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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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21
•【字号】金政发[2008]73号
•【施行日期】2008.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
自治县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云南省关于推行委托人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云人发〔1997〕8号)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红人发〔2003〕1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解除各类人员在流动过程中的后顾之忧,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
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在国家政策法规指导下,提供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业务。
中央、省、州属驻我县单位委托代理的业务统一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第五条委托人事代理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第六条凡属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应由单位或个人明确代理项目,办理委托合同书。
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第七条凡符合人才流动规定,应聘到本行政区域以外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第八条人事代理的对象:
(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二)律师、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各类人员。
(三)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
(四)因企业裁员、关闭破产而下岗或失业的各类人员。
(五)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
(六)尚未就业的属金平县生源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到本行政区域以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人员。
(七)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八)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员。
(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人员。
(十)其他需要代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人事代理的内容: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人才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试、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四)办理委托单位的人才流动手续。
(五)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传递等管理业务。
(六)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
(七)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其他证明材料。
(八)根据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第十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法人签署的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
3. 事业单位和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 委托代理人员的履历表、身份证及有关学历、职称证件的复印件。
5. 代理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
(二)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须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 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及有关学历、职称证件的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
2. 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等。
3. 辞职、辞退、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辞职、辞退、解聘的证明及情况说明,身份证及有关学历、职称证明件的复印件等。
(三)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四)委托方和人才服务机构双方代表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五)委托方向人才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人事代理合同应当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由代理双方共同约定。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有违反人事代理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违反人事代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委托人事代理的个人在人事代理期间失业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由人事代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经同级政府社会保障机构审核并办理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人才服务机实行有偿服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和上级人事部门有新的规定,本办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按修订的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