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居家观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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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居家观察工作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遏制肺炎疫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肺炎居家观察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1. 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2. 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3. 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4. 经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三、居家观察时间
居家观察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14天。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观察时间,应报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
四、居家观察要求
1. 被观察对象应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独房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
如条件
不允许,应至少保证一米以上的距离。
2. 被观察对象的生活用品应与其他家庭成员完全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餐具应单
独使用,每日进行消毒。
3. 被观察对象应佩戴口罩,避免前往公共场所,减少与外人接触。
4. 每日进行体温监测,自觉发热时随时测量并记录,将体温和健康状况报备社区
工作人员。
5. 社区工作人员应每日逐项询问被观察对象是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逐人登记记录。
6. 被观察对象应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具体时间根据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执行。
7. 如有症状出现,由社区工作人员联系专车送至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诊治。
五、服务保障
1. 社区应建立居家隔离人员管理台账,及时跟进医疗、物资、心理等服务保障工作。
2. 社区应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支持,确保被观察对象在居家观察期间生活无忧。
3. 社区应加强对被观察对象的心理健康关怀,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4. 各区应建立居家隔离人员服务保障平台和应急辅助平台,及时解决居家人员各种需求。
六、监督与考核
1. 社区应定期对居家观察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定期对居家观察工作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和整改。
3. 建立居家观察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