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城商铺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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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城商铺租赁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目的
本合同是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就商贸城内的商铺出租事宜达成的协议。
本合同的目的是规定出租方向承租方出租商铺并收取租金的条件、标准及有关事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第二条租赁用途
承租方租赁商铺用于经营商业、服务、零售等用途,不可用于禁止商业经营的
行业,如违反此规定,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商铺。
第三条态度和要求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保持良好的行业声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贸城的
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商业环境及商贸城的安全秩序,不得损坏商铺及商贸城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否则承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条签约地点
本合同签订地为商贸城。
第二章商铺出租
第五条租赁面积
商铺的面积为 XXX 平方米。
第六条租金期限
租赁期限为 XXX 年/月/日至 XXX 年/月/日。
第七条租金及支付
每月/季/年租金为 XXXX 元,租金的计算以月为单位。
承租方应于每月/季/年的 X 日前将租金存入指定账户,出租方应于收到租金后开具租金发票。
第八条逾期租金及违约金
如承租方未按时缴纳租金,则应在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租金,并按照每日金额的 X%交纳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 X 天,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
第九条暂停营业
承租方如需暂停营业,需提前 X 天告知出租方。
若未提前告知或暂停时间超过 X 天,则应仍按照租金的 X%支付租金。
第十条摆设及标识
承租方在商铺内摆设货物和标识应符合商贸城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改变商铺内部结构,不得在商贸城设置宣传标语或影响商贸城形象的广告标识。
第十一条商铺交接
商铺交接应在承租前完成,承租方应当对商铺的装修及已有设施进行检查,并对出租方交接的状况进行确认。
第三章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条件
以下情况下,本合同可以解除:
1.租赁期届满,双方终止合同;
2.承租方违反合同中有关规定,经出租方书面通知后未能解决或未能在
约定时间内缴纳租金,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商铺不能继续出租经营;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处理
本合同解除的,应当按照商贸城对商铺的规定返还商铺并清理,经营执照等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续期或撤销手续,并应当归还出租方提供的钥匙。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若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若出现争议,提交商贸城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附加条款
未尽事宜,商贸城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备案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及商贸城各一份。
合同后,由出租方办理商务局备案,并通知承租方领取相关证照及验收商铺。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商贸城签字盖章: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