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09
•【字号】邢政办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都区、襄都区、任泽区、南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9日邢台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
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5号)精神,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邢政发〔2017〕6号)要求,结
合我市实际,现就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全会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在中央和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市以下各级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市、美丽邢台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协同配合。

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在中央与地方及省与市、县财政事权改革方案总体框架下,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全市性或跨区域、重点地区的应急救援事务,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域信息性强,直面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区级政府区域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作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市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

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
上,加强与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

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应急救援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市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市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研究制定的应急救援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区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驻邢台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财政事权中由邢台市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其中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救援需要,市、区财政适时适当给予支持。

将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其中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救援需要,区级财政适时适当给予支持。

将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财政事权中由
邢台市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区级主要负责本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市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财政事权中由邢台市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开展的各相关行业跨行政区域和重点地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市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其他相关支出;区级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支出,以及区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相关支出。

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财
政事权中由邢台市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实施的全市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区级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邢台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市级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省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以及遭受一般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事项财政事权中由邢台市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较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一般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市改革要求,根据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

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其中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在完成自身负责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本级的组织协调和对区的指导督促工作;各区要根
据本方案,合理界定区级与实行分税制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确定的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区分各事项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各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跨区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注重改革衔接,形成良性互动。

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

其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驻我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中由地方财政负责保障部分,总体维持原经费保障模式,市与区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待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中央和省明确的支出责任调整情况,及时对市以下支出责任作出调整。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