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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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我校疾病防治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 学校成立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疾病防治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
施和监督检查。
2. 学校卫生室为疾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日常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
工作。
3. 各班级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疾病防治工作,及时了解学生健康状况,发现疑
似传染病病例,立即上报学校卫生室。
三、疾病预防与控制
1. 学校卫生室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意识。
2. 学校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并治疗传染病。
3. 学校加强食堂、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确保环境卫生。
4.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确保适龄学生按时完成疫苗接种。
5. 学校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县卫
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县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6. 学校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县卫生防疫站提供,学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
药物。
四、传染病防治
1. 学校卫生室负责传染病疫情监测,发现疑似病例,立即上报教育局和疾控中心。
2. 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
3. 学校卫生分管领导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接种安全。
4. 学校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
五、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1. 未经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
2. 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学校各部门、各班级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疾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