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赠与合同常见三个问题_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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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赠与合同常见三个问题
1.如果赠与人在交车前反悔,受赠人还能得到约定的车吗?
第二,如果赠与人在交付汽车后反悔,受赠人还能得到约定的汽车吗?
3.如果收件人没有拿到车辆,收件人有什么权利要求救济?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无偿将其财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并经他人接受后生效的协议。
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一方成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有几种情况:一是普通赠与合同。
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第三,经过公平的赠与合同。
有些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还需要公证机关进行合法有效的证明。
赠与合同是单方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和不必要合同,所有这些都是没有争议的。
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承诺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目前通行的观点是,赠与合同是承诺合同。
他们认为:
合同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条件下完全成立的合同,即当事人约定后即成立的合同;惯例是指只有在标的物交付时才能成立的合同,除非当事人同意。
在这种合同中,只有当事人同意,合同还不能成立。
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支付其他款项的,合同关系才能成立。
在实践中,大多数合同是约定合同,而实际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自然人之间的托管合同和贷款合同。
协议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其成立的要求不同。
协议合同在当事人约定时成立,而实践合同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付款才能成立并生效。
与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是在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时成立的,不需要等待赠与的交付,因此是一种约定合同。
在承诺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付款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将导致违约责任。
但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付款仅是在先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为什么会有争议?理由是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救灾、
扶贫等具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除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具有公平赠与合同的普通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赠与合同被确定为承诺合同,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也相应加强。
因为赠与合同是自由合同,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得到平等的保护,赠与人的负担会增加。
因此,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赋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赠与,具有单方性和任意性。
所以,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很明确:如果赠与人反悔,在交车前取消赠与,受赠人将无法得到约定的汽车。
我们来回答第二个问题。
车辆(礼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那么车辆(礼物)交付后,赠与人是否也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赠与的交付标志着赠与合同的履行。
赠与交付后,表明赠与人已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已收到赠与物,债务已按约定履行,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利义务终止。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稳定的要求,赠与人不能反悔,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但由于赠与合同意味着赠与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赠与人具有善意。
为保护善意,防止受赠人利用其特殊地位恶意侵害赠与人的相关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二)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有上述规定的违法情形,其行为严重背离了我国的公序良俗和传统伦理观念,如“滴水之恩,当泉往复”等。
,属于人人反感的“报恩报仇”行为。
因此,法律特别赋予赠与人、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行使撤销
权。
撤销权行使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原状。
本案中的撤销权明显不同于赠与交付前的任意撤销权,具有法律上的限制性。
赠与人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行使撤销权。
因此,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车辆交付后,由于合同的完成,正常情况下,即使王莉在车辆交付后反悔,张远仍可获得约定的汽车,除非张远作为受赠人违反法律,实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由于捐赠者行使了取消赠与的取消权,张远无法得到约定的汽车。
如果张远遭受损失,他能寻求正确的救济吗?由于赠与人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限制性撤销权,张远因赠与合同的撤销而遭受的损失也应在不同情况下处理。
当赠与在交付前被取消时,由于赠与合同是承诺合同,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赠与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
虽然赠与人有法定的撤销权,但如果张远支付了签订合同所需的交通费用等必要费用,或者实施了收受赠与的前期准备工作,如修建停车场、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等,致使其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张远有权要求王力赔偿相关损失。
如果赠与在交付后被撤销,由于撤销的前提是张远侵害和侵害了赠与人的利益,因此赠与人或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撤销赠与的法律支持,则张远应当返还车辆,根据“因违法行为无利”的原则,张远应当自行承担费用,无权主张相应的救济。
因此,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如果张远没有收到捐赠车辆,张远的权利救济需要区分情况:一是在赠与交付前赠与被撤销时,张远有权要求王力赔偿相关损失;2.如果赠与在赠与交付后被撤销,由于撤销的前提是张远实施了侵害赠与人利益的法律行为,张远无权要求王丽赔偿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