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王泽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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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之际对于买受人利益之保护

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之际对于买受人利益之保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之际对于买受人利益之保护翟云岭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出卖人/取回权/买受人/保护内容提要: 对于取回权性质,即由取回权之行使而发生之法律效果,应当分别情况认定。

对买受人利益之保护得通过赋予买受人回赎权、再出卖请求权以及添附制度对于出卖人取回权之合理限制途经实现之。

对于我国台湾地区与美国的不同处置方案,认同如下观点: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之规定更为优越。

一、取回权之适用与立法例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权,是指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之前,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未完成约定条件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致损害出卖人之利益时,自占有标的物之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盖出卖人借保留所有权以担保其债权,故标的物价值或状态之保持与维护,对于出卖人之利益,所关至巨。

买受人之行为足致损害时,则法律不能无救济之道,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制度之所由设 [1]。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于取回权之行使亦将影响到买受人之利益,故为防止出卖人滥用取回权,应当为取回权之行使设定限制条件,并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认定:只有在买受人之行为妨害或可能妨害出卖人担保利益实现时,出卖人方得行使取回权。

具体而言,借鉴外国或地区立法例,其条件应当设定为,买受人不按约定支付价金;不履行其他特定义务;未经出卖人同意,擅自转让标的物或于其上设定负担,并害及出卖人利益;恶意损毁标的物,造成标的物价值减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未满足。

取回权制度于各国(地区) 立法例中,通常有两种情形:其一,于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如1911 年实施的美国《统一附条件买卖法》第25 条规定,“买受人届期未偿付价款,或不履行其取得物品财产权应履行的条件,或违反其经明示如有违反即得由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承诺时,出卖人得依和平方法或经司法途径,取回附条件买卖的物品。

”除本条之外,关于取回权制度的其他条款占了整个38 条之买卖法的1/ 3 。

期待权研究

期待权研究

期待权研究中文摘要期待权始于19世纪德国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百年来“有关期待权之判决,数以百计,学者之论着,更是汗牛充栋。

” 学者们对期待权的构成要素、概念、性质、类型化、保护等基本问题仍存有争议,未能形成完整的期待权理论体系。

论文在分析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重新考察了期待权的概念,分析了期待权的法律性质,并以此为标准对典型期待权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以期完善和提升我国民事权利基础理论。

论文的写作分为三大部分:本文通过异域经验、传统观念对期待权概念、性质给予界定,并通过对期待权典型类型的分析得出期待权是独立的权利,可以针对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权利人保护的缺失点给予救济手段,增强权利人的防御能力,更大的发挥权利的价值。

本文希望通过对期待权的分析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使期待权具有一处居所。

关键词:期待权性质类型化保护AbstractContingent right stating at the buyer‟s contingent right in ownership reservation purchase in the 20th century. For hundred years “th ere are hundreds of adjudications related to expectant right,and even more huge collection of the scholar works.” But some fundamental problems such as the constituents, the concept, the legal nature, the types of expectant right, the research of protect the right and so on are still in discussion. According to the basic theories of scholars, the dissertation has come up with its own opinions about the conception, and it has analyzed the legal statuses of the expectant right. The dissert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from the author‟s original ideas as followings:The first part of the dissertation is the introductory chapter of expectant right, beginning with introducing the establishment background, the historical reforming, and the conception of expectant right, then giving its conclusion about law nature of expectant right after analyzing the foregoing theories from many scholars.The second chapter of the thesis conducted a research for categorizing researchto the expectant righ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understanding for the types ofexpectant right in scholar fields, and analysis three of the types. By the analyzing the problem in the system of the contingent right such as the buyer‟s contingent right, the expectant right of the heir of succession in the second place and the right of the expectations to the pre—sale real estate, we know more about the expectant right.The last part discusses how to protect the expectant right and so it is necessary to specially discuss it. First, it acknowledged that independence of expectant right in the legal system; then discussed the transference and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expectant right. The paper proposed that to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right of the expectant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right of the registration system.By means of exotic experience and traditional ideas, the article give a concept of expectant right and we draw a conclusion that the expectant right is an independent right. The article hope that by analysis the function of the right, we can protect the obligee‟s right at the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Keywords: Expectant right, Legal nature, Categorize,Protect目录第一章期待权基本理论4第一节期待权的定义和概念5一、期待权的构成要素5二、期待权的概念厘定8第二节期待权的缘起10第三节期待权性质分析11一、特殊权说12二、将来权利说12三、归属权说12四、形成权利说12小结:本文对期待权的性质界定13第二章期待权的类型14第一节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15一、所有权保留制度缘起15二、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期待权是典型期待权16三、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期待权性质17第二节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期待权20一、继承开始前的继承人期待权法理地位20二、后位继承人的法理地位22第三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待权23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界定23二、预售商品房期待权的效力25本章小结:28第三章期待权的保护28第一节期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28一、期待权人享有法律承认的利益28二、期待权人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29三、期待权具有独立的权利机能29第二节期待权处分时对权利人的保护30一、期待权的转让30二、期待权的转让方式31第三节期待权人的善意取得32第四节建立期待权的预告登记制度33一、明确预告登记的申请人34二、确定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35三预告登记的效力36结语41参考文献:42期待权的研究历史背景和意义“民事权利是民法里带有根本性的重要问题。

保留所有权买卖案例

保留所有权买卖案例

保留所有权买卖案例保留所有权买卖案例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虽然在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中确定了所有权交付转移的例外。

但真正明确保留所有权制度的是我国合同法第134条,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手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其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最终处分的排他性权利。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特征,所有权的依法转移,意味着权利主体的变更、风险的转嫁。

保留所有权制度则作为所有权交付转移的例外,赋予了出卖人将标的物作为债的担保,暂时阻却所有权移转的权利。

根据此规定,当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金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至买受人,当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金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进而出卖人可以依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取回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可见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标的物取回权,显然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民事救济权利。

关于取回权的本质,学理上曾经有“解除权效力说”,但是上述学说存在的问题是,将标的物的取回权与合同解除权混为一体,认为取回标的物时合同即解除、合同解除权即标的物取回权。

这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标的物的取回权与合同解除制度,作为不同的法律制度有其各自的独立性,二者的依据不同。

对于取回权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出卖人行使标的物取回权,其法律依据是双方签订的生效合同,其理论依据是民事行为意识自治原则,体现的是所有权至高无上。

合同解除权是我国既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学理上有“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之分。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要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之际对于买受人利益之保护(一)

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之际对于买受人利益之保护(一)

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之际对于买受人利益之保护(一) 关键词:出卖人/取回权/买受人/保护内容提要:对于取回权性质,即由取回权之行使而发生之法律效果,应当分别情况认定。

对买受人利益之保护得通过赋予买受人回赎权、再出卖请求权以及添附制度对于出卖人取回权之合理限制途经实现之。

对于我国台湾地区与美国的不同处置方案,认同如下观点: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之规定更为优越。

Abstract:Natureofrecallright,thatis,thelegaleffectoriginatedfromtheexertin gofrecallright,shouldbeidentifiedseperatly.Theprotectionofthebenefitofthe buyercanberealizedbyendowingthereasonablepurviewoftheredemption,cl aimforreselland,accession,tothebuyer.Regardingtothedifferentdisposalsche mebetweenTaiwanprovinceofChinaandAmerica,theauthoragreeswiththevi ewasfollowed,that:theregulationofActofSecuredTransactionsforMovablePr operty(Taiwan)ismorepreponderant.Keywords:seller;recallright;buyer;protection一、取回权之适用与立法例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权,是指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之前,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未完成约定条件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致损害出卖人之利益时,自占有标的物之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盖出卖人借保留所有权以担保其债权,故标的物价值或状态之保持与维护,对于出卖人之利益,所关至巨。

王泽鉴先生2010年4月28日云大讲学第四讲——法学方法侵权法人格保护法——请求权基础民法教学研究

王泽鉴先生2010年4月28日云大讲学第四讲——法学方法侵权法人格保护法——请求权基础民法教学研究

雲南大學法學院法學方法、侵權法與人格權保護(三)2010年4月21日王澤鑑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第三講題]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與法學方法贰.二.說明(三).司法:法之適用1.解釋適用上的爭點(補充)(1)106條①何謂無權處分?處分的概念是否指物權行為(處分行為)?物權讓與合同是否有效?②動產是否包括金錢?③善意如何解釋(不知;非因過失(重大過失)而不知?):資訊信息風險分配④善意取得是否適用于互易?⑤所謂交付是否包括佔有改定(物權法27)?⑥所謂原所有權人得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其要件如何?是否須以無權處分有過失為要件?是否指侵權行為而言?為何設此規定?⑦原所有權人除請求賠償損失之外,尚有何種請求權?⑧甲借A物給乙,乙擅将A物與丙的B物互易,丙得否善意取得A物所有權?甲得否向乙請求交付B物或者償還A物的價額,其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為何?⑵107條①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損害賠償,其要件、範圍如何?②得請求返還兩年內,該物所有權歸屬與誰?③權利人對無權處分人的支付費用、追償请求权與損害賠償之間具有何種關係?2.如何處理法律未規定的問題⑴問題:竊盜物的善意取得⑵比較法的觀察⑶解決途徑①方面推論②類推適用(遺失物)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1958年7月14日)廣東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我院先後接到廣東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來文,詢問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按個人所有財產被盜竊,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都有向盜竊犯要求賠償所受損失的權利。

在盜竊犯下落不明或無力賠償損失的時候,雙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損失。

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一般的都無過錯,把贓物從不知情的買主手中追還失主,也無非是保護失主的所有權。

在法律尚無規定以前,我們的意見是:除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公共財產應另行研究外。

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間的問題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240-259 五则法律问题

240-259 五则法律问题

【数据库】民事程序、实体法学参考资料【文献号】2621【分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标题】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作者】王泽鉴【出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801【页号】240—259【正文】一、概说1987年5月发行之《民事法律问题汇编》?辑,关于“民法”部分共收集25则法律问题(总则一则,债编九则,物权编五则,亲属编八则,继承编二则)。

此类问题均属实务上最具疑义之难题,先经“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每季法律座谈会讨论,作成结论,再由第一厅研究,历经审酌,所持见解多属稳妥,对于促进法律进步,具有贡献,自不待言。

惟法律问题错综复杂,涉及抽象之概念体系、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第一厅之研究意见,有待斟酌者,自所难免,例如1984年及1986年二则研究意见均认为第373条(注:文中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皆为“台湾现行民法”之规定。

——编者注)所称之“买卖标的物之利益”系包括土地被征收之补偿费在内,即有商榷余地。

(注:关于“出售土地被征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与代偿请求权”,载于本书。

)鉴于第一厅研究意见在实务办案及法学研究上之重要性,特选择若干法律问题及研究意见,阐释其使用之法律基本概念,补充其理由构成,检讨其──────240页──────结论之妥当性,或附带为相关问题之说明,提供浅见,用供参考。

(注:《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五),第4 则问题涉及“公路法”第64条规定(尤其是第2 项)及:“汽车运输业行车事故损害赔偿金额及医疗费补助费发给办法之解释适用。

”参阅本书第39页。

第5 则问题涉及出卖土地被征收时裣费之归属,请参阅本书第104页。

第9则问题涉及“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返地请求权”,《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

)二、“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包括负担行为(注:《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五),第1页。

关于“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在应对案例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依次检索请求权基础:合同(主请求权、次请求权)、准合同(缔约过失、无权代理)、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别把它碾碎。

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案例一案情: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该两个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两个硬币放入口袋,适为甲的职员发现。

试问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两个硬币?(注:本案例出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P34)问题:甲得否请求乙返还两个硬币?请求权基础一:甲请求乙返还该两个硬币,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235条。

一、甲要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需合乎以下三项要件:(一)该请求权已产生;(二)该请求权未消灭;(三)该请求权可强制执行。

下文即逐项检验之。

二、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发生?(一)该请求权之发生的构成要件为:甲是该硬币的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占有。

(二)甲是否为该硬币的所有权人?根据给定事实,甲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属于发出要约,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咖啡则为承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

硬币已经交付,甲取得硬币所有权,虽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其所有权仍属于甲。

(三)乙是否为无权占有?乙将硬币放入口袋而占有,但欠缺占有的本权,成立无权占有。

(四)结论:甲对乙返还两个硬币的请求权已发生。

三、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消灭?(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包括:履行(557Nr.1)、抵销(557Nr.2)、提存(557Nr.3)、免除(557Nr.4)、混同(557Nr.5)、不能(580)、债权让与(545+546)、免责的债务承担(551)等。

(二)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由。

(三)结论: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未消灭。

四、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可强制实现?本案中,乙对甲不享有任何一时之抗辩权,亦不享有任何永久之抗辩权,故甲对乙之请求权可强制实现。

王泽鉴教授天龙八部体系表

王泽鉴教授天龙八部体系表

王泽鉴教授天龙八部体系表王泽鉴教授天龙八部体系表王老师的书博大精深,窃以为应当一读再读。

而且仅读教材并不足够,诚如黄卉sir很早指出,法典不是拿着新华字典即可读懂的,法学教材亦如是。

如果没有判例或权威论文的引导,学习的效果会很差。

王老师天龙八部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可是由于编排顺序的原因,和民法的教学顺序并不一致,这点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当然我们能够反思一下为何民法学的教学要从最抽象离生活最远的总则开始,逐步过渡到其它具体制度。

Medicus在德国债法总论里面提到,一直到1970年,德国大学的民法讲课完全按照民法典各编的顺序,第一学期总则,然后普通债法特别债法,物权,亲属,继承。

好处在于贴近法律,即修习完课程的学生能够从感受到一定问题所在的学期就推断出自己在民法典所处的位置。

M在这里还特别附加了一句,此举的好处不容低估!个人感觉,这一论断的前提是有一部逻辑严密立法科学的法典,这样去寻找请求权基础的时候不至于在上千个条文里面迷失或者穿越。

可是M接下来继续说道,这样有一个很大的不足之处,在于,民法典的结构编排没有教学法上的考虑,初学者要面对内容极其抽象的总则和抽象程度不亚于总则的债法总则,这就加大了学科的难度,而且常常让人对民法是否贴近生活这一问题感到疑惑。

特别是,很难从已经讲述的材料中提取案例,原因是并不存在本身的法律行为,合同,和债务关系,它们只能以具体的形式存在,这就意味着,总是会涉及原本应当在以后阐述的问题。

M在其后提到,教科书是不是应当摆脱民法典的编制呢?她列举了一些德国教科书的创新,可是她自己这本债总依然保持了和法典一致的体例,因为她觉得,对于为初学者开设的新教程来说,内容简介顺序和材料的选择上还缺乏一定的统一性,一本教材能够个性化,没必要去适应人家的教学,而且,最好让学生尽快适应民法典的体系。

窃以为M的考虑还是很恰当的,法学院的学生不应当畏难,尽管这样从最抽象的总则开始学习,最初的进展很慢,可是如果能逐步熟悉民法典的体系,那样对将来的工作和学习都是很有帮助的。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研究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研究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研究作者:潘佳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自期待权这一概念创设以来,各国学界对期待权的性质就没有停止过争论。

其中最为典型的买受人之期待权是备受各国学者关注的法学问题,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清偿全部价金之前可能受到来自各方的侵害,故为保护买受人的权益,应赋予其以期待权。

关键词期待权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期待权作者简介:潘佳浔,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1-02期待权一词源于德国,其概念是在德国民法学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期待权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学术界也并没有形成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期待权性质的统一观点,故对于期待权这个新型的权利,学术界有着很大的争论。

如此看来,对于期待权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一、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含义(一)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并不是现代民法所创设独有的,观望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早于罗马法时期便存在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

但是其制度正式确立却是于1896年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著名学者申卫星提出,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虽然已经将标的物先交付买方,并由其占有、使用、收益,但在该标的物价金一部或全部付清前,或者当事人之家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清结前,卖方仍保留该标的物或其加工物及其转售所得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从某个角度看,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所买物的所有权似乎是渐进的转移给买受人的,但事实不是这样的,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之前,出卖人都享有这个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只有支付了全部的价金才能获得所买物的所有权。

其所有权只有在买方付清最后一笔价金之后才能够发生转移。

因此,对于买方在获得所买物所有权之前应该赋予其某种权利,以保护其所付出的价金,这种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利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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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天龙八部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1(1——8)8)目录目录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第三人与有过失缔约上之过失事实上之契约关系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权利失效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摔跤游戏之违法性商品制造人责任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给付不能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慰抚金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地上权之时效取得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断嗣与收养之效力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自始主观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未成年子女财产、父母及第三人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让与请求权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法学上之发现无效法律行为之撤消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一一三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二重买卖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添附与不当得利对未出生者之保护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税捐、工资与抵押权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七五八条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代位权之代位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第二二五条第二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论契约与侵权行为法的规范功能及民事责任的发展动产担保交易法三十年。

论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

论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

2019年第9期随着当代经济形式的多样化,所有权保留作为我国一种非典型担保,有典型担保无法比拟的优势,更能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本文主要研究对象是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买受人期待权。

1买受人期待权概述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一个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转移财产所有权,且约定买受人在完全给付价款或者完成约定的条件之前,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直到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满足约定的条件,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给买受人。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只清偿了一部分价款或者没有完成约定的条件,此时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但不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且不得对其进行处分。

在法律上,买受人和出卖人的权利都有遭受侵害的危险。

因而所有权保留制度创设了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即出卖人取回权和买受人期待权。

本文主要研究其中的买受人期待权,其是指买受人在未完全支付资金或者完成特定的条件之前,买受人不能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可以基于与出卖人的约定,发生并存续于取得所有权过程中的买受人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

当买受人完全支价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期待权得以实现。

2买受人期待权的法律性质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我国法律对买受人期待权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并没有承认独立的期待权。

买受人期待权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有很多观点,没有一致的说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2.1买受人期待权物权说德国学者赖泽尔(Raiser )教授主张,买受人期待权的法律性质是物权。

期待权在很多方面与物权是处于同等的地位的,特别是本质方面,因此,认可期待权属于物权是一种法律的进步。

在这个前提上,赖泽尔(Raiser )教授又将买受人期待权这种物权界定为时间区分所有权,认为以前传统的物权过于注重静态的法律关系,而现在的物权应更注重时间因素。

2.2买受人期待权否认说闵策尔教授否认买受人期待权,其认为期待权这种理论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占有理论足够为实践中的相关结论提供解论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河北经贸大学韩芹芹摘要:随着信用经济的兴起,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被频繁使用,逐渐被各个国家的法律承认。

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摘要: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受人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之前,虽然尚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基于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地位为期待权。

本文针对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期待权的转让以及期待权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期能对该项权利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依学者的研究,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罗马法上曾有类似的制度,德国普通法也认可它的存在,但当时极少被利用,因而并未引起世人重视。

至19世纪末期,伴随着工业革命而来的信用经济的勃然兴起,分期付款买卖在欧美各国成为流行的交易方式。

所有权保留作为与分期付款买卖紧密结合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的作用也超过动产抵押,成为最活跃的,理想的动产担保方式之一。

所谓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这项制度既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使用,又保证了出卖人对标的物价款的全部受偿;既实现了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又保证了交易安全,从而使该制度一经运用就发挥了巨大的信用供与功能。

因此美、英、法、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普遍的采纳了该制度。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虽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因其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法律地位为期待权。

期待权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如何使该项权利与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相协调,则是法学家们无法逃避的任务。

笔者不惴浅漏,对期待权的若干问题进行论述,希望能推动学界对该项权利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一)关于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学说。

期待权一语,系德文Anwartschaftsrechte一词之意译,形成于19世纪德国的普通法。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至八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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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至八辑目录第一辑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第三人与有过失缔约上之过失事实上之契约关系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权利失效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摔角游戏之违法性商品制造人责任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给付不能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第二辑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检讨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构成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行为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慰抚金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地上权之时效取得“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继嗣与收养之效力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第三辑“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自始主观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与不法原因之给付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产品责任之现状检讨及其发展趋势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雇用人之责任与慰抚金之量定让与请求权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第四辑法学上之发现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113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二重买卖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添附与不当得利对未出生者之保护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税捐、工资与抵押权第五辑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758条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出卖他人之土地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债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第六辑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物之损害赔偿制度地突破与发展“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取得之权利?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无抚养义务而为抚养时之请求权基础《在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第七辑“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土地征收补偿交付请求权与第225条第二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第八辑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契约上地不作为义务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赠与地土地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损失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得民事责任“动产担保交易法”30年。

[精品文章]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精品文章]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保留买主期待权是期待权的最典型形式,由于其权 利性质难定,被学者称为岣隆物”.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保留买主期待权陛 质的明确规定,而学界也没有形成对保留买主期待权性质的较为统一观点。 较为典型的关于保留买主期待权陛质的观点包括:保留买主期待权否认说、 保留买主期待权物权说、保留买主期待权物权化债权说等。从理论上对期 待权特别是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概念、性质等相关问题予以澄清,无疑具有 重大意义。
The thesiS COnSiSts of five parts.about 30000 words. In the first part.this author introduces the general theory of
expective right.There are three important hasiC inquirments of the expectant right.There are many types of expective right and the
第三部分: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性质。保留买主的期待权是一种特殊的、 类似用益物权的物权I|生权利,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由判例、学说 所创设,具有习惯法的效力。文章对有关保留买主期待权陛的几种重要理 论学说作了简要评析,并从分保留买主期待权物权定陛的利于各方当事人 利益的保护及原有法律障碍的克服两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了论证。
that the buyer’S expective right is a special right which iS Simi lar to the real right.Even though it is not provided in the statues in
the express way'it iS admitted by the case and theories.The auther demonstrates the problem from the prospectire of legal protection

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

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

一、附条件买卖制度概述(一)制度之起源买卖契约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虽占有标的物,但于价金一部或全部清偿前,出卖人仍保留其所有权者,此种制度之所由来,其源甚古,并非现代法律所独有。

据学者研究,罗马法上曾有类似制度,德国普通法亦承认之,惟在当时利用者寡,并不为世人所重视,因而一八八八年德国民法第一次草案关于保留所有权并未设明文规定。

一八九八年德国民法第二次委员会鉴于保留所有权,当事人之约定,往往失诸暖昧且不完全,易起争端与疑义,乃决定增列一条解释规定加以补充。

当时提会讨论者,计有三案,第一个提案为:“动产出卖人为担保基于买卖契约所生之请求权而保留所有权,其标的物已交付于买受人者,视为保留因不履行之契约解除权”; 第二个提案为:“动产之出卖人于价金清偿前保留所有权者,有疑义时,应认为所有权之移转系以清偿全部价金为停止条件。

买受人给付迟延时,出卖人得解除契约”;第三个提案建议将第二个提案之“停止条件”改为“解除条件”。

委员会再三研究,认为第一个提案仅规定保留所有权之债权效力问题,难称完善;第三个提案之建议则未尽符当事人之意思及交易上之习惯,因此决定采用第二个提案,此即现行德国民法第四五五条之规定。

现行民法之体例内容系以德国民法为蓝本,买卖制度之各项规定,更多仿自德国民法。

一九三O 年制定新民法之际,保留所有权制度在德国工商界己甚为流行,法院判决与学者专著亦数见不鲜。

当时的民法起草者,既未斟酌德国立法成例,亦未参考彼邦实务,予以规定,究系以为保留所有权之约定,事例殊少,无特别规定之必要,抑或认为保留所有权制度牵涉甚广,不宜轻率规定,以免阻碍判例学说之发展,文献不足,难以稽查。

惟据吾人所知,现行民法实施之后,关于保留所有权之判例学说多付阅如。

迨至一九六三年,为“适应工商业及农业资金融通及动产用益之需要,并保障动产担保交易之安全”,制定动产担保交易法时,始设专章规定附条件买卖(保留所有权买卖)。

自此,保留所有权制度,乃取得法律上明文依据,学者从事研究者,颇有其人,坊间并有若干论著问世。

2016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1):保留所有权买卖

2016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1):保留所有权买卖

2016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1):保留所有权买卖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法》第134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4?37条)(★★)1.例子。

通过一个例子说明保留所有权买卖制度。

例如: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元,约定乙分10期支付价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下面将反复用到此例,称之为“基本型”)。

2.概念。

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甲对乙享有的价款债权,系一种广义的担保。

(1)适用范围。

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无适用的余地,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解释》第34条)。

(2)所附条件的对象。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并未附条件。

当然,不妨碍甲、乙另行约定买卖合同附条件。

②是所有权的变动附条件。

即乙支付全部价款(或履行其他约定义务)为所有权从甲移转给乙的也效条件。

(3)占有的形态。

①所附条件成就前,甲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乙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②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损害甲的利益时,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③所附条件成就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占有因此消灭。

(4)所有权状况。

①所附条件成就,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

②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所有权人,乙将汽车出卖(质押)给丙的,构成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丙可善意取得。

3.买受人的期待权(无法条根据。

根据通说理论整理而成。

2012年考过一次!)。

在前述“基本型”例子中,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汽车所有权人。

但对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乙因受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

此阶段乙所受的保护,一言以蔽之,即甲对汽车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虽为有权处分,但为了保护乙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因该处分取得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

分三种情形言之:(1)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并完成交付。

甲、丙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但丙能否取得汽车所有权呢?关键是看甲、乙的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①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只要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无论丙为恶意还是善意,丙均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就是说,已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王泽鉴

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王泽鉴
– 比较大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客体(三)
• 一、物之重要成分:
王泽鉴
– 1、物之重要成分不得为保留所有权约定之标 的; – 2、若原为保留所有权之标的物,因添附而成 为他物之重要成分时,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即归 消灭。
– 1、买受人可表示同意,发生上述效果; – 2、若买受人不为同意:
• A.物权行为不能成立(因欠缺意思合致),纵买受人接受交付,亦 不发生取得所有权之效果; • B.出卖人违约,负债务不履行之后果。对于出卖人之保留所有权之 交付,买受人可以拒绝,并追究其履行迟延等责任。
成立要件(立法例)
王泽鉴
• 一、意思主义:无须任何方式,仅凭意思合致即可导致保留所有权之 物权效果,德民采之。 • 二、书面主义:须依书面之方式。 • 三、登记主义:分为积极效力和仅消极效力两种: – 积极效力是指:登记后,第三人纵为善意,亦不能取得标的物上 上之权利; – 仅消极效力是指:未经登记,保留所有权之约定根本不能成立, 但登记不具有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效力(不推定第三人知悉登 记簿之记载),也不具有使信赖登记之第三人取得权利之效力。 如,登记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之留置权。 • 四、台民动产担保交易法: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 • 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第五条 (要式契约及登记效力) • 动产担保交易,应以书面订立契约。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登记制度之弊端:暴露当事人之经济状况,动产品类繁杂-登记成本 较高,经常阅览登记簿不现实-登记对抗制度过分保护买受人的债权 人(出卖人)而不利于保护与买受人做交易的第三人。 • 结论:上述立法例皆有弊端,惟台湾现实显示,纠纷尚不多也,可见, “制度之优劣良莠,常不能专凭法条论断”。

论背俗一物二卖中的回复原状救济

论背俗一物二卖中的回复原状救济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5(2023)论背俗一物二卖中的回复原状救济张弘毅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二、单方背俗时的回复原状救济三、应有状态的确定:出卖人处分自由的影响四、应有状态的确定:破产和执行风险分配五、双方背俗时的相对无效救济六、结论摘要 一物二卖中第二次买卖违背善良风俗时,如何救济第一买受人对于取得实物的期待利益,是民法学中的经典疑难问题,也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代表性案型。

就此存在“处分背俗无效”与“处分有效+背俗侵权”两种救济进路,无效进路下可进一步分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方案,侵权进路下可分为“标的物返还出卖人”“标的物直接让与第一买受人”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救济第一买受人的目标是使其法律地位回复到应有状态,影响回复原状方式选择的实质因素包括出卖人原本另行处分之可能性、出卖人原本破产和被执行的风险大小。

根据这一分析框架,第二买受人单方背俗时,所有权变动并不无效,只能采侵权进路,第二买受人应将标的物直接让与第一买受人;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双方背俗时,应采相对无效方案,所有权变动相对于第一买受人无效。

关键词 一物二卖 背俗侵权 回复原状 破产和执行风险 相对无效一、问题的提出物之所有人出卖其物后,再次出卖并移转所有权与第三人,通说依据债之相对性以及促进自由竞争的实质考量,认为第二次买卖原则上有效。

然而,若个案情事表明第二次买卖〔1〕因过分侵害第一买受人之利益有违善良风俗,法律效果又将如何?王泽鉴先生曾于四十年前认为,第二买受人故意背俗侵害第一买受人之债权,应承担回复原状的侵权责任,但具体的回复原状方式“甚有争议”,疑难之处在于,第一买受人得否请求第二买受人将已取得之标的物让与自己(侵权+直接〔1〕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严格说来,负担行为并不会侵害第一买受人之利益,构成背俗的只可能是出卖人对第二买受人的处分行为,下文所称“第二次买卖”均指其中的处分行为。

让与方案),抑或只能请求第二买受人将标的物返还给出卖人,由其继续向自己履行买卖合同(侵权+返还出卖人方案)。

论金钱债权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买受人之物权期待权的救济

论金钱债权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买受人之物权期待权的救济

论金钱债权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买受人之物权期待权的救济发表时间:2019-04-22T15:50:00.87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2期作者:代美晨[导读] 在涉及不动产的金钱债权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的情况经常发生,笔者在第六巡回法庭实习期间遇到不少此类案件。

此类案件中,案外人对被执行不动产享有的权利是有依据但还未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阻断了案外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期待。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摘要:在涉及不动产的金钱债权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的情况经常发生,笔者在第六巡回法庭实习期间遇到不少此类案件。

此类案件中,案外人对被执行不动产享有的权利是有依据但还未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阻断了案外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期待。

基于我国现行登记制度,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有一定滞后,若不加区分的将案涉不动产视为出卖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对买受人非常不公。

本文拟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类别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两方面进行分析,探究不动产买受人寻求救济的路径。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给付之诉一、物权期待权概述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最早滥觞于德国,后逐渐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这一概念是指对于签订了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履行了部分义务后,虽未取得标的物的物权,但其拥有了类似物权人的地位,该地位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理论上物权期待权的种类非常多,本文仅讨论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并且需要指出的是,对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的讨论仅限于金钱债权执行程序中。

二、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之种类我国目前关于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法律规范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以下简称“《工程价款批复》”)、《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规定》),这几项规范相互补充,通过区分不同的受让主体,规定不同保护要件,形成了一般的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和特殊的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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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äufer Forderungen eines Dritten, insbesondere eines mit dem Verkäufer verbundenen Unternehmens, erfüllt.
基本概念
• 一、美国统一附条件买卖法与德国法系之 定义:
– 1、conditional sale:可译为附条件买卖。但其 sale具有直接转移所有权之功效,不似德国法 系之买卖仅指债权合同。
• (2) Auf Grund des Eigentumsvorbehalts kann der Verkäufer die Sache nur herausverlangen, wenn er vom Vertrag zurückgetreten ist. • (3) Die Vereinbarung eines Eigentumsvorbehalts ist nichtig, soweit der Eigentumsübergang davon abhängig gemacht wird, dass der
• Retention of title
• (1) If the seller of a movable thing has retained title until payment of the purchase price, then in case of doubt it is to be assumed that ownership is transferred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 precedent that the purchase price is paid in full (retention of title).
附条件买卖制度之起源
二、德国民法草案第二次草案中的三个提案: – 1、动产出卖人为担保基于买卖契约所生之请求权而保 留所有权者,若标的物已为交付,视为保留因不履行 的契约解除权。 – 2、动产出卖人于价金清偿前保留所有权者,有疑义时, 应认为所有权之移转系以清偿全部价金为停止条件。 买受人迟延时,出卖人得解除契约。 – 3、将前者之停止条件改为解除条件。 – 4、德国民法采第二提案,是为第455条。 – 第455条 【所有权保留】 动产的出卖人在支付价金前保留所有权的,在发 生疑问时应认为,所有权的转让是以支付全部价金为 其推迟生效条件,并在买受人对支付价金有迟延时,
• 二、买卖契约已约定保留所有权者,交付时视为按其约定 的意思为交付。
• 三、买卖契约未约定保留所有权者,交付时欲保留所有权 者,视为有两层含义:出卖人欲改变买卖契约之内容;保 留所有权为交付。
– 1、买受人可表示同意,发生上述效果; – 2、若买受人不为同意:
• A.物权行为不能成立(因欠缺意思合致),纵买受人接受交付,亦 不发生取得所有权之效果;
• (2) Retention of title entitles the seller to demand the return of the thing only if he has withdrawn from the agreement. • (3) An agreement on retention of title is void to the extent that the passing of ownership is made subject to the satisfaction by the buyer of
third-party claims,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those of an enterprise associated with the seller.
• § 449 Eigentumsvorbehalt
• (1) Hat sich der Verkäufer einer beweglichen Sache das Eigentum bis zur Zahlung des Kaufpreises vorbehalten, so ist im Zweifel anzunehmen, dass das Eigentum unter der aufschiebenden Bedingung vollständiger Zahlung des Kaufpreises übertragen wird (Eigentumsvorbehalt).
制定法-德国民法典
• 第449条 【所有权保留】 (1)动产的出卖人在支付价金前保留所有权的,在发生 疑问时应认为,所有权的转让是以支付全部价金为其停止 条件。
• (2)只有在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出卖人才能根据所有权 保留请求返还标的物。
• (3)所有权保留的协议使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买受人满 足第三人的债权,特别是满足与出卖人相关联的企业的债 权的,该协议无效。
制定法-中国大陆和台湾
• 《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 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 《物权法》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 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6条 (附条件买卖之 定义)
• 称附条件买卖者,谓买受人先占有有动产动产之 标的物,约定至少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Eigentumsvorbehaltskauf:可译为保留所 有权之买卖。“称保留所有权者,谓约定买受 人先占有动产之标的物,至支付一部或全部价 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 契约”。
保留所有权之意思
• 一、应指在交付时保留所有权,或以保留所有权之意思为 交付。交付的结构为:Einigung(合意)和 Übergabe (交付)
• B.出卖人违约,负债务不履行之后果。对于出卖人之保留所有权之 交付,买受人可以拒绝,并追究其履行迟延等责任。
成立要件(立法例)
• 一、意思主义:无须任何方式,仅凭意思合致即可导致保留所有权之 物权效果,德民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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