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与交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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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券,由于客户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卖出超过其实际可卖数量的证券,且证券原先即托管在证券公司,因此证券公司一般不需要专门组织证券以备交收。
第四节 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
第四节 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
五、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在最终交收时点(A股、基金、债券、ETF、权证等品种最终交收时点为T+1 16:00),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进行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一)证券交收 证券交收包含两个层面: ▲一是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一般称为“集中证券交收”。 ▲二是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 (二)资金交收 因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并不直接维护客户的资金账户,因此资金交收仅包括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这一“集中资金交收”环节,中国结算公司并不具体处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的资金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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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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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
第二节 证券交易清一)净额清算原则 ▲一般情况下,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需采取净额清算方式。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 双边净额清算指将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额加以轧抵,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净额。 ▲目前,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大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减少资金在交收环节的占用。 ★应该注意的是,在实行滚动交收的情况下,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的证券才能合并计算。
第三节 结算账户的管理
结算账户的撤销 结算系统参与人无对应交易席位且已结清与中国结算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业务,撤销结算账户。 【例题】结算系统参与人( )后,可申请终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业务,撤销结算账户。 无对应交易席位 已结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债权 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资金 已结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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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
发送清算结果
清算完毕后,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会通过专用通讯网络,将清算结果数据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收到的清算结果,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
结算参与人净应付款项的,应当及时核查自身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是否足额;如不足,应当在最终交收时点前,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划入资金。
第四节 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
第五节 结算风险及防范
一、证券结算风险的概念和种类(熟悉) 证券结算风险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组织结算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根据成因,大致可以将证券结算风险分为以下几类: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买方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风险,或卖方不能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风险。 ▲信用风险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本金风险”和“价差风险”(价差风险也称“重置风险”)。 本金风险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付出证券但收不到对应款项,或者付出款项但收不到对应证券的风险。 价差风险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处置措施时价格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在面临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垫付资金或证券给守约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后果将十分严重,很可能导致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证券市场被迫闭市。此外,由于守约方无法收到原先预期能收到的款项或证券,因此也极易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到其他金融市场。
第五节 结算风险及防范
第五节 结算风险及防范
三、我国的结算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熟悉) (一)事前防范措施 对于结算参与人信用风险的事前防范,《办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措施: ▲一是要求建立结算参与人制度,设立结算参与人资格门槛。 ▲二是建立结算参与人风险评估体系。 ▲三是对于持续或重大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限制其净买入额,或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 (二)本金风险的防范 针对本金风险,《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引入货银对付机制。对资金交收违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采取暂不交付相关证券和扣划自营证券的措施。对证券交收违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采取暂不向违约方划付相关资金的措施。中国结算公司已经制定了货银对付实施方案,目前正在商议推行中。
第十章 证券登记与交易结算
第一节 证券登记
第一节 证券登记
二、证券登记的种类(熟悉) ▲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 ▲证券登记按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以下按性质划分标准进行介绍: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并将证券记录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 (1)股份初始登记。 (2)基金募集登记。证券投资基金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要进行募集登记。 (3)债券发行登记。
第三节 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三节 结算账户的管理
1.最低备付的含义。最低备付指结算公司为资金交收账户设定的最低备付限额,结算参与人在其账户中至少应留足该限额的资金量。最低备付可用于完成交收,但不能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 2.最低备付的调整。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中国结算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计算公式为: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 ▲对于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10%计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按20%计收。 ▲在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中国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3.最低备付不足。
第三节 结算账户的管理
结算账户的管理(掌握)
结算备付金指资金交收账户中存放的用于资金交收的资金,因此资金交收账户也称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国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
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的,中国结算公司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算。
第五节 结算风险及防范
(三)价差风险的防范 ▲《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要求高风险参与人提供交收履约担保。 (四)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动用结算参与人的担保资金、结算互保金和其他资金完成资金交收。 (五)其他风险的防范 ▲对于操作风险、结算银行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他风险,《办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针对操作风险,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针对结算银行风险,《办法》要求建立结算银行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针对法律风险,规定了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必备条款。中国结算公司已经根据这些规定采取了相应措施。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结算公司还实际管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该基金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入
第一节 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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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登记
第二节 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
一、清算与交收的概念(掌握) (一)清算、交收的定义 ▲清算与交收是整个证券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环节。 ▲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 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 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收回债务、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 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收或应付差额的轧抵。 ▲证券交易的清算适用第一种解释,具体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结算参与人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证券交易的交收指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一般指买方支付一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方交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 ▲交收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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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
结算账户的开立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等材料。
结算参与人同时应在中国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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