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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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3
•【字号】州政办发[2012]38号
•【施行日期】2012.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2〕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州政发〔2011〕16号),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机制,强化地方税费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是指在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领导、地税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
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是指涉及地方税费征收、委托代征、信息传递和护税协税的州、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各相关单位。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税机关是指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及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全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成立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办,州发改委、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审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住建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烟草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路管理局、州海事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广新局、州体育局、州卫生局、州统计局、州质监局、州物价局、州总工会、州残联、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全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全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相关政策及工作制度,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各县市、湘西经开区、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第八条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地税局,州地税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起草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相关政策及工作制度;分析研究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难点、盲点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及建议意见;筹备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组织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协调解
决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应比照州里成立或完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根据《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州政发〔2011〕16号)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应积极履行涉税费信息传递及交流共享职责。
(一)发改、国资、国税、工商、民政、质监、公安、国土资源、房产、人社、住建、科技、环保、交通运输、海事、公路管理、水利、商务、卫生、统计、规划、物价、工会、残联等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涉税费信息以及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涉税费信息。
(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和普通高中学校收取的择校费信息;适时提供各学校接受赞助费、捐赠费等信息。
(三)文广新、体育部门应当在大型商业性表演、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体活动前10日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相关活动信息。
(四)烟草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烟叶收购计划、种植面积、收购数量、收购品种、收购价格和收购金额等情况。
(五)经地税机关书面提请,地方税费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涉税费信息提供给地税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拒绝。
第十二条根据《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应积极依法履行地方税费源头监督控管职责。
(一)审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将被审计单位履行税收义务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对审计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审计决定,并将查实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涉税信息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控制应税收费项目使用财政票据。
对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在财政部门给地税部门的征管经费中列支。
(三)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应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原则,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地税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和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案件,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提供相应涉案信息,并为税务部门进行债权申报提供便利。
(五)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应当坚持“先税后检”原则,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或者地税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六)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时,应当严格审核完税证明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七)海事部门在办理船舶年检时,应坚持“先税后检”原则,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地税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八)文广新部门应督促所属单位和外来文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人就其应税行为依法申报纳税。
(九)各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十)各单位应依照《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加强发票管理。
对取得的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根据《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地税机关可依法对以下税费实行委托代征。
地税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费,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协助,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拒绝。
(一)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在国税窗口临时开票以及发票超定额补税的,可以委托国税部门代征。
(二)从事客货运输车船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海事等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和商业性比赛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民政、文广新、体育等部门代征。
(四)房产出租或自用过程中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单位、乡镇(街道)代征。
(五)从事房屋装修装饰业务的纳税人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住建、消防等部门和乡镇(街道)代征。
(六)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纳税人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民爆公司代征。
(七)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州、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地方税费征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
第十五条各级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并按照《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落实相应工作职责,安排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担任涉税费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涉税费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传递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各项涉税费信息。
涉税费信息传递的内容、方式、格式、时间、流程、要求等具体事项,由地税机关与各相关单位会商确定,并报同级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收集的涉税费信息进行归集、汇总、分析,写出书面情况报告于季后45日内上报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相关单位因工作业务需要地税机关提供税费征收信息的,应向地税机关致以正式公函,明确所需信息的内容和用途,地税机关应依法及时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须予以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地税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由代征单位按半年列出代征税费清单,经地税机关审验后,在地税征管经费中列支。
委托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比例。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及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地税机关举报偷逃税款、拒不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举报情况经地税机关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考核原则
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组织考核,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
依据《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主要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否重视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是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是否按照要求明确专人专管,是否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信息传递、税源监控、委托代征等相关工作落实,以及推进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取得的实在效果。
第二十三条考核组织
全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考核工作由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实行按季考评,年终总评,主要采取对照检查、实地抽查、量化记分等方式进行。
各项考核的内容指标、评分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报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
州人民政府将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内容,每年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对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未尽职尽责,拒绝履行征收保障义务,导致税费保障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税费源流失或其他严重影响税费征收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