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破坏公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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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学校公共设施管理,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学校师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教职工及来访人员。

三、破坏公物行为认定
1. 故意损坏:指有意识地、有预谋地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2. 意外损坏:指因操作不当、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公共设施损坏的行为。

3. 自然损坏:指公共设施因自然因素(如风雨、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四、破坏公物处理程序
1. 发现破坏公物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2. 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破坏公物事实。

3. 根据破坏公物行为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故意损坏者,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意外损坏者,视情节轻重,责令其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3)对自然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或更换。

五、赔偿标准
1. 故意损坏: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2. 意外损坏:按实际损失价值的50%至100%赔偿。

3. 自然损坏:由学校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

六、责任追究
1. 对故意损坏公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 对因疏忽大意造成公物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

3. 对不及时报告、隐瞒事实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宣传教育
1. 学校通过班会、团课、校报等形式,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师生爱护公共设施的意识。

2. 学校定期开展“爱护公物,从我做起”主题活动,增强师生爱护公共设施的行动自觉。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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