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东城安居园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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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东城安居园小区物业管理收费
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拉萨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4.10
•【字号】拉价发[2002]011号
•【施行日期】200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拉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东城安居园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
批复
(拉价发[2002]011号2002年4月10日)
拉萨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提高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藏价费(2001)20号文件精神,物业管理作为中介服务性质,我局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取得合理盈利,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并根据你公司实际,同意适当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费:由原来的28元/月/户,调整为35元/月/户(含卫生费、基础设施维护费、绿化管理费、办公费、折旧费等)。
二、停车费:对安居园内住户自备车辆免收停车费,其它机动车辆进入安居园收取停车费每次1.00元。
三、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提供质量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住户公布收入和支出帐目,接受物业
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你公司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随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批复标准从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