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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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老年人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养老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老年人饮食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养老机构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三)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
(四)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组织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
(六)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和知识普及;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内容
第七条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实行食品采购记录制度,保存食品进货凭证,保证食品来源的可追溯性。
第八条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按照食品的特性、保存条件等进行分类存放,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
作规程,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保证餐饮具的清洁
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8小时。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
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度,鼓励老年人、家属
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食堂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
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