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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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3篇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第1篇
为深化推动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近日我们组织专人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了调查探讨,有关状况如下:
一、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总体状况
2021年,我区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

几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本着依法规范、主动稳妥的工作方针,根据教化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社会管理的工作理念,主动探究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效途径,以抓基础,定制度,强管理,显实效为重点,努力提高教化矫正质量,工作进展顺当取得了肯定成效,有效防止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确保了社会的平安稳定。

自全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0人,解除矫正74人,现在册矫正人数46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托付调查12人。

我区现有一个基层司法所(老庄子司法所),负责空港城开发区和老庄子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本单位管理。

为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当实施,我们实行业务练兵、岗位学习为主,到丰润、路南等先进县区参观见学等形式强化业务学习,明确职责,从思想上不断提高相识,增加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履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

2021年社区矫正实行新的档案管理方法后,我们严格执行审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解除矫正、档案归档等整个工作
流程,做到一人一档、一人一案,针对不同对象个体特征,制定矫正方案,坚持周联系月汇报,让每个监管对象听从监外执行的纪律,主动主动地协作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

抓好帮教措施的落实,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对象,关切其生产、生活,使之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能安心进行矫正,有效的防范了矫正对象再犯罪。

二、工作推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少特地机构和人员。

依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基层社区矫正由司法所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管理。

受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区仅有一个基层司法所,即老庄子司法所,负责空港城开发区和老庄子镇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本单位管理。

社区矫正与监内执行有着同样的肃穆性,只是在详细实施方式上存在不同。

根据《市社区矫正实施方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管理。

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办既不具备行政司法主体资格,又难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也极大地减弱了法律应有的威慑力。

今年6月份市司法局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司法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对我区提出了明确整改看法。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连接不够紧密。

社区矫正工作须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须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社保、街道、村(居)等部门的共同协作,由于区司法局组建时间比较短,各部门相互协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社区矫正组织的协助力气有待加强。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应
建立一支专业矫正力气与社会矫正力气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

社会矫正力气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矫正对象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

但在实践中,除了村(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矫正社会力气还有待于全面发展和加强。

四是工作任务日益加重。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越来越多的罪犯将转入基层社区接受矫正。

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有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当回来和融入社会,对于预防和削减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假如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无法根据要求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对其进行日常管理,极有可能造成这部分人员的失管、失控,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工作建议
1.增加特地机构,加强人力配备和业务培训。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司法管理水平,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依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看法(司发通〔2021〕71号),建议新建一个司法所,负责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针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实行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在岗学与脱产学相结合、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等形式,下大苦功加强现职人员的业务学习,花大气力提高现职人员的业务素养,使其尽快地进入角色、适应工作。

2.加大宣扬力度,培育壮大社会力气参加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
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化改造,社会力气广泛参加是其显著特征。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须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加。

要主动通过多种宣扬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扬,不断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面,增加社会影响力,使全社会都能够正确相识、理解、支持和帮助社区矫正工作,大力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

要广泛汲取符合社区矫正志愿者条件的社会人士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如选派社区矫正工作阅历丰富的监狱、劳教所干警,精通法律的法学工作者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聘请离退休干部、心理询问师、高校生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老师、学生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的人员等优秀人才加入社区矫正组织等,从而培育和造就一支高素养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工作队伍。

3.加强经费保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资金需求。

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接着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根据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每年不少于2000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政府向社会力气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培训、必要的办公用品、印制宣扬材料、工作表彰等,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

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状况,分析研判矫正工作动态,探讨解决突出问题。

各部门应根据责任分工,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加强协调协作,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避开脱管失控。

另一方面要为他们主动供应免费技能培训
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实力,扶植他们解决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第2篇
社区矫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的一项刑法执行手段,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特地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确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当回来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从微观增面上来说在于矫正犯罪思想行为,限制和预防再次的犯罪行为,扶植矫正对象水利回来社会;从宏观层面来说则是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有序与平安,保障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因此,通过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多方力气特殊是专业型社会组织的参加,主动引进社会工作理念和工作手段与原有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相互协同,逐步建立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对于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具有主动的意义。

一、金乡县社区矫正工作之现状
自我县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仔细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工作大局,主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仔细落实监督管理、教化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为预防和削减重新违法犯罪、有效化解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稳定綦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2524人,累计解除2165人,在管对象359人,其中被判处缓
刑336人,管制1人,假释18人,暂予监外执行4人,无一人脱管、漏管及重新违法犯罪。

2021年,金乡司法局金乡街道司法所荣获全国模范司法所称号,受到司法部表彰。

在建设和申请全国模范司法所的工作中,金乡县司法局积累了大量的先进阅历和做法。

一是建全组织机构。

县、镇两级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县司法局专设了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现称金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立了以司法所为主体担当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19个村(社区)建立了特别人员管理监督的司法行政工作室。

在各镇(街道)建设完善司法所相关硬件设施和人员编制,以金乡街道司法所为例,该所基础硬件设施规范全面,总面积1500余平方米,设立包括特别人群管理区在内的四个功能分区,同时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服务大厅、司法行政服务大厅、法律服务大厅等。

在特别人群管理上,还建设了谈心室、静心室、普法室、图书室、宣告室、矫正室、发泄室、预警工作室等业务功能室,同时配置了投影仪、LED显示屏、宣告台、调解台、心理矫正设施等办公设备,做到了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二是严格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以专业化、职业化和社会化为目标,县局配备了5名工作人员专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1名干部经过培训获得国家二级心理询问师资格。

13个镇(街道)司法所也尽力配全配齐工作人员。

以金乡街道司法所为例,金乡街道司法所现正式工作人员5名,其中负责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2人,并落实
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2名。

三是规范制度建设。

依法建立健全了社区服刑人员报道、监护、走访、迁居、请销假和会客等监管制度,制定并下发了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

严格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日常监管和劳动学习制度,落实了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跟踪管理和教化帮扶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规范、高效中运行。

四是健全机制措施。

初步形成了以党委政府领导、司法部门为主、相关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加、各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协作的工作机制。

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监管;落实调查评估程序,严把入矫进口关;落实正面教化环节,强化法律意识教化;落实心理矫正环节,注意心理健康教化;落实社区服务环节,彰显人性管理方式;落实个别教化环节,因人因案施矫,确保矫正工作取得实效;探究建立村级社区矫正协管员制度。

五是严格后勤保障。

13个基层司法所均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还配备了执法记录仪、人面识别仪、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器材,13个司法所解矫宣告室设备已安装投用。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调整的快速变革,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冲突愈加剧烈,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行持续的问题仍旧比较突出,人民内部冲突关联性、聚合性、困难性、敏感性和对抗性明显增加,刑事案件始终在高位运行。

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也
处于全负荷状态,但是,由于社区矫正至今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没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监管教化以及实行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法律授权,因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依旧艰难缓慢。

《社区矫正实施方法》虽然作为国家级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供应了指引,但是其条文规定较为笼统,详细操作难度较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和挑战。

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现实逆境,笔者结合自己工作经验浅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法律依据,部门之间连接不到位,相互推诿,执法受限。

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协作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气。

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肯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相互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

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当是公安机关。

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化、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担当,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简单出现问题。

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严峻不足。

这样就为社区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实行社区矫正措施供应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

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原来符合进
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因而得不到去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严峻。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等缘由,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行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阻碍了刑罚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悬殊,相比县城社区矫正工作,部分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刑罚执行的肃穆性不足,农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落后,矫正方法手段不科学,矫正效果不明显等。

农村社区担当了大部分的矫正任务,但问题较县城社区突出,所以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须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亟待改革矫正制度。

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县城有较大区分。

在城区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损害类犯罪较多。

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严峻缺乏,工作队伍力气薄弱。

社区矫正工作详细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担当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化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九项职能,同时还要参加乡镇的中心工作,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困难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

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
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状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

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化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须要还相差甚远。

社会工作者是由乡镇(街道)财政出钱聘请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目前农村地区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很少有乡镇(街道)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四是思想观念存在障碍,宣扬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这项制度制定到试行,再到将社区矫正纳入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扬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驾驭,社区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详细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特殊是在实行社区矫正之前就监外执行的罪犯,之前由派出所监管,交接到司法所后,监管方式、方法发生了改变,而他们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以前就这样也没有出事,现在搞这些东西没有实际意义。

有些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详细工作时,对矫正对象走访,调查,支配社区公益劳动,参与法律学问学习等活动时,由于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不了解,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难以取得
矫正对象、社区居民全面协作,造成工作很难开展。

另外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限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

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处,却仍旧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允。

并且群众担忧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更简单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模糊,责权不明确。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开展,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当前社区矫正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只有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方法》和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方法》,还没有一部特地的法律为开展这项工作供应法律支撑。

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现,亟待通过加快立法和完善制度体系来解决。

最明显的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不一样,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实际执行的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担当着社区矫正的一线工作,责任重大,但法律政策没有给予司法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权,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分别,难以保证矫正措施的实施到位,矫正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六是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工作中常常遇到社区矫正人员以各种借口请假外出务工,假如不同意请假,就会出现新的社会冲突;同意其请假外出务工的话,又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脱管、漏管的发生,成
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假如实行变更居住地的方法,又要面临着比较严格困难的程序和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看法(是否批准、是否接受)等问题,所以往往许多社区服刑人员都不情愿或没有实力去办理相关手续。

比如,交通肇事而获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他们虽然犯罪,但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不大,他们却在被刑事惩罚的同时许多也都担当了较高的民事赔偿,因此而背上债务,须要外出务工挣钱还债。

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由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比较晚,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阅历相对不足,在推行过程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况且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困难的工程,前期投入大,出成果慢,因其蕴含着巨大的人文价值和降低监禁刑成本的经济价值。

因此,我们要立足现实,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一)加大宣扬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

进一步拓宽宣扬渠道,不断创新宣扬方式,细化宣扬内容,广泛宣扬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及有关学问,广泛宣扬在社区矫正中涌现的遵纪遵守法律、勤劳致富、助人为乐等方面的社区服刑人员典型,使群众都能够正确相识、理解和帮助社区矫正工作。

通过政府的大力宣扬和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支持,提高影响力。

(二)完善协调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

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管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及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设置、职责、权利、义务、执法监
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创建良好的法制条件。

各部门之间建立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状况,探讨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界定对脱管对象的追逃责任主体及其职能。

建立变更居住地常态化机制,对在本地无正值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而在其他地方有工作单位和合法收入的矫正对象,应允许其变更居住地,接受地社区矫正机构必需依法接收。

推行联合谈话制度,对不服管理的矫正对象,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共同对其进行训诫。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综合实力。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开展工作的综合实力,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一支高素养的胜任社区矫正的队伍,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规定就不行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更不行能创建性开展工作,会干脆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因此建议上级部门多供应技能专业培训,不断更新学问,娴熟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提高工作掌控实力、胜任实力。

(四)强化对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参考。

一是建立社会调查评估问责制,确保司法行政机关仔细对待法院、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前的托付调查评估工作,深化全面调查,形成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估报告,为法院、监狱供应有价值的参考。

二是法院、监狱判处社区矫正刑罚前,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罪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包括矫正地的各项状况、罪犯的家庭状况、个人状况、悔罪看法、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看法等),这样可以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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