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法医精神病鉴定时的内容架构以及评定要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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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法医精神病鉴定时的内容架构以
及评定要点研究
摘要:法医精神病鉴定在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领域当中,鉴定意见的
证据形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与它的重要作用不相符的是,我国的法
医精神病鉴定学科的发展还不够完善,专业发展还不够成熟,不能完全符合人们
的期望和需求,严重情况下还会引起一些消极的影响。

为推动我国法医精神病鉴
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架构;评定要点
引言
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司法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鉴定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利用精神病学和有关的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对
诉讼所涉专业问题作出鉴定和判断以及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引入了法医精神病鉴定一词,在
规范专业名称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架构
1.1精神状态鉴定
精神情况的鉴定是对被鉴定人在某一段时间内的精神状态进行判断,包括智
力障碍、精神疾病诊断和病情轻重评定等。

法医精神病的鉴定,应先确定医学要件,也就是被鉴定人在特定时间范围内表现出来的精神状态,通常依据《精神障
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以及知情人士的旁证调查,结合脑部影像学、神经电生理学和心理测量学的数据,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进
行全面、细致的精神检查,研究和判断被鉴定人是否具有精神异常的情况;若有
精神异常的情况,应对该异常构成何种症状群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依据《ICD-
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等相关的诊断准则,确定被鉴定人精神障碍的类型,并且指出被鉴定人在鉴定时间段内表现的精神情况。

1.2涉及刑事诉讼领域的法医精神病鉴定
1.2.1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可以正确的认知,进而使其自主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实现对自己做出的导致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相关能力,也就是对刑法当中明确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识别和控制。

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主要在于确定被鉴定人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资格;许多重大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都有可能牵涉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这是最容易引起公众关注的一个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构成要件分为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主要指有无精神障碍,法学要件则是指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对危险行为的识别能力、控制能力和影响程度。

医学要件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基础,缺少医学要求,则不具备对责任能力进行评定的先决条件。

黄建国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应当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与医学要件相适应的特定精神障碍;二是受到某些精神障碍,导致行为人的辨别能力受到影响;三是受到某些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的支配程度如何。

三个要素是一种渐进的关系,只有先确认了前一个要素,才能进行第二个要素和第三个要素的评定。

1.2.2受审能力
刑事诉讼中,有些被告人由于精神失常,对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刑事诉讼的意义不能正确理解,不能自觉通过诉讼活动来实现其权利,给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带来困难。

2010年,上海检察机关因被告人患精神病丧失受审能力而撤回起诉案件共有3件3人;2011年,有6件6人,占该年度撤回起诉案件数的31.58%;在此背景下,王朋从司法人员的角度,提出受审能力全程司法化审查的思路和理念。

受审能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自己面临的诉讼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合理恰当的理解能力、对诉讼程序及权利的认识能力以及与辨认人配合进行合理辨护能力的有机结合体。

受审能力评定旨在解决精神病人是否有适合的有效参与刑事诉讼的资格。

受审能力的评定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

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
神障碍及严重程度,进行受审能力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ICD或CCMD现行有效版本诊断标准进行医学诊断;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
响行为人对自身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其可能后果、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辨认能力,以及与辩护人有效配合进行合理辩护的能力。

即在医学诊断
的基础上再检查被鉴定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辨认能力和辩护能力,根据相关能力
的损害程度评定受审能力等级。

鉴定人可从以下方面评估辨认能力:理解对其刑
事起诉的目的和性质;理解诉讼相关的司法程序;理解诉讼相关人员的职责及作用;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与这场诉讼的关系;理解自己、其他诉讼
参与人证词的能力;理解自己当前被控告的罪名以及可能的后果。

辩护能力可从
以下方面评估: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保持有效交流;对其证词做出陈述或辩解;理解
自己、其他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及证人等)的证词,并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提问做
出合理的回答;与辩护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

1.2.3服刑能力
服刑能力是指服刑人员能够合理承受对其剥夺部分权益的惩罚,清楚地辨认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合理地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并合理地控制自己言行以有效接受劳动改造的能力。

该项目的评定有助于刑罚执行机关有效识别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利于分类管理,有效实行保外就医等相关政策。

1.2.4危险性评估
危险性评估,是指评定精神病人可能危害社会的程度。

其适用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包括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诊断评估、提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的建议等。

对违法精神病人再发危害行为的危险性作出评估相当困难,不正确的估计导致两种可能的极端情况:一种是对危险倾向性估计
过低,过早解除医疗和监管,再次发生危害行为;另一种是对危险倾向性估计过高,患者长期被强制住院,不利康复,也造成社会和医疗资源浪费。

遗憾的是,迄今尚无关于危险性评估的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

1.2.5性自我防范能力
性自我防卫能力是指被害人对两性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及其后果的理解能力。

具体地说,是被害人是否了解性行为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具有高尚的不可侵犯性,道德意识上反映妇女的人格与贞操,而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以及是否了解性行为将会对自己肉体、心理上产生什么影响和严重后果等等。

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对女性精神障碍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案件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鉴定意见常作为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证据。

1.3涉及民事诉讼领域的法医精神病鉴定
1.3.1民事行为能力
随着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和人们对精神疾病认识不断增多,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逐渐增多。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具有法律关系上的发生、变更、终止的能力或资格,以是否具有辨认本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理智地、审慎地处理本人事务的能力为准则。

一般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或称一般和特定民事行为能力。

广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在取得民事行为能力资格之后,直至这种资格消失或终止的整个过程中,该公民对自己参加的所有民事活动所实施的辨认能力。

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指公民自己参加某一项或某一些民事活动所实施的辨认能力。

1.3.2诉讼能力
诉讼能力,也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目前,单行的诉讼能力评定规范尚未颁布,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2018年10
月8日发布的《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规范》中指出应该按照二分法进行评定,对其评定作出原则性规定:“(一)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建立明确的精神
障碍诊断;虽然能力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被鉴定人对自己目前面临的诉
讼的性质有清除的认识,对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存在良好的理解,能合理
控制自己在诉讼中的行为。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且受精神症状的影响,被鉴定人对自己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无认识,或对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丧失了理解,或不能合理地控制自己的
行为。


1.3.3精神伤残程度评定
精神伤残,是指个体遭受来物理、化学、生物或心理等因素作用后,大脑发
生功能紊乱,出现不可逆的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和缺损,
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的。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在
医疗终结后进行,结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等诊断上对病程的要求以及鉴定实践,一
般应在损伤6个月以后进行;如果伤残程度严重,可视情况在伤后9个月甚至12
个月后进行。

精神伤残评定主要解决赔偿问题。

当存在原有伤病时,可根据原有伤病与本次损伤的性质、严重程度及临床表
现形式进行综合分析,判定两者对本次精神障碍发病的作用,对本次损伤的作用
进行说明,如不能有效区分,亦应说明作用力大小。

1.3.4因果关系评定
损伤与精神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在法医临床学与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存
在一定差别。

精神障碍伤病关系评定可参考法医临床学相关规定,可以分为直接
因果关系、共同(相当)因果关系(又称“临界型”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组织、
器官,致使组织、器官的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并出现功能障碍,
以及与损伤之间有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在直接因果关系中,损伤的基本表现
形式为:完全作用(96%~100%),现存的后果/疾病完全由外力造成;主要作用(56%~95%):现存在后果/疾病主要由外伤造成。

(2)共同(相当)因果关系(45%~55%):这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组织、器官,引起病变部位的组织、解剖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损伤与疾病两者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则不可能造成现存的后果/疾病。

(3)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组织、器官,在正常情况下不至于引起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而在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业已存在的器质性病变显示、加重。

在间接因果关系中,损伤的基本表现形式为:次要作用(16%~44%),损伤只是在疾病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损伤后又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或者介入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或者介入了自然因素、医源性因素等;轻微作用(5%~15%):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显现。

(4)没有因果关系(0~4%):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但后果完全由自身疾病造成。

2、法医精神病鉴定评定要点
2.1鉴定人员的认可评定
不同于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等其他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诊断目前尚无客观的辅助诊断工具,主要依赖鉴定人对于精神症状的识别和确定,鉴定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和经验。

因此认可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对鉴定人的评审。

对法医精神病鉴定人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考核与评审是保障鉴定质量、降低认可风险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1精神病学的专业技能评定
对精神状态评定的临床思维方式与诊断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精神病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因此,现场评审中要关注和考核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人对各类精神障碍的现行诊断标准的掌握情况和熟悉程度,考核其诊断和鉴别各种精神
障碍的能力。

并要通过鉴定案例进行实证考核,检验鉴定人在现有的条件下,整
合案例中的各种信息,做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的能力和即时发现问题和解决
鉴定相关问题的能力。

另外,鉴定意见书是全面反映鉴定人技术水平的集中体现,无论是案情摘要、书证摘要、鉴定调查,还是鉴定检查与分析说明,都能充分体
现鉴定人逻辑思维的严谨性及诊断与鉴定技术的优劣,因此建议对鉴定意见书也
要进行重点考核。

2.1.2法医精神病的培训和鉴定经历评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案例通常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问题,且通
常需要对时过境迁的特定事件发生当时的精神状态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做出判断,
因此,鉴定人必须有足够的法医精神病学的培训和鉴定经历。

评审时对于普通鉴
定人需检查其文凭、相关培训记录以及司法厅颁发的鉴定资格证书;重点查看机
构是。

否有定期对鉴定人员进行监督和能力评估的记录。

2.2鉴定程序和方法评定
在法医精神病鉴定中,阅卷、调查、检查都有相应的技术含量,然且,这些
技术有着环环相扣的紧密联系和一定的规律性。

因此,法医精神病鉴定必须要有
严格的操作规程或方法,规程内有详细的问答内容和前后顺序,以保障各环节所
获得的资料客观、全面,同时也可以限制和减少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提高鉴
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现场评审前先由技术评审员初步审核检查机构鉴定操
作规程或方法,重点查看检查机构制定作业指导书是否覆盖专业要求的所有要素,并满足不同情境的需要,如被鉴定人合作或不合作时是否有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和
处置办法等,并将初审意见报认可委员会和评审组长。

现场评审时主要了解机构
所有检查员(鉴定人)是否理解并熟练掌握并运用作业指导书,可以现场抽查一
高年资和一低年资的检查员,观察他们对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

理想的作业指
导书应使不同鉴定人对同一被鉴定人获得高度一致的检查结果。

2.3检查样本处置评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检查对象主要为被鉴定人,鉴定中常见的问题是没有对被
鉴定人拍照。

评审时重点审查检查机构能否保证被鉴定人标识的唯一性:是否核
对被鉴定人的身份、保留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照等,建议全程录像,以确保
被鉴定人在整个鉴定过程中都不会被混淆或替换,并便于在有争议时可进行复核。

2.4鉴定记录评定
原始文字或音像记录可以真实反映鉴定人员的访谈技巧和能力。

评审时要重
点查看体系文件是否对记录保存有详细的规定,保存的原始文字记录内容是否完整,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和判断是否与记录一致;不同鉴定人员记录方法和内容
框架是否一致;查看是否有音像记录等。

3、结语
总之,法医精神病鉴定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需要对各类精神疾病司法鉴
定工作中存在相关问题认真面对,制定统一行业标准,唯有如此,法医精神病司
法鉴定才能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才能提高司法鉴定意见书采信率,更
加有效的服务于法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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