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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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2.13
•【文号】人办发[1996]15号
•【施行日期】1996.0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及所属在京单位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6〕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的管理工作,保证接收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指标数量及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本系统的指标下达及使用工作。

各部门不得超计划接收毕业生,超计划接收的毕业生不予落户。

若有特殊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向人事部申报追加计划,按所下计划接收毕业生。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指标不得混用。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原则上不接收非北京生源的自费生、中专生,因特殊情况需接收的,要提前报人事部审批。

经人事部同意后,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

高校应届毕业生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已派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的中专以毕业生,在京内部委单位之间调整的,要由双方部委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

四、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接收的毕业生,由部委人事司行文报人事部审批落户。

各部门填写毕业生落户名单,接收单位要与毕业生计划申报单位名称相一致。

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接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均落集体户口。

落户过程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在当年9月5日至15日一次报齐,有特殊情况的在10月20日至30日办理。

五、拟接收有子女的硕士以上女毕业生,其子女可以随迁。

申报落户时,需在落户名单备注栏内注明随迁子女基本情况,同时附子女出生证。

19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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