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晋城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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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晋城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31
•【字号】晋市政办[2009]98号
•【施行日期】2009.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晋城市道路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2009年晋城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2009年晋城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年”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消除和减少道路安全隐患,改善道路交通通行条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实现道路交通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目标,特制定2009年全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全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建立更加优质、高效的道路安全通行保障服务体系为工作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主动预防、积极建设、总量减少、新量不增的原则,全面深入排查,落实工作责任,实施科学治理,形成管理合力,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排查治理范围及内容
2009年,要重点排查治理以下道路安全隐患: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排查是否存在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一规律性交通事故的情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排查交通设施缺失,主要排查道路平交路口是否存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和黄闪灯等其他安全设施缺失等隐患。
排查交通设施设置存在问题,主要排查道路平交路口是否存在重要交通集散点交通诱导指示标志缺失、辅助标志内容不明确、不规范,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合理,交通标线不符合正常行车轨迹,人行横道两端有障碍物,路口信号灯长期处于关闭状态,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及行道树,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以及交通设施损毁等隐患。
(三)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过乡镇村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公路沿线村庄打场晒粮、定期赶集等活动违章占道安全隐患。
(六)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进行,排查道路是否配置了隔离设施;学校、幼儿园门前是否设置了保护行人的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线,设置了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是否设置了盲道;道路上是否设置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是否规范、清晰、连续;路口禁止左转弯、分向行驶车道等标志与导向箭头有无相互矛盾;机动车行驶标志、非机动车行驶标志、机非示意道标志与地面标线有无相互矛盾;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三、排查治理的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治理,力争年内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摸清辖区内所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全部登记建档,7月底前,完成对国道、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隐患的排查,提出完善限速、指路标志和相应安全设施的设置方案;
(二)根据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程度,进行省、市、县三级督办治理,落实整改部门和治理工作措施,其中省级、市级督办治理的安全隐患分别不少于排查总量的10%和30%;
(三)省、市、县三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分别达到90%、85%和80%以上;
(四)每个县(市、区)建立1至2条农村道路安全示范路段;
(五)对2008年省、市、县三级督办公路危险路段治理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没有治理到位的督促治理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预防重特大道
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
要充分认识做好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联合排查、分工治理、三级督办、综合验收。
(二)全面组织排查。
在政府领导下,公安交管部门牵头,道路主管部门参与(国道、省道由省公路局及下属公路分局、公路养护管理段参与,县乡道路由交通局参与,城市道路由城建和规化部门参与),安监等部门予以配合,对本辖区的道路按照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顺序逐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排查工作要根据道路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综合考虑路段发生事故情况、交通设计和渠化是否合理、交通标志标线是否缺失、路面是否破损等因素认真进行梳理排查。
9月底前全面完成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城市道路的排查。
(三)健全安全隐患路段台账、档案。
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交警队信息平台,逐一建立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每个安全隐患路段的道路名称、路段位置、主要隐患、现状,以及近两年在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及相关图片或相关视频等资料。
对整改的路段,要将整改过程的情况、整改后的效果等,用视频或图片记录在案。
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台账要与交通、城建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四)科学治理隐患。
要按照边排查、边治理的要求,对排查出的交通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要联合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会诊,查摆隐患症结,分析形成原因,提出具体治理意见和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和整改建议,明确道路安全隐患的督办等级,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道路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督办的原则,认真组织治理。
对国道、省道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市公路分局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对县乡道路、城市道路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
各级政府要牵头,加大督导查检工作
力度,按照“省级隐患路段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督办;市级隐患路段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督办;县级隐患路段由县级政府督办”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隐患治理进行督办和验收,对治理不到位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确保治理到位。
(五)建立长效机制。
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要求,大力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道路安保工程的资金投入,在农村道路建设资金中配套一定比例的安全设施投入资金,制定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确保农村地区新建、改建道路安全设施齐全。
同时,要根据道路增长变化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结合道路管理养护经费预算,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和落实治理计划,逐年减少安全隐患路段。
(六)加强信息报送。
8月底前,各地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及排查情况,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从8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各地要将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及相应的分级督办建议进行汇总,填写《2009年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基础台帐》(附件2),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确认(拟列为省级督办的隐患,请一并报送照片和详细说明资料)。
要将道路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附件3)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组办公室;9月25日前,报送本季度排查治理工作阶段性总结;12月10日前,报送年度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
************。
附件:1.省、市、县级督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2009年)
2.2009年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基础台帐(略)
3.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略)
附件1:
省市县级督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2009年)
一、易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
2007年以来,在公路(含高速公路)2公里范围内,或城市道路立交桥区、环岛、弯路、路口、人行横道和主辅路出入口等区域发生3起以上交通死亡事故,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或区域:
(一)急弯路段
1.单个急弯路段:平曲线半径(R)小于一定半径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三级公路R<60米,四级公路R<30米)。
2.连续急弯路段:连续有3个或3个以上小于一定半径(R)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L)小于一定长度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L<50米;三级公路R<60米,L<35米;四级公路R<30米,L<25米)。
(二)陡坡路段
坡度(I%)大于一定坡度值的路段(二级公路I>6,三级公路I>7,四级公路I>8)。
(三)连续下坡路段
长度大于3公里的连续下坡且平均纵坡(I%)大于一定坡度值的路段(二级公路I>4.5,三级公路I>5,四级公路I>5.5)。
(四)视距不良路段
会车视距(L)不满足规定的路段(二级公路L<150米,三级公路L<80米,四级公路L<60米)。
(五)路侧险要路段
沿溪线的路侧陡崖、深沟路段和高填土、高挡墙路段(陡崖、深沟深度和边坡
高度或挡墙高度大于4米);路侧距离土路肩边缘3米内有江河、湖泊、沟渠、沼泽等路段。
二、易发生规律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
2007年以来,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一规律性交通事故的路段。
(一)省级(一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
1.500米范围内发生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或3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交通事故;
2.2公里范围内发生3起以上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6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交通事故。
(二)市级(二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隐患路段
1.500米范围内发生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6起以上造成人员受伤交通事故;
2.2公里范围内发生3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交通事故。
(三)县级(三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隐患路段
1.500米范围内发生3起以上造成人员受伤交通事故或6起以上交通事故;
2.2公里范围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