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下乡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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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返乡下乡人员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在农村地区的居住、创业、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返乡下乡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返乡下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统筹规划,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三)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
(四)依法行政,保障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返乡下乡人员界定
第四条返乡下乡人员是指从城市或其他地区返回农村地区居住、创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农村户籍人员;
(二)在城市工作、学习或生活的农村户籍人员;
(三)农村户籍人员在城市工作、学习或生活,自愿返回农村地区的人员;
(四)在农村地区创业的外地人员。
第五条返乡下乡人员的界定以户籍、居住地、创业项目等因素为准。
第三章返乡下乡人员权益保障
第六条返乡下乡人员在农村地区享有以下权益:
(一)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二)依法享有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权;
(三)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依法享有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权利;
(五)依法享有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权利。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返乡下乡人员的扶持力度,包括:
(一)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培训、项目申报等服务;
(二)优化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
(四)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返乡下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返乡下乡人员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以下职责做好返乡下乡人员管理工作: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返乡下乡人员的政策宣传、信息收集、项目申报等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返乡下乡人员的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
(三)住建部门:负责返乡下乡人员的住房建设、规划审批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返乡下乡人员的财政扶持、资金监管等工作;
(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返乡下乡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章返乡下乡人员合作改建自住房
第九条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
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第十条返乡下乡人员与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双方意愿,平等协商;
(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返乡下乡人员与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