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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国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区域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质检办执[2008]138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8.04.03
【实施日期】2008.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关于确定全国重点产品质量专项
整治行动重点区域的通知
(2008年4月3日质检办执[2008]13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关于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2008]80号)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抓好十类重点产品区域整治工作,总局确定了一批生产比较集中、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较多的重点区域(见附件),请你们将辖区内列入名单的区域作为整治工作重点,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强化整治工作责任,建立区域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同时,推动一批区域开展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活
动。

纳入专项整治重点产品范围的进出口商品,按照《进出口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总局将适时选择部分重点区域进行督查督办。

附件:
全国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区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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