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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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行
•【公布日期】1994.04.01
•【文号】中银财[1994]103号
•【施行日期】1994.04.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1日中银财〔199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进一步搞好我行代兑业务的管理工作,现将《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各行。

此办法已经我行1994年全国会计、出纳工作会议讨论,并根据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做了修改,望各行遵照执行。

附:中国银行代兑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对代兑业务的管理,维护我行信誉,增加外汇收入,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代兑业务的范围。

代兑业务包括:对外公布牌价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外币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中国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旅行支票,经银行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代兑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中外合资、外国独资的服务性行业及其他。

(二)单位财务制度健全,管理手续严密。

(三)有能满足代兑业务需要,并经过中国银行培训取得“代兑业务资格证书”的代兑工作人员。

(四)具有安全可靠的代兑地点和专用柜台。

(五)配备有安全的现金保险柜,取送款用车能得到保障。

(六)配备有能准确、及时接收外汇牌价的设备或手续。

第三条开办代兑业务的申请、审批
(一)开办代兑业务由代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代兑原因和单位基本情况,连用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影印件送交中国银行审批。

(二)中国银行收到有关单位要求开办代兑业务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及时派人对代兑单位的情况进行了解,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写出可行性报告,上报行(处)领导审批。

(三)当我行批准代兑单位开办代兑业务后,应与代兑单位签订“代兑合同”(合同内容由各行根据本办法拟定),合同一式二份,我行和代兑单位各执一份存查。

合同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代兑业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对代兑业务人员的要求
(一)代兑业务人员由代兑单位指派,应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一定的财务知识和外语水平,接受过中国银行的业务培训,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态度热情,政治品德好。

(二)代兑业务人员确定后,代兑单位应将其名单送交中国银行主管部门备案。

代兑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代兑单位应事先与我行联系,新换人员由我行安排培训后进行更换。

(三)代兑业务人员受代兑单位财会部门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指
导。

第五条代兑业务人员的培训。

代兑业务人员由中国银行负责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周,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由中国银行发给“代兑业务资格证书”,并通知代兑单位。

培训代兑业务人员应向代兑单位收取相应的培训费。

培训的主要内容有:1.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基本知识及识别;2.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现行流通情况及停止发行流通情况;3.残旧外钞收兑标准;4.人民币、外币旅行支票和旅行信用证的基本知识及识别;5.本、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的防伪知识;6.代兑业务手续和操作规程;7.有关政策和银行出纳制度的学习。

第六条代兑业务凭证的管理。

代兑单位所需的代兑业务凭证,由代兑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证明到中国银行购买或领取,代兑单位财务部门登记保管,代兑业务员使用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手续领用。

“外汇兑换水单”银行与代兑单位之间必须实行“外汇兑换水单”的领用和销号制度,防止水单失控,发生套汇现象。

第七条票样、资料、文件的管理。

本外币和旅行支票的票样及有关的资料文件由中国银行提供,代兑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防止遗失,未经银行许可不得外借、翻印,有保密性质的资料、文件要按保密规定保管。

对已过时的票样、资料、文件银行应及时收回。

代兑业务终止时,银行应将所提供的票样、资料、文件进行清理,全部收回。

第八条代兑业务发生差错的处理。

代兑业务发生差错(包括误收假钞)所造成的损失原则上由代兑单位承担,如果代兑单位提出协助追查的要求,我行应予以配合。

代兑单位没收的假钞、假旅行支票、假旅行信用证应交到银行,我行按规定为其办理手续,并可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九条代兑业务的结算。

代兑业务量较大的,代兑单位应每天到银行办理结汇;代兑业务量较小的,双方应商定结汇的时间,或者根据代兑业务积累的金额
办理结汇,避免代兑单位多日不结汇,积压外汇资金。

第十条代兑业务备付金的处理。

对代兑单位办理代兑业务所需的备付金,原则上由代兑单位自行解决,如代兑单位提出申请,我行可视情予以提供。

备付金数额应根据代兑业务量大小,以及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予以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天代兑业务量的数额,并应根据代兑业务量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如代兑业务终止,应将其备付金全部收回。

第十一条代兑业务手续费的结算。

开办代兑业务,银行应向代兑单位拨付代兑业务手续费,各行可自定拨付办法。

第十二条对代兑业务的检查、辅导。

银行应经常派人对代兑业务进行检查、辅导,内容包括:1.代兑单位结汇情况,结汇是否及时,有无积压外汇资金,是否有到其他银行结汇或套汇现象;2.备付金数额的核定是否合适,有无挪用问题;3.代兑业务手续和操作是否符合规定;4.“外汇兑换水单”的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5.票样、资料、文件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6.兑换业务使用的牌价是否正确;7.没收的假钞是否全部交到银行;8.代兑点的安全情况;9.代兑业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10.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代兑单位应在代兑点的明显位置设置外汇牌价牌和中国银行行徽标志,代兑单位和代兑业务人员应维护国家和中国银行的声誉。

第十四条各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证代兑业务的顺利进行。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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