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孙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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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法官孙苏里,张代恩拒执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复查”和“再审”
本人图书目录卡发明专利权案(详见互联网《胡恩厚发明HEH图书目录卡发明专利申请情况报告》),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2月17日终审判决后,申请“再审”,历经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年年抗拒,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复查”与“再审”。

本人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判决裁定“复查”或“再审”的内容,但无权蔑视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抗拒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批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抗拒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批示的唯一理由是本人申请再审超过时效期。

后面本人将揭示法官孙苏理以欺诈手段拖延的。

这里先说明按国家法律,超过时效案件,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终身,须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即可进入“再审”或“复查”程序。

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本不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放在眼里,最高人民法院在现在司法体系下一位知识产权庭女法官对本人只能慨叹:“我们是完成法律程序了!”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已耐心认真地批示“复查”、“再审”两次,本人是感激不尽的。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孙苏理(女)办案欺诈事实;
1、审案在孙的办公桌前,判决书上审判长程永顺、代理审判员陈锦川,孙是审判员,实际只孙一人在场,书记员胡红(女)在其办公桌处。

2、在当事人辩论最后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力普,张长兴称:在进行“实质性审查”,狗并未进行。

3、被告离开办公室,孙紧随其后,在门外远处秘说多时,这是违法的。

4、孙返回办公室,原告本人向孙提出被告“实质性”审查事孙让回甘肃等通知。

本人等到的是驳回判决书,不是“实质性审查”
5、判决书是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递,附有一纸回执,表格有一栏“是否申诉再审,本人填写“申诉再审”,并很快将挂号从甘肃省兰州市寄给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孙苏理。

一年后,申诉人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查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收发室经查信函登记簿,收到此信并转收信人孙苏理,即通知孙来接待。

孙承认知道此申诉再审材料,让申诉人回甘肃等候通知。

又一年,申诉人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找孙苏理,孙称,此材料已处理掉了;问其理由,孙称只保存两年。

申诉人质问孙,去年来只一年时间,为何不立案?孙称是在收发室保存,现已过两年由收发室烧掉的,再申诉再审须最高人民法院批示。

申诉人指出去年一年时间未立案又不通知申诉人,你应承担超过时效的法律责任。

孙满不在乎的得意地笑道:“反正超过时效了!”便走了。

申诉人询问收发室,成收发室不保存任何信函,更不烧毁,无主挂号信或平信都退给邮局处理,由邮局退回处理。

孙苏理害怕“再审”立案,故意破坏法律程序,乃知法犯法犯罪行为。

申诉人只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代恩抗拒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再审”违法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知识产权审判庭于1998年8月26日发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函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8)法知监字第44号,批示“请北京市人民法院复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室称仍不能立案复查。

申诉人像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后再提送申诉材料。

2001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发来最高人民法院(1998)知监字第44-2号公函:“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予审查处理”。

申诉人再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室,还是那位同志接待,按该公函在电脑上核查后称:有最高人民法院批示,给予立案再审,收下申诉材料立案,回原地等候通知。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你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再审,你提供的有关证据不足以证明你曾在法定时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且你所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故驳回你对该审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时间数码上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章,三十一日是手写的)
公函无编号,名称、署名及庭名等,疑其函有诈。

附有一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在“高级”二字上印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章,表格内有收件人姓名,案由是授予专利权纠纷、卷号空白处年度字第号空白,送达文件栏“驳回再审通知书一份”,送达人张代恩,备注:请在签字或盖章后将此送达回证寄回我院。

地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100051)张代恩收。

申诉人未寄此表格,而写一封申诉书,挂号寄给张代恩,抄录如下。

张代恩法官:本年五月三十一日来函中称“且你所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等语”本人认为正因此故按国家有关法规,对本已超过法定时效案件需要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批示。

才能进入再审的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批示。

现经最高人民一而在再而三地对本专利案的慎重审查,才批示申请贵院再审,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予审查处理,有函为证(见复印件)。

这里的再审,不是审查申请再审,所谓“证据不足”。

因本人每年为此专利案去北京,有时2次,贵院以档案已毁为由不承认本人申请再审,欲再审必须有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再审,以解决贵院所称“超过法定时效”。

最近的(1998)知监字第44-2号批文,是请贵院对本人专利案得再审,而不是对申请再审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集体研究了本人专利安内容后,按法律程序做出请贵院“再审”专利案本身,不是所谓“申请再审”程序。

对此理解,贵院如有异议,请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询问,并给本人一个答复。

本人根据答复再赴京咨询贵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谢谢支持,此致敬礼胡恩厚二00二年六月六日。

申请材料挂号寄给张代恩后,没有收到张的答复,按法律讲,即“默认”所申诉的被承认是符合法律的。

2、张代恩为何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批示?张代恩与孙苏理是同院同事,为包庇孙枉法违纪办案不惜拿“金饭碗”乌纱帽作赌注,是把平民百姓当“阿斗”,认为弱势群体任其欺凌玩弄而不考虑国家、公民在精神和经济、荣誉的损害。

张法官蔑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与权利,是严重违法违纪的,后果难以设想,可断定对张代恩(包括孙苏理)来说是腐败犯罪。

张、孙对申诉人论述可起诉对簿公堂,以法律问责惩处。

不过,这法律问责也是双刃剑啊!谁不敢试剑,肯定就是“谁”的罪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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