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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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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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受理和调查 (2)
第三章业务初审 (3)
第四章票据查验 (5)
第五章审查审批 (7)
第六章贴现放款 (8)
第七章汇票到期 (9)
第八章贴现后管理 (11)
第九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我行贴现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行内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各行在承兑人授信额度内办理贴现业务。

第五条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其中,票据审验、审查、审批岗之间不得互相兼岗;会计核算岗与票据保管岗不得兼岗。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各行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某某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取得机构准入和业务授权后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第二章受理和调查
第七条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
(三)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八条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原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票据业务委托授权书》(见附件2);
(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五)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制度办法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交易,因其特殊性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申请人可提交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普通税务
发票或其他书面证明;
(六)贴现行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贴现行已有客户第(二)项资料且在有效期内的,办理贴现业务时可不再要求贴现申请人重复提供。

客户提供的第(二)、(四)、(五)项资料原件,银行审查确定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并由经办客户经理签章确认,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同时在增值税发票原件和交易合同原件上注明“已办理贴现”字样。

第九条客户经理受理客户业务申请后,对客户情况和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客户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业务初审
第十条市场营销岗对所提交资料的规范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一)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和形式符合要求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一致,若法定代表人一栏为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授权代理人姓名应与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授权人姓名一致并在授权有效期内;
2.贴现申请人名称与汇票上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名称一致;
3.加盖的公章清晰,并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贷款卡上的名称一致。

(二)相关材料合法、有效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内,且通过年检;
2.登录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该贷款卡状态和企业相关信息。

(三)交易背景真实、合法
1.贴现申请人及其直接前手与合同中的供需双方和发票购销双方名称相符;
2.汇票的金额与合同及发票金额之间存在逻辑合理性,汇票金额不能大于合同金额和发票金额;
3.汇票的签发日期(或背书转让日期)、贴现日期与合同签订日期及发票开票日期之间存在逻辑合理性。

4.交易合同审查
(1)合同供需双方印章清晰,并与合同关系人一致;
(2)合同要素填写齐全;
(3)合同标的物在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并具有合理性,交易金额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4)合同不得重复使用,如果一份合同对应多笔贴现业务时,该合同记载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的汇票金额;
(5)对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的商品交易合同,可出具加盖公章的供应计划或内部调拨单等。

5.增值税发票审查
(1)发票票面清晰,要素齐全,印章为贴现申请人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发票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与合同匹配;
(3)发票不得重复使用,如果一张发票对应多笔贴现业务时,该发票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的汇票金额。

6.对符合国家税法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的企(事)业单位,对其提供的普通发票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参照增值税发票审查事项。

第十一条市场营销岗审查通过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审批表》)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将汇票原件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票据审验岗进行审验。

第四章票据查验
第十二条票据审验实行双人审验,票据审验初审岗、复审岗负责对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票据审验的主要内容
(一)汇票要素齐全、完整、规范、有效。

1.汇票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
2.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清晰、合规;
3.汇票必须记载事项齐全,无不得记载事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汇票金额大小写一致,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汇票尚未到期;
5.汇票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6个月。

(二)背书转让规范。

1.汇票背书连续,签章符合规定;
2.使用的粘单格式符合规定,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在粘接处签章;
3.无部分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情形。

(三)汇票无伪造、变造痕迹等。

(四)汇票不处于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期间。

第十四条票据的查询查复
查询查复人员可采用下述方式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并取得承兑银行的书面回复。

(一)大额支付系统查询。

按照《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向承兑行发出查询,打印留存查询书并加盖结算专用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二)实地查询。

有必要进行实地查询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查询查复人员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一式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及实地查询双人名章,一联留存。

客户经理和查询查复人员双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两联汇票查询(复)书和介绍信等于营业时间赴承兑行柜面办理。

2.实地查询过程中,应直接交给承兑行会计人员进行查询,且汇票不得离开监控范围。

(三)传真、电话查询。

贴现行可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票据辅助查询。

第十五条查询查复人员收到承兑行查复结果后,应将其与查询书及汇票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的,查复书应加盖查询行结算专用章及经办员名章;通过实地查询的,查复书应加盖承兑行结算专用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第十六条票据审验岗根据票面审查情况、查询查复结果,对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出判断,出具《商业汇票真伪审验意见表》(见附件4),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明确的审验意见,同意意见至少包含“经审验,拟贴现汇票真实、合法、有效”等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汇票,应尽快通知市场营销岗,将汇票及相关材料退回贴现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如发现假票,应立即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票据审验通过后,票据审验岗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由票据保管岗入库保管并做好登记,将业务材料移交风险管理岗审查。

第五章审查审批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岗收到相关贴现资料后,负责对提交资料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要点应包括:
(一)相关审批材料完整、合规;
(二)汇票承兑主体、贴现申请人和经办人资格有效性;
(三)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签订的交易合同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或非应税产品一般购销发票要真实、合规,内
容匹配;
(四)拟贴现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五)贴现款用途合法,且符合我行的规定。

风险管理岗审查无误后,在《审批表》中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报票据中心负责人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票据中心负责人收到相关贴现资料后,负责对贸易背景、查询查复、资料完整性、利率水平、业务可行性等进行审查。

审查无误后,在《审批表》中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主管行长作为有权审批人收到票据中心负责人提交的《审批表》及相关贴现资料后进行业务整体审查。

应对审查环节提示的风险事项及签署的意见进行仔细审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开展贴现审批工作,出具审批意见。

审批通过后,在《审批表》中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如超本级行审批权限,则逐级上报。

第六章贴现放款
第二十一条审批通过后,市场营销岗应及时通知贴现申请人办理转让背书,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见附件5),填制贴现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

第二十二条会计核算岗收到贴现凭证后,与《审批表》进行核对,并按照支付结算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贴现利息及实付贴现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票据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到期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利息的计算应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二十三条会计核算岗核对无误后,按相关核算规定,将实付贴现金额划至贴现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会计核算岗将贴现凭证第一至三联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第一联复印件交市场营销岗入贴现业务档案,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贴现申请人,第五联随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并专夹保管。

第七章汇票到期
第二十五条票据托收岗负责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工作。

票据托收岗应匡算邮程,与票据保管岗办理票据出库手续,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收款。

付款人在异地的,为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和利息损失,票据托收岗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至少10日,向承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票据托收岗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做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签章为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名章。

在背书栏注明“贴现行行名、委托收款、背书日期”等字样;在委托收款凭证的“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在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结算专用章,第三、四、五联委
托收款凭证连同银行承兑汇票原件邮寄承兑行;贴现凭证第五联与第一、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专夹保管。

第二十六条收到划回款项后,票据托收岗应及时入账。

有关划款凭证复印件交市场营销岗存入贴现业务档案。

第二十七条承兑银行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的,票据托收岗应在计息到期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承兑银行发出《催收公函》(见附件6)。

第二十八条若托收汇票到期不获承兑银行付款,在收到承兑银行退回的托收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后,票据托收岗应及时通知市场营销岗。

市场营销岗在汇票被拒付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

对于汇票贴现未收回部分,应当向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若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会计人员可从贴现申请人在我行的账户中进行扣收,作相应账务处理后,将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交贴现申请人。

若贴现申请人账户存款不足以收回贴现资金,不足部分转为贴现申请人在我行的逾期贷款,按约定利率计收利息,保留汇票并通知客户营销部门继续追索。

第三十条对承兑银行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的,贴现行应将承兑行名单及拒付理由逐级上报。

第八章贴现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禁贴现申请人将贴现资金从贴现申请人账户直接划至出票人或直接前手或证券、期货、信托等公司,或用于我行承兑业务保证金、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我行和监管部门所禁止的信贷资金用途。

第三十二条贴现资金发放后,贴现行应对贴现客户经营状况、贴现资金真实用途以及影响资产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及分析,以便及早发现预警信号,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于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贴现的贴现申请人,贴现行应及时暂停或取消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资格。

第三十四条已贴现汇票须入库保管,实行双人负责。

汇票必须专柜存放,不得与印章、除贴现凭证第五联以外的其他凭证等混放。

安放地点须配备守卫人员、电子监控或其他安保措施,并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湿、防蛀等条件。

第三十五条票据保管岗负责已贴现汇票的登记、入库保管工作,并定期查库、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贴现行应加强对已贴现票据库存情况的检查,票据中心负责人与会计部门负责人每月查库不少于一次,主管行长不定期查库。

查库时应将库存数量、金额与登记簿、表外科目等有关
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情况登记查库登记簿。

第三十六条已贴现汇票在保管和托收过程中发生灭失,贴现行应及时向承兑行挂失止付,并于挂失止付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若贴现了被公示催告的汇票,在汇票被公示催告前办理的贴现,经办行应自知道汇票被公示催告之日起,携带汇票原件及相关能证明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材料赴公示催告地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在汇票公示催告期间办理的贴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法院对持票人(贴现行)主张票据权利将不予支持,经办行应要求贴现申请人返还票款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贴现汇票逾期10日以上,贴现行应将汇票信息及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发生票据灭失和贴现了已公示催告票据,应立即逐级上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由某某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其执行。

附件:1.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申请书
2.票据业务委托授权书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
4.商业汇票真伪审验意见表
5.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6.催收公函
附件1: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申请书
某某银行:
我单位因(申请的原因及用途)___________之需,愿以持有的汇票___张,共计票面金额万元,向贵行申请贴现。

望获准。

附汇票票面要素提要、本单位简况及声明:
14
15
票据业务委托授权书
某某银行:
兹委托全权向贵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授权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委托人姓名:
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人签章:

月日
被委托人姓名:
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16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
17
商业汇票真伪审验意见表某某银行_____________
18
附件5:
协议编号:_____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甲方(买入方):某某银行
乙方(卖出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并将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贴现金额及份数
乙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大写)份(小写)份,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向甲方申请办理贴现;经甲方审核,同意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大写)份,(小写)份,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办理贴现。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
贴现利率为____%(年利率),实际划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托收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如遇承兑行拒绝付款,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追索。

19
2.甲方经审查并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款于当日划付,并在合理期间内按双方选择的划款方式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户名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

3.若甲方违反本条2款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违约部分票据;
4.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票据的取得符合票据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因不符合上述事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第五条追索和迟付利息的计算:
甲方在其为乙方办理贴现的每份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对乙方享有追索权。

甲方应当将被拒绝付款事由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收到甲方追索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迟收利息(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在甲方收妥前述款项后将票据取回。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友好协商或以诉讼方式解决。

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应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清单
(此栏不足,可另加附件,并签章)
甲方:某某银行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21
附件6:
催收公函
________________承兑行:
你行承兑的以下银行承兑汇票:
已到期,我行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你行发出委托收款,我行至今未获你行付款,请你行接本公函后速付款。

联系人:联系电话:
某某银行(签章)
年月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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