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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5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5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全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傅永辉,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全金犯贪污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汇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毛全金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沙京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毛全金及辩护人傅永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毛全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法人工作人员,受单位组织安排具体负责该局驾驶班的日常管理、车辆调度、维修保养、车辆油料的购置和核销等工作。
2019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毛全金利用负责单位车辆油料购置和核销的职务便利,在为本单位车辆进行油耗统计并申领公款为单位车辆加油卡充值的过程中,虚增统计数据多报领款数额,用单位公款为其个人的两张加油卡充值,从而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30,000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毛全金主动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毛全金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毛全金的供述,证人朱金福、张余仁、陈志云、王闽、徐京年、计忠明、秦文彪、吴金龙、姜剑鸣、戴伯忠、程寅、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