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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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2001]7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0.22
【实施日期】2001.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
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2001〕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转变观念,提高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府取信于民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机关作风以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省
直各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树立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思想,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二、要加强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复杂的工作。

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制定周全的工作计划,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开展此项工作。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按时报送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合审查办公室,以确保改革按计划进行。

三、要严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纪律。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因此,要严肃纪律,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完成。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纪律,不能从某个团体或单位以及个人利益出发,干预改革,给改革设置障碍;各单位要有“自我革命”的精神,自觉地适应改革的需要,主动地参与改革;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也要遵守纪律,共同为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今年5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改革市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粤机编〔2001〕10号),各市、县要结合市县机构改革及本《意见》要求继续执行。

对已完成第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继续深化。

五、凡是这次改革经省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一律视为取消。

被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今后不得审批,否则视为违纪。

对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以严肃查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增创体制新优势,省政府拟在上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999年下半年开始,省政府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于2000年7月颁发了《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0〕39号),取得了重要成果。

省政府有关部门原有审批核准事项1972项,改革后减少了767项,减幅达39%,其中原有审批事项1392项,改革后减少了876项(包括部分改为核准制),减幅达63%。

但是,必须看到,当前省政府行政审批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一些部门的审批事项仍然过多、过细,特别是涉及企业、市场行为的审批事项过多,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一些属于宏观调控、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本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却没有管好;相当一部分审批事项缺乏明确的标准、条件、时限及操作规程,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审批方式有待改进;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仍管了不少应由下级政府管理的审批事项;有的审批事项重复审批、交叉审批;各有关部门普遍重视审批、忽视监管等等。

这些问题不解决,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完善,不利于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利于政府部门的高效运作和公正廉洁。

因此,“十五”时期,我省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创体制新优势,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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