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志愿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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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志愿者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志愿者的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门诊志愿者是指在医院门诊部门,自愿无偿为患者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门诊志愿者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志愿
者的积极作用,提高医院服务水平。
第二章门诊志愿者的条件和选拔
第四条门诊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公益事业,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具备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技能;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门诊志愿者的选拔:
(一)报名:愿意参加门诊志愿者服务的人员,应向医院门诊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面试:医院门诊部门对申请人进行面试,了解其基本情况、服务意愿和能力;
(三)培训:医院门诊部门对新招募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医院文化、志愿服务规范、医疗知识等;
(四)考核:对新招募的志愿者进行服务技能和知识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
第三章门诊志愿者的职责和权益
第六条门诊志愿者的主要职责:
(一)在医院门诊部门提供导医、咨询、排队、协助检查等服务;
(二)参与医院组织的公益活动;
(三)宣传医院改革发展的成果和优势;
(四)收集患者意见,为医院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第七条门诊志愿者的权益:
(一)享有志愿者称号荣誉权;
(二)享有接受医院提供的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医院提供的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的权利;
(四)享有对医院门诊部门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退出志愿服务的权利。
第四章门诊志愿者的管理和保障
第八条医院门诊部门是门诊志愿者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应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对志愿者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医院门诊部门应定期对门诊志愿者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志愿者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医院应保障门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对志愿者的服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二条医院对表现突出的门诊志愿者,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门诊志愿者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医院门诊部门应依法保障门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纠纷,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门诊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