 和政 府 之 间 的 博 弈 可 以用 矩 阵 5表 证
示 。只要 P>C+ 则上 述博 弈 的均衡解 就是 ( 证 , x, 作 不惩 罚 ) 。对 比矩 阵 5和矩 阵 2可知 , 考虑犯 在
社会 治安 环 境 , 同时 , 良好 的治 安环 境 需 要 所有 民众 的努力 。 这个 意义 上 , 在 良好 的治 安 环境 实 际 上
■ 收 稿 日期 :0 2012 2 1 - —0
■作者简介 : 刘廷华(9 8 ) 男 , 17 . , 四川广安人 , 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 士。 博
教育 为主 。 _ 19 ”3 96年修 订 的《 刑事诉 讼法 》 没有 能够解 决证 人拒证 问题 。而今 , 国刑 事 诉讼 法 又 面 我 临修 订 , 者拟借 助法 经济学 方法 进行 分析 , 笔 希望 有助 于解决 这一难 题 。
机关 、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到场 。证人经两次传唤 , 人 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场 的, 公安机关 、 国家
安 全机关 、 民检察 院可 以拘传 , 民法 院可 以拘 留 、 人 人 罚款 。 但是 , 实践 中很难 查 明证 人 的拒证 行 ” 在 为是 主观上 不愿作 证还 是客 观上无 法作 证 , 时甚 至 不 知道 谁 是证 人 。 因此 , 即使 在 立法 上规 定 了 有 “
第二, 只考虑对拒绝作证的偶然证人进行惩罚的情况。假设政府对拒绝作证的证人实施惩罚 P 那 ,
么证人 和政府之 间的博弈 可以用矩 阵 2表示 。只要 P>C, 上述博弈 的均衡解 就是 ( 则 作证 , 惩罚 ) 不 。
第 三 , 虑政 府 对偶 然证 人提 供 补 贴 并 对拒 绝 作 证 的证 人实 施 惩 罚 的情 况 。假设 政 府 为 证 人 提 考
一
、
偶然证 人作证 的经济分析
对 于证人证 言 的性 质 , 学界 有代表 性 的观点 包 括 “ 事实 说 ” 、材 料说 ”5、方 法 说 ” 和 “ 据 』“ l “ J 根
说 ” r 几种 。笔者 以为 , 上述 定性无 助 于理解 刑事证 人拒 绝作 证 的原 因 。证人作 证有 助 于建 设 良好 的
s ( ( = n)i 12 …, ) a) C ( ,= ,, n () 1
对集体而言, 帕累托最优满足 o =a mx () r a( 。 一∑ C n )其一阶条件为: g , ()
X( = a a) c ( ) () 2
对 比式 ( ) 1 和式 ( ) 因为 S ( < , 定 有 C ( <C ( ) 2, ) 1 必 a) a 。由 于 C (・) 是增 函数 , 什 均 衡 纳 时的努 力水 平 0严 格小 于 帕累 托最优 条 件下 的努 力水 平 a 。这也 说 明 , 事证 人 只得 到 作 证带 来 的 刑
罪嫌 疑人 打击 报复 时 , 励证人 作证 所需 要 的惩 罚数 量也 有所增 加 。 激
第三 , 考虑 政府对 偶 然证人 提供 补贴 并对 拒绝作 证 的证 人 实施 惩 罚 的情况 , 人 和政 府 之 问的 博 证 弈 可 以用矩 阵 6表示 。 只要 B—C—X >一P且 A>B, 则上 述博 弈 的均衡 解就 是 ( 证 , 作 补贴 ) 。对 比
刑 事 证 人 作 证 的经 济 分 析
刘 廷 华
( 宜宾学院 政府 管理 学院, 四川 宜宾 64 0 ) 4 00
摘
要 :若 刑 事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 私 人 收 益 小 于 社会 收 益 , 拒 绝作 证 是理 性选 择 的结 果 。对 于 偶 然 证 则
人而言, 由社会承担作证成本是激励其作 证的基本前提 ; 更有效的激励措施是对其作 证行为进 行奖励 , 刑事 悬赏制度 的成功便 是例 证。对于作为 消极证人 的近亲属而言 , 无论是对其作证行 为进行 奖励还是 对其拒证
供 的补贴 为 B, 府对 不愿 意作 证 的证 人实 施惩 罚 P, 么证 人 和政 府之 间 的博弈 可 以用 矩 阵 3表示 。 政 那 只要 B—C> 一P且 A>B, 上述博 弈 的均 衡解 就 是 ( 证 , 则 作 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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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虑犯 罪嫌 疑人 打击 报复 二 证人 作证 可 能遭受 打击报 复 , 尤其 是有 组织 犯 罪 。假设 打击 报复带 给 证人 的 预期成 本 为 x, 他 其
出 在 所 有成员 之 间分 配 , s( ) 表成 员 i 令 代 的份 额 。对 于 良好 治安 环 境 的分 配 , 多 的是 指 个 体 更
由此而 获得 的收 益 , 有更 多 财产 的人 从 中得 到 的收 益 可 能 要 高 于一 无 所 有 的人 从 中得 到 的 收益 。 拥
审制 度在 执行 中最 突出 、 难 以解决 的问题 … 。对 某些 刑事 案件而 言 , 人证 言 是左 右 案情 的关键 性 最 证 证据 , 证人 拒证 的后 果直 接表现 为部 分本该 受 到刑事 制裁 的犯罪 嫌 疑人 因证 据 不足 而被 无 罪 释放 , 不
利 于打击 犯罪 。有鉴 于 此 ,9 6年 刑事诉讼 法修 改研 究小 组指 出 :证 人应 当按 照公安 机关 、 19 “ 国家安全
部 分 收益是 其拒 绝作 证 的根 本原 因。尽管 所有 刑 事证 人都 可 能拒 证 , 但偶 然 证 人 、 消极 证 人 和 污点 证 人 的情 况 又有所 不 同 , 以下分 别进 行 讨论 。 所 谓偶 然证 人 , 是指 那些 与犯 罪 嫌 疑人 和受 害 人 都 没有 利 害 关 系 而 只是 不 经 意 间 获得 证 人 身 份 的人 。 因此 , 然证 人作 证 更 多 是 为 了他 人 的 利 益 。通 常 , 三 种 原 因能 使 人 们 为 他 人 的利 益 而 努 偶 有 力 :1 出于爱 、 () 团结 或其 他情 感 ;2 利 他 的 同 时 能 给 自己带 来 福利 ; 3 受 到 命 令 或者 暴 力 威 胁 _ 。 () () 8 J
行 为进 行 惩 罚 , 果 都 是 不 理 想 的 , 许 亲 亲 相 隐是 更 合 理 的 制 度 选 择 。 对 于 污 点 证 人 而 言 , 仅 豁 免 其 罪 效 允 仅 刑 , 者 实施 保 护 是 远 远 不 够 的 , 重 要 的是 加 大打 击有 组 织 犯 罪 的力 度 , 短 犯 罪 组 织 的 生命 周 期 。 或 更 缩
矩阵 6和矩 阵 3可知 , 考虑犯 罪嫌 疑人 打击 报复 时 , 在 激励 证人 作 证必 须 提高 补 贴或 者增 加 惩罚 或 者 同时 提高 二者 以抵 消犯 罪嫌疑 人 打击报 复引起 的负 激励 。
综上 , 在通 常情 况下 , 以认 为证人 作证 带来 的社会 收益 高 于证人 自己承担 的成 本 , 此 , 人 作 可 因 证 证相 对 于证人 拒绝 作证 而言是 一 种 帕 累托 改进 。对 偶 然 证人 提供 必要 的补贴 ( B>C) 者 对 拒 绝 作 或
鉴 于偶 然 证人 身份 的特 殊 性 , 通 常 情 况 , 不 会 由于 第 一 种 原 因而 出 庭 作 证 。于 是 , 为 陌生 人 做 在 他 “
事 , 常要 么是受 强 制 , 么 是 出于 自我利 益 ” 。 为此 , 通 要 J 政府 必 须 对 偶 然证 人 予 以补贴 , 者对 拒 绝 或
关键词 : 刑事证人 ; 刑事 悬赏; 偶然证人; 亲亲相 隐; 污点证 人 中图分 类号 : F 0 9 D 73 D 0— 5 ; F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82 0 ( 02 0 0 00 10 —5 6 2 1 )2 0 8 —8
我 国《 刑事 诉讼 法》 4 第 8条 明确 规定 , 凡 是 知道 案件 情 况 的人 , 有 作证 的 义务 ” 但 在 司法 实 “ 都 , 践中, 刑, 成 为 困扰 我 国法 院 系统 的最 大难 题 , 尤其 这 是新 的庭
假设 不 变 。
第一, 只考虑 对偶 然证 人提 供补贴 的情 况 , 人 和政 府之 间 的博 弈 可 以用 矩 阵 4表 示 。 只要 B> 证 C+x且 A>B, 上述 博弈 的均衡 解 就是 ( 证 , 贴 ) 则 作 补 。对 比矩 阵 4和 矩 阵 1可 知 , 在考 虑 犯罪 嫌 疑
假定成员是风险中 性的, 其效用函数为U 5 ) S 一 。 i = ) C n 同时假定 ∑Sx = , 求微分得 ( ( () i ) X对x (
∑ s ( )=1 x i 。
此时 , 每个成 员 独立 地选 择各 自的行 动最 大化 效用 函数 U = a) 一c( 。其一 阶条件 为 : S( ) a) (
① 本文写作于 2 1 0 2年《 刑事诉讼法》 修正 之前 , 这次修 正依然设有解决上述问题 , 但 仍有必要进行探讨 。
8 0
是 团 队生产 的产 物 。假设 集体 有 n个 成员 。 由于成 员 是 否 举 报 只有 他 自己知 道 , 每个 成 员 选 择 不 可
观测 的举 报行 动 ,:1 2 … , ; 人成 本是 C 。) C > , ” 0 C 0 0 i ,, n 个 ( , 0 C > , ( )= 。成本 函数 的 一 阶导数 和 二 阶导 数均 为正 , 意味着 随 着打 击 犯 罪 的努 力 程 度 增 加 引起 的成 本 将 以递 增 的速 度 加 大 。用 a= 这 ( a , , 代 表所 有成 员 的行 动 向量 。所有 成 员 的 行 动决 定 了一 个 共 同 的产 出 X=X( ) a , … a ) a 。假 定 X > , ” 0 X( )= 这 意 味着 没有 努力 时产 出为 零 , 力 增 加将 引起 产 出 以递 减 速 度 增 加 。总 产 0 X < , 0 0, 努
作 证 的证人 实施 惩 罚 , 者 对偶 然证 人提 供补 贴并 对 拒绝 作证 的证 人 实施惩 罚 。 或 ( )不考 虑 犯罪 嫌疑 人 打击报 复 一
假设偶然证人作证需要支付 的成本为 C 作证带来的社会收益为 A , 。为了简化分析 , 我们假设证
人不作 证 时社会 收 益 为零 , 政府 是公 共利 益 的代 表 。
第一 , 只考 虑 对偶 然证 人提 供 补 贴 的情 况 。假 设 政 府 为 证 人 提供 的补 贴 为 B( 实 上 , 事 刑事 悬 赏
相 当于为 证人 提供 补贴 ) 。在证 人 作证 、 政府 提 供 补 贴 时 , 人 和 政府 的收 益 分 别 为 B—C和 A—B; 证
在证 人不 作证 、 府不 提供 补贴 时 , 人 和 政府 的收 益 都 是 0 政 证 。证 人 和 政 府之 间 的博 弈 可 以用 矩 阵 1 表示 。只要 B>C且 A>B, 上述 博 弈 的均 衡 解就 是 ( 则 作证 , 补贴 ) 。
证 的偶然 证人 实施惩 罚 ( P>C) 都可 以达 到激励 证 人作 证 的 目的。而 且 , 当政 府 对偶 然证 人 提供 补贴
并对 拒绝 作证 的证 人实 施惩 罚时 , 激励效 果更 为 明显 。同时 , 考虑 到偶 然证 人 作 证面 临 打击 报 复 的风
人 打击报 复 时 , 励证 人作证 所 需要 的补 贴数量有 所增 加 。 激
第二 , 只考 虑对拒 绝作 证 的偶 然证 人 进 行 惩 罚 的情 况 , 人 和政 府 之 间 的 博 弈 可 以用 矩 阵 5表 证
示 。只要 P>C+ 则上 述博 弈 的均衡解 就是 ( 证 , x, 作 不惩 罚 ) 。对 比矩 阵 5和矩 阵 2可知 , 考虑犯 在
社会 治安 环 境 , 同时 , 良好 的治 安环 境 需 要 所有 民众 的努力 。 这个 意义 上 , 在 良好 的治 安 环境 实 际 上
■ 收 稿 日期 :0 2012 2 1 - —0
■作者简介 : 刘廷华(9 8 ) 男 , 17 . , 四川广安人 , 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 士。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