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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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22
•【字号】吕政办发[2012]50号
•【施行日期】2012.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
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吕梁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吕梁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为党的十八的胜利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市政府决定自 2012 年6月1日至10月底,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集中开展为期 150 天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一、范围和目标
本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的范围是全市各行业、各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建筑施工、民爆、特种设备、农机、农业“三防”、学校、消防及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我市“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的落实;坚决打击、彻底消除非法采矿、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停产停业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治理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全面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领导组,对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领导,研究解决百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
组长:
丁雪峰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
张中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张效彪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郝月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锡锋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润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
XXX 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杨巨才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郭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真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南建中市安监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一个综合办公室,十个行业小组和一个督导组。
综合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方案制定;跟踪了解各行业(领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整治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全市安全排查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中生(兼)
副主任:杨巨才(兼)
郭征(兼)
南建中(兼)
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成立煤矿、安监(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农机、民爆、特种设备、农业“三防”、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安全等十个行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具体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工作,研究解决各行业领域百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任人担任。
督导小组组长由市监察局局长李真担任,成员由监察局和市安委办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市各行业领导小组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全过程督查,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进行问责。
三、方式和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分级排查整治,行业对口督查”的
方式进行。
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12 年 8 月 15 日)全面排查治理阶段。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重点监管企业和市属单位逐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县(市、区)政府对所属范围全部企业和有关单位逐户进行隐患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对所辖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和有关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市重点监管企业和有关单位,不论合法非法,不论规模大小,都要无一遗漏地排查,逐个进行登记,按关闭取缔、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三种类型分类造册,并由县(市、区)政府和市各行业领导小组,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别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监管权限,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按国家和省有关关闭标准彻底取缔关闭,关闭合格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形成关闭报告。
同时,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关闭企业的监管部门,防止死灰复燃。
2、对证照不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监管权限,由对企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派专人盯守,确保真停实整。
整改合格后,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分别报市、县(市、区)行业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建设经营。
3、对证照齐全、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但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监管权限,由对企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隐患整改完成后分别由市、县(市、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方予销号。
第二阶段:( 2012 年 8 月 16 日至 10 月 16 日)市级督查阶段。
市政府行业领导小组组成督查组,分赴 13 个县(市、区)对口督查相关行业大排查大整治情况,按关闭企业100%、停产整顿企业 50%、限期整改企业3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 2012 年 10 月 17 日至 10 月 31 日)总结评比阶段。
各县(市、区)政府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评比,按行业进行一条龙排队,市各行业领导小组对所属行业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分县(市、区)一条龙排队。
总结和排队情况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市领导组将按照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各县(市、区)对部门的排队情况、市各行业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的排队情况和督导组督查情况,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评比。
四、内容和重点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有:
(一)共性内容。
1、企业合法性;
2、关闭取缔情况;
3、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4、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情况;
5、全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6、现场管理情况
7、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和重大隐患隐的整治销号情况;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10、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11、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使用情况;
12、雨季“三防”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个性内容:
煤矿方面:整治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 1 个月内 2 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整合重组煤矿主体不明确、没有实质性到位或扯皮的;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非法转让证照的;现场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以及重大安全隐患瞒报和整治不力的;未按要求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队伍、机构不健全、水文资料不清楚、没有编制和落实探放水措施以及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按规定完善以及运行不正常的;煤矿复工复产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验收和签字、批复的;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非法违法用工,不能严格执行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不能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设矿井擅自组织生产出煤或在建设区域内生产出煤的行为,以及试运转到期仍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非煤矿山及尾矿库方面: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情况;地下矿山推行
“五大员”及入井人员定员落实情况;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按要求推进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治理井下工程非法外包、以采代探等严重隐患和问题情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使用等全面检查情况;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监控、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等建设情况;尾矿库闭库计划执行情况;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情况;尾矿库下游居民搬迁情况;整治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县(市、区)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等非法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运输方面: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安委办〔2011〕50 号),制定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情况;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长途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校车等车辆全面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情况;建立省、市、县三级动态监管平台情况;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对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两防”(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建立动态安全监控系统的情况;整治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建筑施工方面: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整治情况;打击借用资质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以及严重忽视安全生产、赶工期抢进度等非法违法情况;整治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无相关资
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方面: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方面:贯彻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情况;重点监管品种、重点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情况;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企业的搬迁整治情况;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入园或关闭情况;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改造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整治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烟花爆竹方面:突出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法生产、贩运、储存等违法犯罪的打击,要严把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经销和燃放等各个环节,严防不合格产品或未经许可的产品流入我市。
重点检查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方面:要集中开展好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吕政办发电〔2012〕72 号《关于离石恒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5 .
17 ”煤气发生爆炸较大事故的通报》要求,做到断电停产,全面整顿。
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等非法违法行为。
消防安全方面: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及储存场
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整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等非法违法行为。
学校安全方面:排查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校园安全保卫及安全管理情况;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情况;集中整治校园设施设备安全,校园消防安全,校车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问题。
旅游方面:检查对景区(点)、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的安全消防实施设备配备情况;旅游企业规范经营,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情况;旅游车辆安全检查情况。
民爆物品方面: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库房、运输车辆的安全情况。
农业“三防”方面:森林防火要全面排查火险隐患,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要重点检查、反复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要查防火责任是否落实,查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查队伍建设、经
费物资、值班通讯等是否到位。
防汛要通过各级行政首长包区域防汛责任制、各类防汛重点承包责任制、部门防汛责任制、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督查责任制的建立,使防汛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要把防汛检查做为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所辖区域内的防汛重点工程及重要地段进行了详细的自查,并做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和督查,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各类防汛重点都要建立“防有法、撤有序、抢有力”的“防、撤、抢”方案,同时,进一步加强应急准备工作,完善防汛应急预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和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动物防疫要加快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建立动物疫病和检疫监督系统,完善全市重大动物疫情预测预报、控制与诊断体系,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其他行业(领域)的排查整治内容由市各行业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制定。
五、要求和纪律
1、广泛宣传发动,完善举报机制。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重大意义的宣传力度。
要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推广,对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予以大力表扬,对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 24 小时有人受理,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
同时,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扎实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
项行动。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县(市、区)长任组长的组织领导机构,并严格按“一岗双责”的要求,设立行业领导小组。
要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领导小组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各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把专项行动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
3、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都要制定严密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在工作中既要严格标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整治安全隐患,又要讲方法、讲政策,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行动工作不力,导致该关闭的没有关闭、该停产整顿的没有停产整顿或因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造成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漏排查、漏上报、漏整治的,以及专项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认真总结工作,按时报送信息。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阶段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工作动态周报告、月小结、阶段性总结制度,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整理报告领导组。
同时,要通过简报的形式及时把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向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