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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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工程计价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制定《驻马店市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或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结算后5日内,持该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到市标准定额站办理竣工结算价备案手续,并填写《驻马店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发包人应持《驻马店市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备案表》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未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产权登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的
统一监督管理,市标准定额站负责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工作。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市标准定额站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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