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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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1. 患者退药
(1)临床医生必须合理用药,慎重开具处方,原则上药品一经发出,除药品本身有质量原因外不得退换。
(2)特殊情况(医方原因或患者客观原因,即医方责任或患者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的不可耐受的不良反应并填写了不良反应报表,门诊转住院治疗更改治疗方案,在院治疗期间死亡等)如需退回药品,必须由处方医生申请,写明理由(门诊需由门诊服务中心签字同意),药房组长或咨询窗口药师审核后办理退药手续。
(3)退药程序:到门诊药房咨询窗口领取退药申请单(病室医生开具退药处方)—处方医生本人填写申请(门诊需门诊服务中心签字同意)—药房组长或咨询窗口药师核对药品无误后确认退药—门诊病人到收费窗口退费(住院病人费用直接退到病人账户)。
(4)各科室(病室)药品退回情况,由药剂科每月进行统计,其结果报医务科,并纳入科室(病室)管理考核体系。
(5)下列情况一律不退:特殊管理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需要特殊保存条件(如低温冷藏)的药品;拆零药品;外用药品;外包装污损;药品包装无法鉴别是否开封使用药品(如鼻喷雾剂);进口药品;原装封条不能拆封,不能检查到最小包装者;最小包装密封无药品信息记录者如中成药;药房发出一月以上的药品;无法提供发票、收据号码和药品清单者;药品批次无记录者;中药饮片、拆零药品发出并离开窗口后不得退换药。
2. 药房退药
(1)药品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发生多例(三例以上)不良反应,
各药房应及时收回,经药房两位药剂人员核实数量、批号后,由组长退回药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2)药品在使用期内发现原包装内药品有质量问题(霉变、破损等)时,经药房两位药剂人员核实数量、批号后,由药房负责人退回药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3)对有效期仅剩三个月,经药房两位药剂人员核实数量、批号后,由药房负责人退回药库。
(4)对某些临床三个月未使用的药品,由药房负责人核实数量、批号,报科主任审核后,再退回药库。
(5)药品在运输、搬运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出现的破损,由药房负责人核实后,经两位药剂人员核实数量、批号后,退回药库。
(6)接上级有关部门通知停止使用的,或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停止使用的药品,经两位药剂人员核实数量、批号后,由药房负责人退回药库。
(7)除上述情况外,如果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药品过期、失效、毁损(如在领用新批号药品后,还出现前期批号并过期的药品)等情况的,不予办理退库。
(8)对有效期仅为一年的药品,或某些特殊药品(抢救用药、求购药品、供应短缺药品等),可使用至有效期前一周。
(9)所有退库药品必须由药房组长填写药品退库登记表,经科主任审核签字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10)药品库房在收到正常情况退回的药品,要及时登记,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将退回药品另库存放。
除某些特殊药品(抢救用药、求购药品、供应短缺药品等)外,应及时联系供货公司,通知退货,
不得拖延。
不能退货的,应及时填写报损表,定期交科主任和分管副院长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