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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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1.06
•【字号】皖政[2001]99号
•【施行日期】2001.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皖政(2001)99号2001年11月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各地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了涉农收费管理,初步遏制了农村中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三乱”现象。

为进一步治理农村“三乱”,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二00
一年十月)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治理农村乱收费、乱罚
款、乱摊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有所改变。

但部分地方农村“三乱”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在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方面存在审批部门多、收费单位多、收费项目多、收费混乱等突出问题,广大农民对此反映强烈。

为解决农民建房收费乱、负担重的问题,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民建房收费治理整顿工作,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巩固和发展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清理和制止农民建房中的乱收费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目标和政策
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重新进行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

全面清理涉及农民建房审批的各个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

全面检查农民建房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反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以及强制向农民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等乱收费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农民住房建设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要把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实现农民建房收费明显减少、农民建房负担明显减轻的基本目标。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政府和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民建房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国务院其他部门,省政府其他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

保留、取消和禁止的农民建房收费项目如下:
保留的收费项目: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

除保留的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和禁止。

取消的收费项目: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
3、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
4、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工本费;
5、其它。

禁止的收费项目: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3、土地登记费;4、村镇规划管理费;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7、耕地开垦费;8、土地复垦费;9、其它。

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与农民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

否则,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上述关于农民建房收费的政策,从2001年11月20日起执行。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

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经常性的监督体系,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2358),设立联系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群众举报的涉及农民建房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的违法违规收入如数及时退还农民;对乱收费情
节严重的、特别是顶风乱收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监察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参加。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专项治理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负起清理整
顿农民建房收费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除组织做好本系统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向社
会公布,方便农民,服务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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