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宠物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宠物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宠物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宠物诊疗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宠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宠物医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坚持以人为本,以宠物健康为中心,为宠物主人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诊疗服务。
第二章宠物医院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宠物医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诊疗机构设置标准;
2.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
3. 具有符合动物诊疗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
4. 具有符合动物诊疗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和环境;
5. 具有完善的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宠物医院应定期对设施、设备和环境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动物诊疗工作需要。
第三章宠物诊疗服务规范
第六条宠物医院应遵循以下诊疗服务规范:
1. 接诊规范:宠物医院应按照规定程序接待宠物主人,了解宠物病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
2. 诊疗规范:宠物医院应根据宠物病情,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并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
3. 药品使用规范:宠物医院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4. 传染病防治规范:宠物医院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5. 宠物福利规范:宠物医院应尊重动物福利,不得虐待、伤害宠物。
第四章宠物主人权益保护
第七条宠物医院应尊重宠物主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向宠物主人提供真实、准确
的诊疗信息。
第八条宠物医院应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宠物医院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宠物主人的投诉。
第五章宠物诊疗服务档案管理
第十条宠物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宠物诊疗服务档案,包括宠物基本信息、诊疗记录、用药记录等。
第十一条宠物诊疗服务档案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期限进行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
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十二条宠物医院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和护士等专业人员,并定期进行业
务培训。
第十三条宠物医院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
和业务水平。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宠物医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宠物医
院遵守本制度。
第十五条宠物医院应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宠物医院违反本制度,造成宠物主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宠物主人损失的,宠物医院应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宠物医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XX省动物卫生监督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旨在规范宠物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宠物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宠物主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宠物医院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为宠物主人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诊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