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54号-推荐word版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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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54号-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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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54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54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瞿斌,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1990年3月因犯流氓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8年5月因犯绑架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X年4月刑满释放。
201X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
品罪被捉获,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辜彬,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
1999年因犯盗窃罪
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于201X年4月刑满释放。
201X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捉获,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
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瞿斌、辜彬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X年1月7日作出(201X)中区刑初字第1231
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瞿斌、辜彬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
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红专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瞿斌、辜彬到庭参加诉讼。
现
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5月15日2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60
号6-3号被告人辜彬暂住房内,被告人瞿斌及辜彬以人民币1300元价格将5克冰毒贩卖给何某某。
201X年5月22日晚,被告人瞿斌、辜彬与何某某谈好仍
以1300元的价格成交5克冰毒,在准备出门时被公安机关捉获。
当场从被告人瞿斌身上搜缴1包共40粒净重3.8克的“麻古”、1包净重7.5克的“K粉”。
随后,公安人员又从被告人辜彬暂住房内搜缴3包共计净重33克的“冰毒”、
1包净重10克的“K粉”。
经鉴定,“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K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