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岗位劳动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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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岗位劳动保护知识
特种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行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生产综合部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起重机械危险的防护措施
(1)起重机械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极限力矩限制装置、缓冲器、夹轨钳、锚定装置、回转定位装置等安全装置。
(2)起重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司机操作。
(3)作业前要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作业前排除。
(4)作业时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开车前应鸣铃或报警,闭合主电源时,应把所有控制器手柄回到零位,作业结束时应将起重机秒定锚定。
(5)起重机作业时,不能对运动机件进行检查和检修,不能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吊运时,重物不能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7)起重机工作时,其各部件、机构,必须要与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8)自行式起重机,工作前应将停机场地平整好,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9)起重机驾驶人员要求身体健康,凡患有色盲、双眼视力在0.8以下,患有听力障碍症或癫痫病的人不能从事此项工作。
起重作业“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吊物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5)歪拉斜拽不吊;
(6)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放生器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不吊;
(8)吊物有刃角不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施工现场“十不准”
(1)未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酒后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不准吸烟;
(5)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塑料硬底鞋、带钉的鞋或穿短裤、短袖上衣、裙装不准进入施工现场;(6)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7)无安全带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从事其它高处作业;
(8)脚手架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不准使用;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安全设施或安全装置;
(10)各种电动机械设备,没有漏电保护装置或可靠的安全接地不准开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