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修改《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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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修改《国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1.02
•【文号】证监机构字[2004]145号
•【施行日期】2004.1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修改《国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4]145号)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国证综字[2004]4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亿元)(%)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0119.75现金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7.6737.78 现金及资产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1.497.34现金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0 6.90现金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 1.30 6.40现金
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 1.00 4.93现金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4.93现金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4.93现金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0.80 3.94现金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0.43 2.12现金安徽临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100.49现金
上海锦新科技有限公司0.100.49现金。


二、同意《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13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三、不同意《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董事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请你公司根据本批复对《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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